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继婚是古代婚俗中兄弟去世后收其寡妻为己妻,一般包括兄长收弟媳和弟弟收兄嫂,部分朝代还存在儿子收父亲除母亲外的其他妾室为妻的情况。比如前往塞外和亲的王昭君就曾先后嫁给呼韩邪单于、呼韩邪单于的嫡子复株累单于及搜谐若鞮单于等人,直至她去世。收继婚制度起源于氏族时期的族外婚,当时人们的婚嫁思想还很固化,认为嫁到别人家的女子不仅属于夫家和夫家所在的氏族,这样的思想类似于“生是夫家的人,死是夫家的鬼”。所以,如果女子的丈夫去世,为了保住夫家财产,亡夫之女通常会被族人安排给属于本氏族的人为妻,也就相当于变相保证了财产仍在本族内转移。
收继婚制度出现并维持数个朝代背后肯定有其特殊原因的。首先是出于解决氏族内部财产继承问题的需要,和明清时人口增长过快导致土地不足、粮食紧缺等生存需求问题,让民间对婚姻的态度突破了伦理道德的限制。收继婚不仅能保证本族财产不被分割,还能节省族人另聘他人的支出,确实迎合了食不果腹的年代人们的婚配需要。并且收继之后,也能迅速改变守寡妇女身份,缓解她们改嫁与孩子分离的苦楚和失去丈夫没有独立经济来源的难处。
历朝历代关于收继婚的律法一直不完善,且存在令行不遵的问题,也导致收继婚屡禁不绝。古代律法与民间习惯之间存在着一根隐形弹簧,也就是说,律法对民俗的制约作用是有限的,二者只能在慢慢的妥协中不断调整弹簧松紧,使之保持在一个相对平衡的状态。尤其是在古代中央集权体制下,中央政府往往更关注严重威胁统治的突出问题,而对于民间收继婚俗等事务,出于“简讼安民”的考虑和节约基层官员精力等,一般任其自行消化,这也就造成了收继婚现象代代相传,到清代时已经流行甚广且数量相当庞大。
清朝统治者入关以后,儒家学说成为当时社会上的主流思想,儒家宣扬的尊卑等级观念逐渐成为社会伦理道德的核心。收继婚这种违背伦理人常的事情自然也就成了不为朝廷和官宦之家接受的事,特别是清廷政府自皇太极以后就不遗余力的推行一系列举措禁绝收继婚。
清朝的统治者十分重视对百姓收继婚行为的矫正和婚配行为的规范。清朝建立者皇太极登基之初就确立了法令:
从今以后,所有人不许再娶自己的“庶母”以及族中的伯母、婶母、嫂子、媳妇等。凡女人若丧夫,想要守住家资、子女的,则由本人享受财产,子女由本人抚养。如果她想要改嫁,则任凭其意愿。若不遵守法度,则以“奸淫之事”问罪。
这一法令可以说是为清代历任皇帝抵制收继婚做出了示范,顺治皇帝、乾隆皇帝也先后循着祖制颁布不少针对收继婚的法令,这也从另一个方面显示出了清代各个时期都很重视用儒家思想的纲常伦理来约束百姓的婚姻行为,削弱收继婚带来的负面影响。
清代禁止收继婚的条文法规不在少数,相关惩罚也很严厉。比如《大清律例》中规定:
如果收了父祖的妾及伯叔母,必须问斩。如果“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则要被绞死。凡收伯叔兄弟的小妾,则杖一百下,流放三千里。
从刑法的严厉程度可以看出清朝对收继婚的抵制远胜于此前的所有朝代,惩罚力度和惩罚范围也有所扩大。
除了朝廷严厉打击收继婚,一些官宦之家和名门望族也将禁止收继婚写入家法、家规,在一定程度上对这一陋俗起了限制作用。
表面上看清代的禁绝举措已经比较完善,但是收继婚的历史仍然持续到《婚姻法》出台后才彻底结束。很难说,清代部分皇帝一边提倡纲常伦理一边纳姐妹、姑侄同进后宫伺候的行为有没有成为民间收继婚屡见不鲜的一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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