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为中国古代最后一个汉人地主阶级建立的封建政权,明朝在书籍影像资料中的形象总是离不开一个特殊的机构----锦衣卫。这个以绣春刀、飞鱼服为代表,行事神秘,手段残酷的特务机构是明朝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的产物,但有关锦衣卫的真正样貌,总是因为文学创作等需求被刻意扭曲。今天我们就从锦衣卫的职能出发,结合史料,还原明代锦衣卫的真正处境与其发展过程。
起源
公元1369年,也就是明朝建立的第二年,朱元璋行卫所制,设帐前总制亲军都指挥司,统领中、左、右、前、后五卫军以及仪鸾司。其中仪鸾司就是锦衣卫的前身,执掌宫廷仪仗。洪武十三年正月,胡惟庸案发,牵连负责监察百官的御史台,御史大夫陈宁、御史中丞涂节被处死,随即朱元璋下令撤销御史台。此时中央的司法机关只剩下刑部与五军断事司。其中五军断事司负责军内事务,刑部负责“总掌天下之刑法及徒隶、勾覆、关禁之政令””,其下属四部,“ 曰总部,掌格律及人命、贼盗、欧詈称冤、狱具、公式、职制… … 曰都官, 掌配没人口及诈伪、工役、徒流、逋逃屯户、过名、诫谕… … 曰比部, 掌赃赎、勾覆及钱粮、户役、婚姻、田土、茶盐、纸札、俸给、囚粮、断狱诸奸…… 曰司门, 掌门禁及关渡、邮驿、军政、捕亡、孳牧、营造、略诱、杂行”。洪武十四年,又设置大理寺与审刑司,“凡刑部、察院、五军断事官、直隶府州县罪囚,左寺理之,十二布政司,右寺理之…… 凡大理寺所理之刑,审刑司复详谳之”。这些司法机关虽然职能明确、负责范围广大,但是唯独没有权利审理朝中大臣谋反相关的钦案。于是为了进一步弥补这种职能缺失,需要一个有能力办理钦案,又可以让朱元璋放心的机构。最终,洪武十五年,朱元璋为了进一步追查胡惟庸案,撤销仪鸾司,设立锦衣卫,以亲军查案。关于卫所制度请看这一篇
司法
一、镇抚司
锦衣卫之下设镇抚司,主管司法工作,司内设立从五品镇抚两名,千户所下设从六品所镇抚两名。镇抚司下还设有锦衣卫监狱(卫狱),由司狱司管理。
若镇抚司者,在外各军卫倶有之,其任本理狱讼,惟锦衣为重。洪武二十年,太祖闻其拷讯过酷,尽焚刑具,归其事于刑部,罢废其官天下如脱水火。永乐间复设,然不过如外卫,止立一司耳。 ----《万历野获编》
和一般认识不一样,锦衣卫并不是在设立之初就有北司、南司两个镇抚司的。起初,朱元璋设立锦衣卫只是为了从军事系统里调亲军协助查办胡惟庸案。在洪武二十年,胡惟庸案接近尾声时,朱元璋又以锦衣卫拷问官员过于严苛为由,将其职责调归刑部,并焚毁其刑具,卫狱内的人犯也皆由刑部接管。从这一史实来看,朱元璋本没有打算让锦衣卫成为常设机构,只是为了查案临时设立的专案组。在案子结束后,为了安抚朝野中惶惶不可终日的大臣们,朱元璋便借口锦衣卫审案严刑拷打,使其名存实亡。到了永乐年间,明成祖朱棣为了巩固统治、打击政敌,才恢复锦衣卫编制,使其可以侦察卫外案件。不过在一开始也和军事系统里一样,只是设立一个镇抚司,主管司法狱讼。
“镇抚司,掌问理本卫刑名,始亦与诸卫同,而兼管军匠。后专设镇抚二员,专理刑名…… 凡问刑,洪武旧制,径自奏请,不经本卫。凡鞫问奸恶重情,奏请圣断,或奏送刑部拟罪发落,内外官员有犯,亦如之” ----《余冬序录》
“
“应大小狱情,俱要严密关防,不许透漏及受人嘱托。本卫堂上官,亦不许干预。有故违者,指实奏闻,治以重罪” ----《大明会典》
不久之后主管诏狱的北镇抚司设立。北镇抚司办理的因为是钦案,依照洪武年间的做法可以不经过卫所长官,直接向皇帝报告。至此锦衣卫也正式成为了明代皇帝加强皇权的工具之一。不过一开始北镇抚司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机构,仍然受上级镇抚司管束,且没有独立印信。
“至成化初用参语覆奏, 而刑官始掣肘矣。然犹未有印也。成化中叶,又添铸北司印信。一切刑狱不复关白本卫堂官,即堂官所下行者,亦径自具奏请旨,堂官不得与闻”
