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化历史研究】第一批女性陪审员对刑事定罪的影响
热文
历史 > 热文 > 正文

【量化历史研究】第一批女性陪审员对刑事定罪的影响

本文为“量化历史研究”第568篇推送

英国中央刑事法庭(老贝利)

(图片来源于网络)

时至今日,世界各国的女性在司法机关中的影响力越来越大。支持者认为,女性参与司法不仅事关司法公平与代表性,也会深刻影响一国的立法效力和司法决策进程。然而,虽然不少研究尝试识别出女性法官对法律判决的因果效应,但由于法官选择的非随机性和机构性别比大致平衡等问题,实证研究很难将女性在司法判决中的作用与其所处的环境分离开来。

Anwa等学者在The Economic Journal的论文利用1919年英国通过的《性别取消资格(移除)法令》作为准实验,识别了历史上第一批女性陪审员对伦敦地区刑事案件定罪率的影响。结果表明,这次女性陪审员改革(female jury reforms)虽然对刑事案件的总体定罪率没有显著影响,但会显著提高性犯罪案件定罪率,显著增加针对女性和男性受害者的暴力犯罪定罪率的差异。在加入一系列控制变量、替换研究的时间窗口和因变量定义后,文章结论依旧稳健。

制度背景

本文研究时期的陪审团制度主要基于《1825年陪审团法案》(the Juries Act of 1825),该法案规定了只有居住在英国、年龄在21岁至60岁之间、拥有一定数量土地或财富的男性才有资格担任英国陪审员。随着女权运动的发展,平权者认为女性陪审员可以将其“家庭美德”带入法庭,并会对陪审团审判产生积极影响。

1919年,英国通过了《性别取消资格(移除)法令》(the Sex Disqualification (Removal) Act 1919),开始允许女性担任陪审员。该法令规定了陪审员名册应及时更新并纳入符合条件的女性,同时也赋予了法官根据案件敏感程度决定是否采用女性陪审员的权利。女性陪审员改革一时成为媒体讨论的焦点,一些报纸将其称为“伟大的实验”。在英国女性陪审员改革推进的同时,类似运动也在美国各地兴起。

数 据

本文数据主要来自英国中央刑事法庭(Old Bailey)第一法庭和第二法庭的法庭手册。作者首先根据法庭手册手工收集了案件原始信息,并构建了被告—案件层级的数据库;在此基础上,根据姓名识别出陪审员、被告和受害者的性别,并将涉及到的一百多种详细罪行归纳为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等15大类。

描述性分析表明,暴力犯罪中高达20%是杀人罪,财产犯罪中偷窃罪和入室盗窃罪占比最高(分别为14%和10%),性犯罪中有6%是强奸罪。此外,有13%的被告为女性,25%的案件有女性受害者。第一法庭相比第二法庭的案件罪行更加严重,判决严重程度和定罪率也更高。

改革前后陪审团采用女性陪审员情况

作者首先总体分析了1918年以来两大法庭中采用女性陪审员的案件占比和各案件中女性陪审员的平均数量。由下图1可知,《性别取消资格(移除)法令》虽然于1919年通过,但直到1921年才正式实施,因此后文实证分析将1921年作为了政策实施的基准年。此外,改革实施之后的几年中采用女性陪审员的陪审团比例和各陪审团中女性陪审员的平均数量均得到了持续增长,并在改革三年后趋于稳定,因此研究选择法令实施前三年(1918-1920年)和后三年(1921-1923年)作为时间窗口进行基准分析。

图1 左图表示1918-1926年间采用女性陪审员的案件占比变化情况,右图表示1918-1926年间各案件中女性陪审员的平均数量变化情况。该图只考虑了有陪审团参与的第一法庭和第二法庭的所有案件

作者接下来考察了女性陪审员改革对第一法庭和第二法庭的异质性影响。首先,不管从采用女性陪审员的案件占比还是各案件中女性陪审员的平均数量来看,两个法庭的改革效果在改革后第一年均非常显著(见图2)。其次,虽然改革两年后两个法庭采用女性陪审员的数量都有所增长,但是第二法庭明显增长更快。因此,作者在后文实证分析中均加入了法庭虚拟变量来控制两个法庭的异质性。

图2 左图表示1918-1926年间第一法庭(蓝线)和第二法庭(红线)采用女性陪审员的案件占比情况,右图则表示1918-1926年间第一法庭(蓝线)和第二法庭(红线)各案件中女性陪审员的平均数量

