枢密院司法委员会(Judicial Committee of the Privy Council 简称JCPC)是英国领土(非全部)、一些英联邦国家和一些英国机构的最高上诉法院。枢密院成立于 1833 年 8 月 13 日,负责审理以前由国王议会审理的上诉,枢密院以前是整个大英帝国(联合王国本身除外)的最后诉诸法庭,现在继续作为几个独立的英联邦国家、皇家属地和英国海外领土的最高上诉法院。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是英国最尊贵的枢密院的正式法定委员会,由担任枢密院议员的高级法官组成:他们主要是英国最高法院的法官和英联邦的高级法官。通常被直接称为“枢密院”。在英联邦领域,上诉名义上是向“议会中的女王陛下”(即由枢密顾问正式建议的英国君主)提出的,然后后者将案件提交司法委员会寻求“建议”,而在英联邦共和国保留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作为其最终上诉法院,则直接向司法委员会本身提出上诉。审理特定案件的法官小组(通常为五人)被称为“委员会”。委员会的“报告”一般总是被女王在议会接受。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国王法庭或皇家委员会。从理论上讲,国王是法律正义的基石,法庭上出现的要求纠正错误的请求都是向他提出的。这种权力逐渐被英格兰的议会(由国王法庭演变而来)接管,但国王议会(也由国王法庭演变而来)保留了听取非英国属地的请愿的管辖权,例如海峡群岛。
审理上诉的任务交给了枢密院的一系列短暂的委员会。1679 年,上诉管辖权被赋予到贸易委员会,然后在 1696 年又被转移到枢密院常设上诉委员会。到 19 世纪初,大英帝国的发展极大地扩大了枢密院的管辖权(尽管失去了来自美洲殖民地的上诉),给现有安排带来了巨大压力。特别是,上诉委员会必须审理由殖民地不同法律制度引起的案件,例如印度教法律,而其成员对此并不熟悉。另一个严重的问题是,上诉委员会在归属上是整个枢密院的一个委员会,其中至少需要三个人才能达到法定人数。 由于枢密院的许多成员不是律师,上诉委员会的所有成员都有平等的投票权,并且没有要求任何实际审理特定上诉的枢密院议员必须是律师,这导致某些上诉当事方通过说服非律师的枢密院议员出席关于其上诉的听证会来获得所需的判决。由于这些原因,上诉委员会在殖民地消息灵通的律师和法官中声名狼藉。
1833年,在大法官布鲁厄姆勋爵的推动下,议会通过了《1833年司法委员会法》。该法案设立了枢密院法定委员会,称为枢密院司法委员会,负责审理向国王和大臣提出的上诉。除了殖民地上诉之外,后来的立法还赋予司法委员会对一系列杂项事务的上诉管辖权,例如专利、教会事务和奖金诉讼。在其鼎盛时期,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是世界四分之一以上人口的终审法院。
在 20 世纪,随着英国自治领建立了自己的终审法院以及英国殖民地独立,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管辖权大大缩小,尽管许多国家独立后仍向枢密院上诉。加拿大于 1949 年废除了枢密院上诉,印度和南非于 1950 年废除,新西兰于2003 年废除。目前,除了英国和新西兰的各个领土外,英国以外的 12 个英联邦国家仍然保留了枢密院上诉。司法委员会还保留对英国少数国内事务的管辖权,但是由于 2009 年英国最高法院的成立而减少了管辖权。
英国没有单一的最高国家法院;在某些情况下,司法委员会是最高上诉法院,而在大多数其他情况下,最高上诉法院是英国最高法院。(在苏格兰,刑事案件的最高法院是高等司法法院;最高法院是民事案件和苏格兰权力下放事项的最高法院,后者以前由司法委员会处理。)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对下列国内事务具有管辖权:对教会专员(他们控制着英格兰教会的财产)的计划提出上诉。
来自教会法院(坎特伯雷拱门法院和约克衡平法院)对非教义教职人员案件的上诉。
来自高等骑士精神法院的上诉。
来自五港海事法院的上诉。
来自奖励法庭的上诉。
来自皇家兽医学院纪律委员会的上诉。
根据1975 年下议院取消资格法的争议。
此外,政府可以(通过女王)根据 1833 年司法委员会法第 4 条将任何问题提交委员会“审议和报告”。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是英国国教的终审法院。它审理来自坎特伯雷拱门法院和约克衡平法院的上诉,但教义或仪式问题除外,这些上诉将提交给保留教会事业的法院。根据1840 年《教会纪律法》和1876 年《上诉管辖法》,英格兰教会的所有大主教和主教都有资格成为司法委员会的成员。
