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进化:人类家庭模式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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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进化:人类家庭模式的变迁

前几日,【离婚冷静期】引爆了整个互联网,引发巨大的争议。由于中国人特有的历史主义情节,许多人将注意力凝聚在“婚姻史”上,试图从历史的规律中,找出婚姻制度的发展模式,从而佐证自己的观点。但由于建国后的“政治正确”,国内的婚姻史论文、专著加入了许多未经证实的假设与猜想,使得整个婚姻的发展逻辑出现严重谬误。笔者将根据近年来的新研究成果,去还原出婚姻发展的真正规律,以及人类历史上出现的婚姻模式。

抢来的婚姻

婚姻可以分为两种:广义与狭义。前者指代一切男女之间的结合,后者专指西方文明发明的一夫一妻制。前者不止人类,凡事需要有性繁殖的生物,都需要;后者则是基督教与希腊、罗马文明结合后诞生的产物。本文所说的“婚姻”用的是前者的概念。

早年关于原始婚姻制度的考证十分粗糙和武断。在马哲的论述中,婚姻完全就是生产力的比拼——女方生产力更强就是母系氏族,反之则为父系氏族。但是,近现代的大量研究表明,在农业社会女性的生产力未必次于男性,但依旧处于从属地位。考虑到恩格斯撰写《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时,西方社会已经经历过两次工业革命,社会制度已经较为公正。正如某个知名学者所言:“当你有努力就能获取地位的想法时,恰恰说明你生于一个公正的社会。”19世纪的欧洲已经相对公正,所以恩格斯用19世纪的欧洲人的思维去解读原始社会,显然不可取。

最早的男女结合方式,至今已经很难完全复原,只能通过依旧维持原始风俗的部族与古书中的记载进行“逆推”。这种做法类似用某些动物的DNA和习性去还原它们已经灭绝的祖先。通过对古典时期的社会进行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原始社会通用的婚姻模式——抢亲。

在古典时期,哪怕是较为文明的希腊、罗马人也视抢婚为天经地义。希腊著名的文学著作《荷马史诗》某种程度上就可以理解为“抢婚引发的血案”。可能很多人会以为《荷马史诗》只不过是文学作品,其所写的内容不具备参考性。可是正如古希腊著名学者亚里士多德所言:“艺术是对现实的模仿”。荷马的故事也是模仿它所处的那个社会,因此抢婚在古希腊并不算什么新鲜事。无独有偶,作为希腊继承者的罗马,也是依靠抢婚起家。由于罗马城的女性太少,为了增加生育资源,开国君主罗慕路斯乘着节日庆典的机会,将做客的萨宾妇女一网打尽。等到萨宾男人们组建军队讨伐罗马人时,发现自己的妻女已经生下了掠夺者的后代,最后不得不与罗马合并。已经发展出民选制度与早期法制的希腊-罗马尚且如此,我们不难想象没有法制保护的氏族女孩是何种待遇。就算她们的生产力超过男人一万倍,最后也是为他人做嫁衣。

【油画掠夺萨宾妇女】

欧洲并不是唯一遗留抢婚习俗的地方。在中国也有大量的抢婚习俗,与罗马同时期的汉朝就是一个“抢婚大国”。后来的魏武帝曹操年轻时就与袁绍一起抢过别人的新娘子。当然他们这么做纯属游乐,毕竟二人都属于贵胄子弟,用不着用那种粗鄙手段。可是,记载这段历史的史观,并不将其作为“黑历史”避讳,显然在三国两晋时期,抢亲依旧是常规的婚姻手段,并不是什么需要“避讳”的事情。

用现代人的眼光看,被抢走的女孩十分悲惨,等于被强奸一生。可是,人类的适应力十分惊人,在死亡的恐惧面前,尊严算不了什么。通常用不了一年半载,女孩便会屈服于抢走她的丈夫,甚至会带着丈夫回娘家省亲。由此发展出一种特殊的风俗——棒打新郎。或许女孩已经原谅并接受那个强迫她的男人,可女孩的父母并没有。因此,带女孩回家的男人,必须要接受丈人与丈母娘的殴打,让他们心中的怨恨得以平息。久而久之,就有了殴打新郎的习俗。这个习俗贯穿南北朝,一直到隋唐依旧屡见不鲜。(五胡乱华,导致抢亲风俗进一步大兴)