平行趋势假设

保证本文结论得以成立的关键假设是满足“平行趋势假设”,即在女性陪审员改革之时,其他影响案件审判的政策没有发生变化。然而,本文均值t检验结果表明,改革之后第二法庭被告某些罪行的分布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但在控制一系列罪行类型虚拟变量后,改革变量(Post-reform 3 years)的估计系数由显著为正变为不显著(表1第2列)。这说明法令实施前后被告的辩诉行为并未发生显著变化,在回归中控制罪行类型及案件其他特征后,平行趋势假设不会受到很严重的威胁。

表1 其中post-reform 3 years表示改革之后头三年(1921-23年)的虚拟变量。此外,表中各列均控制了1924-26年的虚拟变量,第2列相比第1列额外控制了罪行类型虚拟变量。

女性陪审员改革对案件审判结果的影响

依前所述,基准分析的时间窗口选为法令实施前三年(1918-1920年)和后三年(1921-1923年),且基准回归均控制了法庭虚拟变量和罪行类型虚拟变量。表2展示了女性陪审员改革对总体定罪率和各类罪行定罪率的影响,分析可知改革对所有案件的总体定罪率没有显著影响,但对性犯罪案件的定罪率产生了显著的正向影响。

表2 其中因变量All cases表示所有罪行定罪率,Any violent表示暴力犯罪定罪率,Any property表示财产犯罪定罪率,Any sex表示性犯罪定罪率,Any other表示其他类型的犯罪定罪率

作者之前的研究表明,陪审团性别构成对案件审判结果的影响取决于受害者性别(Anwar, Bayer, and Hjalmarsson, 2015)。因此,这篇文章进一步检验了改革是否对不同性别受害者的暴力犯罪案件定罪率有异质性影响。表3第2列估计结果表明,相比只有男性受害者的暴力犯罪案件的定罪率,改革之后针对女性受害者的暴力犯罪案件的定罪率显著增加20%。

表3 仅针对暴力犯罪案件进行研究,因为暴力犯罪案件的受害者性别信息最全面。因变量guilty_any offense表示因为任何罪行被定罪的比例,guilty_shareoff表示导致定罪的罪行比例,guilty_alloff表示因为所有罪行定罪的比例,guilty_1stoff表示因为最严重的罪行被定罪的比例。这五列中的Post reform “Y” years均指改革之后的头三年(1921-23年)

改革后性犯罪、暴力犯罪定罪率的差异是否是社会性别越来越平等的潜在趋势的结果?作者对此进行排他性检验,发现男性和女性受害者的暴力犯罪案件的定罪率在1921年之前均没有明显的趋势,而在1921之后则出现了明显分化;1921年之前的性犯罪定罪率也没有明显的上升趋势(见图3)。这进一步说明本文主要实证结果是女性陪审员改革的效果,而非性别平等潜在社会趋势的结果。

图3 左图表示1918-1926年间针对女性受害者(蓝线)和针对男性受害者(红线)的暴力犯罪定罪率的变化情况,右图表示1918-1924年间性犯罪定罪率的变化情况

此外,作者还探讨了女性陪审员改革对案件审判的直接效应和间接效应,并将样本局限在陪审团多次审判的案件中进行补充性分析。结果同样表明,每增加一名女性陪审员,针对女性受害者的暴力犯罪案件的定罪率平均会增加10个百分点以上,但对针对男性受害者的暴力犯罪定罪率没有显著影响。

总结与讨论

这篇文章基于英国中央刑事法庭的历史数据,利用《性别取消资格(移除)法令》的实施作为准实验,研究了女性陪审员对陪审团裁决的影响。研究结论表明,增加女性陪审员会显著增加性犯罪和针对女性受害者的暴力犯罪的定罪率。相比之前关注陪审团内部性别构成差异的研究,本文评估了陪审团中纳入女性陪审员这一“粗放边际”对陪审团裁决的影响,为评估女性代表的广泛影响提供了一个更清晰、更有意义的分析框架。此外,这篇文章对后续研究女性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也提供了有益启示。

文献来源: Anwar, S., Bayer, P., Hjalmarsson, R. A Jury of Her Peers: The Impact of the First Female Jurors on Criminal Convictions, The Economic Journal, Volume 129, Issue 618, February 2019, Pages 603–650.

轮值主编:林 展 责任编辑:彭雪梅

亲爱的凤凰网用户:

您当前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导致网站不能正常访问,建议升级浏览器

第三方浏览器推荐:

谷歌(Chrome)浏览器 下载

360安全浏览器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