在2005 年改革法案生效之前,枢密院是权力下放问题的最后诉诸法院。2009 年 10 月 1 日,这一管辖权移交给了新的英国最高法院。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对来自以下司法管辖区(包括14个独立国家)的上诉具有管辖权:
有9个国家和16个地区的上诉案件交由“女王陛下会同枢密院”终审:
皇家属地根西和泽西岛,以及来自马恩岛上诉法院的上诉案件。
英联邦王国:安提瓜和巴布达、巴哈马、伯利兹、格林纳达、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和图瓦卢。
新西兰的联系邦:库克群岛和纽埃(须注意的是,在2004年1月起,新西兰最高法院对新西兰本土的案件拥有终审权)。
联合王国海外领地:安圭拉、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福克兰群岛、直布罗陀、蒙特塞拉特、圣赫勒拿及其属岛、特克斯与凯科斯群岛和皮特凯恩群岛。
由塞浦路斯阿克罗蒂里和泽凯利亚共同组成的主权基地区。
严格按照法律条文来讲,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仍对澳大利亚拥有终审权。
有4个国家的上诉案件直接交由委员会终审:
英联邦共和国:多米尼加联邦、毛里求斯和特立尼达和多巴哥,至于基里巴斯而言,只有有关宪法权利的案件才会送到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
文莱达鲁萨兰国:英女王与文莱苏丹同意,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听取案件,并将报告交予文莱苏丹。
以下国家或地区在独立或从英国移交主权时不保留司法委员会的管辖权:缅甸(1948 年)、以色列(1948 年)、索马里兰(1960 年)、塞浦路斯(1960 年)、桑给巴尔(1963)、赞比亚(1964)、罗得西亚(1965)、南也门(1967)、斯威士兰(1968)、塞舌尔(1976)、所罗门群岛(1978)、瓦努阿图(1980)、香港(1997)。
司法委员会成员如下:
英国最高法院大法官。
来自英国境内的其他高级法官。
担任(或曾经担任)英格兰和威尔士上诉法院、苏格兰最高上诉法院内院或北爱尔兰上诉法院法官的枢密院顾问。
英联邦国家某些高级法院的法官,他们被任命为枢密院顾问。
委员会的大部分工作由最高法院大法官完成,他们在最高法院和枢密院全职工作时获得报酬。海外法官可能不会在审理某些英国国内事务时出庭,但通常会在审理来自本国的上诉时出庭。
大多数向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提出的上诉都是向“议会中的女王陛下”提出的正式上诉。文莱的上诉是向文莱苏丹提出的,而英联邦内的共和国则直接向司法委员会提出上诉。上诉通常需要当地上诉法院的许可,尽管司法委员会也保留酌情权来批准上诉。
审理上诉后,审理此案的法官小组(称为“委员会”)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对于向议会中的女王陛下提出的上诉,该决定以向女王陛下提出建议的形式制定,不可避免地会在议会命令中体现出来并得到执行。以前,司法委员会只能作出一致报告,但自 1966 年司法委员会(反对意见)令以来,允许提出反对意见。
司法委员会不受其自己先前的决定的约束,但如果遵循其先前的决定不公正或违反公共政策,则可以在特殊情况下偏离这些决定。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设在伦敦。从成立到 2009 年,它主要在唐宁街的枢密院会议厅开会,尽管司法委员会在 20 世纪业务的增加要求它同时坐席在几个小组中,这些小组在其他地方开会。由约翰·索恩( John Soane)设计的会议厅经常因其室内设计而受到批评,并于 1845 年由查尔斯·巴里爵士( Sir Charles Barry )进行了大规模改造。2009 年 10 月 1 日,司法委员会迁至前米德尔塞克斯市政厅大楼,该大楼已于 2007 年翻新,为新建英国最高法院。在这座经过翻修的建筑中,3 号法院用于枢密院会议。
近年来,司法委员会偶尔会坐席在伦敦以外的地方。2005 年至 2010 年间,它在毛里求斯坐席了两次,在巴哈马坐席了 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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