【长城以外的少数民族,将抢亲习俗维持到明清】

随时结合,随时离开的走访婚

当然并非所有的古代婚姻都这么暴力,也有十分符合现代女权标准的“走访婚”。这种婚姻模式常见于原始公社,尤其是母系氏族(注:母系氏族并非恩格斯所言那么普遍,女人权利也没那么大,但确实存在)或者与其结构类似的原始公社,强调婚姻与爱情的神圣性,却也强调个人意愿的重要。

中国的摩梭族就盛行这种婚姻制度。一种叫“阿注”定居婚;一种叫“阿夏”异居婚。不管那种婚俗都得举行一个古老的仪式,叫“藏巴啦”,意思是:敬灶神菩萨和拜祖宗。在女方家举行这个仪式,时间一般在半晚,不请客、不送礼,朋友们也不参加。

【摩梭人的走婚桥】

当然这类婚姻模式并非母系氏族所独有。在一衣带水的日本,“走访婚”一直流行至明治维新时期。这个与日本社会的特殊性有关。儒家的婚姻制度和原始公社的走访婚结合后,产生出日本独有的“夜这”文化。当一户人家的男主人不在时,任何自问有资格的男人都有权去这户人家“拜访”。只需要征求到女主人的同意,这名男子就有权在这户人家过夜。有时候,甚至会出现一群男子排队寻求女主人“青睐”的情况。

或许有人会觉得男主人十分可怜,其实不然。男主人之所以不在家,大概率也是在寻求“夜这”,这种文化有点接近于今天的“开放式婚姻”。日本的大部分农村保留着原始公社的组织结构,虽然吸收了部分大陆的儒家文化,却更强调姓氏,血缘的重要性被放置在次一等的位置。只需要生下的后代拥有主家的姓氏,是否亲生反而次要。随着工业化与城市化浪潮的到来,这种文化也随之成为史书上的名词。

【夜这文化也十分容易引发惨案】

“走访婚”这种形式的婚姻相较于我们认知中的婚姻,更加接近于双方结合成为男女友,然后根据各自的意愿选择分居还是同居。这种看上去十分美好的制度,却有着极为苛刻的诞生条件。众所周知,女人和男人真正的差异可以说只有一点——女人才有生育能力。两性之间的其他差异,从根源上追溯都是这个差异的衍生。在妇女孕育期间,其风险抵抗能力和劳作能力都会大幅度降低。在之后的哺育阶段,也需要休养,并划分出大量的时间去照看婴幼儿。考虑到智人到6岁左右才会有基本的自理能力,每一个母亲都需要付出大量的心血去照看幼儿。光看母亲自己显然是无法同时兼顾生产与生育两件大事。所以,女孩的家人往往会帮助照看幼儿,女人才可以没有顾忌地与丈夫分开。随着社会的发展,阶级开始出现显著的分化,尤其是城市的崛起,让旧有的公社组织彻底散沙化后,这种婚姻模式便不可能存在。因此,这种婚配模式只能在阶级分离程度很低,社会尚未原子化的公社才有可能出现。

【这种紊乱的社会关系,也极为容易造成刑事案件】

一夫一妻制度

一夫一妻制度可谓源远流长,无论是古代中国、中东、欧洲都试图建立起一夫一妻的稳定社会关系。在欧洲,抢婚与一夫一妻这两种看似十分矛盾的制度,以奇妙的方式结合在一起。虽然男女的结合有不小的概率,建立于男子绝对的武力优势上。但这并不意味着妻子在婚后没有自己的发言权。作为孩子的母亲,以及家庭财政实际上的管理者,妻子在家庭中的地位并不能算低。在斯巴达,妻子甚至能以“丈夫不够强壮,无法生育健康后代为由”要求与其他男子结合。(只是结合,无权离婚)