----《万历野获编》
这种局面一直持续到成化年间才结束。而在北镇抚司设立以后,之前从五品的卫镇抚要想管理镇抚司和北镇抚司就显得有些力不从心了。之前洪武年间,锦衣卫不过是临时抽调查案的专案组,从五品的官职倒还说得过去。但现在锦衣卫成为常设司法机关之一,镇抚司最高长官卫镇抚还不如手底下的千户(从四品)大,管理起来就真的是权威不足了。于是,在北司设立之后,朝廷不仅在北镇抚司设置两个卫镇抚,还在镇抚司设立正四品指挥佥事,总领镇抚司事务。与此同时,作为和刑部、大理寺、五军断事司性质类似的常设司法机构,锦衣卫的专业性也需要得到进一步加强。
二、人员选拔
天下都司设断事司专理刑狱,已有定制。而各卫所及守御千户所设镇抚以理刑狱。镇抚武人,多不谙文移,不通律意,甚至有不识一字者,刑狱往往委之于吏及识字军,致是非不明,狱囚淹滞,冤枉者多。乞令天下卫所援都司断事之例,别设一员专理刑狱。或选谙法律者授以经历、吏目,协理刑狱,庶免淹滞之患。上曰:别设官非旧典,但宜择人用之。 ----《明宣宗实录》
作为司法机构,平时审理案件,管理狱讼,必须要熟悉法条判例。何况锦衣卫查的一般都是钦案,更需要选取律法方面业务熟练的人才可以保证查案效率和正确率。然而,最初锦衣卫的人多是亲军,属于军队系统,很多武夫大字都不识一个,更别提理清案件刑名了。很多时候,这类工作只能外调理刑官或者熟悉法条的小吏、经历来做。但是这样的人选相对有限,这种人才的地位也就相对重要。景泰年间,锦衣卫镇抚门达曾因向上讨官惹怒皇帝,被调离署理刑名的岗位,然而在两年后,门达由于其专业知识又被召回,“理卫事, 兼镇抚司问刑”。明英宗复辟后,门达因功升锦衣卫指挥同知,同时“仍理卫事兼镇抚司问刑”。从这一事例中不难看出,对于当时的锦衣卫来说,拥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才是多么得缺乏和重要。
而要弥补这种专业人才的短缺,镇抚司内推无法解决,那就免不了要对外招选官员。锦衣卫本属于军事系统,所以对外招人的事情,自然也就落到了兵部的头上。
“ 凡锦衣卫镇抚司员缺… … 令从兵部推举相应卫镇抚銓补。如无,于各卫所见任千户内推选, 具奏改授。” ----《大明会典》
自古以来,牵扯到人事的地方自然也少不了猫腻,就比如兵部负责人事调动的武选司,在当时是公认的肥差。成化年间,锦衣卫百户章瑾贿赂掌锦衣卫事、都指挥同知牛循,又向成化帝进献宝石,想要升为镇抚。这件事后来遭到太监怀恩阻挠,怀恩认为诏狱干系重大,不应该随意与人。但是到了成化二十年,章瑾最终还是通过兵部得偿所愿:“初,兵部被旨, 推镇抚司理刑官。尚书张鹏以千户李珑、百户阮全名上。不允,命别推。鹏知上意在章瑾,乃推谨及千户金安,遂以命瑾,以及于刚。瑾复阳辞不受,上卒命之”。
而随着锦衣卫的地位不断提高,特别是成化十四年增设北司印信后,在当时明朝武将地位严重下滑的情况下,锦衣卫镇抚司不只是锦衣卫自己人,无疑也是外部武将、皇亲贵戚们平步青云的好去处。
到了嘉靖年间,嘉靖帝由于早期大议礼事件对朝廷大臣抱有戒心,陆续将锦衣卫要职全部更换成藩邸旧臣。嘉靖二十六年,明廷下令“本司系诏狱,理刑之官有缺,行该卫掌印官先于本卫各千户内从公推选考试,送兵部再加询访考试,于内简拔二员,疏名上请定夺”。从此锦衣卫成员的来源就完全限于内推,当然这道命令还是保留了兵部遴选人才的权力,以制衡锦衣卫内部势力。正是因为兵部的选拔权,入选的锦衣卫内部将官也出现了在一定程度上向着士大夫阶层靠拢的趋势。
随着北司慢慢独立运行,南司也得以设立。不过相比专管诏狱的北司,南司只是负责管理本卫事务和军籍,地位上自然低了不少。但是北司与南司的长官级别相同,南司有时也负责纠察北司人员,这一安排在锦衣卫内部也起到了一定的制衡作用。
三、北镇抚司办案指南
锦衣卫虽有南北两司,但是南司所管事务与其他平常卫所性质上差别不大,也就是对象比较特殊。而北司主管诏狱,也负责钦案、大案的侦察、审讯,平时能在案件史料中见到的也大多是北镇抚司的人。