【希腊人以男子气概为荣,也不以抢婚为耻,妇女地位却不低,十分奇妙】

到中世纪,受亚伯拉罕系宗教影响的国度,都试图提倡纯粹的一夫一妻制。在《古兰经》中写道:“你们可以娶你们爱悦的女人,各自娶两妻、三妻、四妻。如果你们不能公正地对待他们,你们只可各娶一妻,或者以女奴满足。这是更接近与公平的。”考虑到阿拉伯人有着浓郁的沙漠民族习性,相对文明的波斯人也有着浓郁的蓄奴以及一夫多妻传统。《古兰经》的要求在那个时代的中东无疑算得上十分先进。

在中国,儒家思想在中古时期已经彻底站稳脚跟。按照儒家的教义,丈夫只能有一个妻子,但可以拥有多个妾侍。除了宋朝外,妾侍的地位与伊斯兰教的女奴等同,可以被丈夫送人,丈夫觉得妾侍犯错,有权处罚她,甚至杀死她。理论上,丈夫要和妾侍同房需要经过妻子的允许。从某种程度上,妻子的地位并不低,虽然教义和实际操作永远是两回事。但用“广义上的一夫一妻制”形容中国,也不算有问题。

同时期的欧洲,一夫一妻制遭到日耳曼习惯法的强力挑战。蛮族人虽然继承了部分罗马法,却依旧保持着自家的习惯法。整个墨洛温王朝时期,一夫多妻制度十分流行,直到加洛林王朝建立,查理曼带头严格执行基督教的一夫一妻制,才算把这股乱象抹平。

或许用今天的眼光看,亚伯拉罕宗教体系的婚姻制度也极为不人道。因为,教会并不赞成婚姻关系的解除,只有妻子想办法证明丈夫不能同房,才会被教会允许离婚。今天还在坚持天主教义的保守国家依旧不允许离婚,为此它们饱受进步人士的批判。但不可否认,基督教规制下的一夫一妻制,才是现代婚姻的鼻祖。近代以后,政府部门开始做大做强,教会对基层的控制力减弱。到了1857年《婚姻诉讼法》(Matrimonial Causes Act)的诞生才算把离婚事项从宗教体系中彻底剥离出来。从此离婚属于世俗民事而不是宗教。

【欧洲的宗教法庭】

不过刚开始离婚还带有浓郁的父权意识形态,离婚只不过是富人而且是男性的特权,只有在满足了通奸罪或者严重暴力行为的程序定义后才能宣判离婚。这导致了在一战之前每四百五十对夫妻只有一对离婚。同时"夫妻一体"依旧大有市场,妻子一旦嫁人一切都将归属于丈夫,一旦离婚妻子当然什么也得不到。

一直到1870年英国在"特别财产法"制度上发展出来《已婚妇女财产法》诞生了。这个法律让已婚的妇女对自己的工资有着衡平法上的独立使用权。到了1882年随着彼时社会主义思潮的逐渐兴起,旧有以国教圣公会为核心的保守主义思潮进一步低落,英国的已婚妇女地位得到进一步的提升。妇女可以获得包括动产、不动产的处理和持有资格,但是此时依旧不具备和男性一样的独立法律人格。随着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大批青年上了前线。资本家们不得不让女人从家庭中走出来参加工作,比如交通部门的女性人数达到了战前的55%多!再加上十月革命的影响,使得1923年的时候英国进一步打压父权,让女性也拥有了离婚请求权。

【一战中交通部门的女性劳动者】

结语

纵观人类的进化史,我们不难发现今天所说的婚姻,并不是最保守,亦非最开放。相较于原始社会的抢婚,今天的女孩无疑有自己的选择权;相较于公社阶段的“走访婚”,今天的婚姻关系无疑更为牢固,男性也不会因此发作,酿成刑事案件;相较于中世纪的婚姻,今天的结与离都是合法权利。套用丘吉尔的话,今天的制度或许不是最好的,但一定是“最不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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