“ 适科道官劾吏部尚书姚夔等私昵属官、刑部尚书陆瑜等朋比故纵并掌通政司事兵部左侍郎张文质停留吏所奏本二日,使云等得以为计。上以云等既下狱,夔等俱置不问。刑部以被劾涉嫌,乞调别衙门问理。仍改下锦衣卫鞫之”----《明宪宗实录》
除了一些皇帝亲自指派的钦案,北镇抚司还会接管一些从刑部、大理寺因故转来的案件。比如上文的案件中刑部官员为了避嫌就选择了主动回避,最后案子就被转到了锦衣卫。这也说明锦衣卫北镇抚司在司法上的地位和刑部基本持平。相对的,锦衣卫的一些案件也会视情况转交给三法司的其他部门审讯。
“ 故驸马、富阳侯李让家人有中盐虚买实收者,锦衣卫鞫之,言告者不实。成祖命六科给事中孙琳等共审之,实锦衣受贿。成祖曰:富阳侯之子,朕外孙,孰敢诬之?朕但虑锦衣卫故抑告者,初不虑其纳贿,命付都察院鞫之。” ----《典故纪闻》
通过这种方式,也能让锦衣卫与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实现互相监督。
同时锦衣卫审案与三法司一样,也要奉行避嫌的原则。但是也有特例,如嘉靖二年, 锦衣卫百户张瑾等到通州仓领取俸粮,因“横取狼藉”,被管粮主事罗洪载拘捕。但是张瑾反过来向嘉靖帝诬告罗洪载“擅笞禁卫官校”,嘉靖帝大怒,将罗洪载下狱拷问。此案因为牵涉锦衣卫校官,原则上不应由镇抚司审理,但是嘉靖帝一意孤行,不听大臣谏言,愣是把罗洪载的案子归到镇抚司管辖。从这一例也能看出,虽然同为司法机构,锦衣卫与法司在皇帝面前的地位还是有所差别,锦衣卫在一些时候,也可以说是皇帝的私人司法机关。这样的安排也给明王朝的后世埋下了隐患。
除了负责案件的审议,北镇抚司的人员也负责罪犯的抓捕。而从地方上因罪扭送京师的罪犯,也要首先送到北镇抚司进行审讯。东厂成立后,由于其人员多来自锦衣卫,所以他们抓捕的犯人按照惯例也要“拿送北司,再鞫情由,方得到贯城中”。
但是与外部法司相比,北镇抚司没有判决权。北镇抚司只能负责审讯、抓捕人犯,获得口供以后就要呈交皇帝或者移送法司按律处置。而三法司如果对锦衣卫审讯的结论有异议也可以修改、甚至推翻锦衣卫的审讯结果。这样的制度虽然看上去使得法司得以平衡锦衣卫的权力,但是由于锦衣卫地位特殊,如果上意执意支持或者利用锦衣卫,外部法司也毫无办法。所以虽然制度如此,但是大明二百年间能真正做到这一条的三法司官员也是少数。
由于锦衣卫负责审理的卫外案件一般都是皇帝指定的钦案,一旦错判,破坏力极强。所以明朝历代皇帝使用锦衣卫也是慎之又慎,但是大明两百年间,也少不了几个大肆利用锦衣卫力量的皇帝。例如明英宗,英宗信任宦官王振,王振则利用锦衣卫镇抚司立威。到了英宗复辟后,对朝中大臣缺乏信任,也更加依仗锦衣卫。再比如嘉靖帝。嘉靖皇帝属于外藩入主,又经历了大议礼,对朝臣多有猜疑。他将锦衣卫用作巩固自己统治的有力工具,大小案件皆交给锦衣卫审理,以保证自己对朝政的控制。到了崇祯时期,崇祯帝疑心重,且急于求治。但无奈朝中政治环境实在太过恶劣。崇祯重用东厂,但东厂为代表的厂卫势力办案时过于“擅长“揣度圣意,崇祯也做不到用人不疑,最终导致局势无法挽回。当时名声盛极一时的袁崇焕袁大都督最后也是栽在这一点上。
PS:笔者下周由于要出差,长文更新可能会暂停一两天,最晚下周三恢复更新,希望各位理解。欢迎大家的关注!
“特别声明:以上作品内容(包括在内的视频、图片或音频)为凤凰网旗下自媒体平台“大风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videos, pictures and audi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the user of Dafeng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mere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pac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