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欧洲养老制度的发展:“福利国家”的背后,是历史的积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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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欧洲养老制度的发展:“福利国家”的背后,是历史的积淀

在现代,无论是中国还是欧洲国家,老龄化社会的压力都在迫近,面对日益增长的老年人群体,中国采取的是以传统孝道和儒家文化为主题的家庭养老,尽管近年来随着养老机构的持续发展,中国的机构养老有了一定的起色,但是大部分中国人还是选择自己的子女作为未来养老的依靠。

而反观西方欧洲国家,他们的政府养老或者机构养老有着一套十分完备的法律机制,使得大部分欧洲人都对自己的老年生活后顾无忧,有的国家甚至被称之为“福利国家”,那里的人们从生到死似乎都没有可以发愁的事情。那么很多读者就会感到好奇了:在欧洲的“福利国家”形成之前,他们又是用怎样的方式进行养老呢?实际上,现代欧洲养老制度的完备,都是往日历史制度的积淀,在近代欧洲历史上,欧洲养老制度的发展为现代欧洲福利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近代欧洲老年群体概念的形成

在欧洲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关于老年群体的具体划分,欧洲学者一直都是众说纷纭。在现代人均寿命普遍得到提高的情况下,人们一般在60岁或者65岁从自己的工作岗位退休,因此60岁或者65岁通常成为了划分老年群体的分隔界限。但是在中世纪晚期至近代早期的欧洲社会,当时欧洲人们的平均寿命十分短暂,自然也不能以现代人的标尺来划分欧洲近代的老年群体,而要想了解怎样年龄段的人才算是老人,近代欧洲人的平均寿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参考指标。

这里我们以意大利城市佛罗伦萨为例,从13世纪中叶至16世纪初,意大利地区人口的平均寿命曾经发生过剧烈的震荡。在公元14世纪初,男人的平均寿命只有40岁,而女性还要短至少5年。100年之后,肆虐欧洲的黑死病使得当地人口的平均水平发生断崖式下滑,人口寿命衰减到了瘟疫发生之前的50%,不过在这场灾难过去之后,佛罗伦萨人口的平均寿命又开始再次升高,在50年的时间里恢复到了正常的40岁水平。

而在英格兰,人类的平均寿命也不容乐观。在公元16世纪初,英格兰生活条件最好的上层贵族无论男女,他们的平均寿命也无法超过40岁,这种水平一直维持到了18世纪中叶。直到19世纪初,英格兰的人均寿命才从40岁增长至45岁,而佛罗伦萨和英格兰两个地区人口寿命的历史发展大致可以代表欧洲人在18世纪以前的平均寿命水平。

受限于当时有限的医疗技术,40岁的寿命在现代人看来着只是半辈子的事情。不过“平均寿命”这一数字很容易让广大读者产生误解,以为当时的人们活到35岁之后再活5年就会去世,实际上平均寿命仅仅是用来衡量一个时代人们生活的质量水平,就个体寿命而言,能够活到40岁以上的人其实并不罕见,只是因为近代欧洲大量在孩童时代夭折的青少年群体拖垮了当时人类的平均寿命。

受限于近代欧洲医疗水平的限制,欧洲地区新生儿的夭折率一直居高不下,大约有25%的婴儿在呱呱坠地之后还未活过一年就会因病早夭。即使能够成功撑过脆弱的幼儿期,处于成长之中的青少年也随时会被一场战争、一个水塘甚至一道伤口夺去年幼的生命。不过,一旦渡过青少年时期,身体健康的青年能够得到长寿的机会就会大幅增加,即使在当时医疗水平落后的时代,欧洲能够活到60岁甚至80岁的人也比比皆是。

大体来说,近代欧洲老年群体的划分并没有一个特别明确的年龄界限,在处于农业社会的欧洲中世纪时期,大部分劳动者主要从事体力劳动,人类从青年转变为老年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当身体的衰老表现在劳动生产之上的时候,才能代表一个人真正成为了老年人。在欧洲农业历史上,很多农民在50岁至60岁的时间将自己的家产交给下一代人进行打理,因此该年龄段可以说是近代欧洲人逐步老龄化的一个重要年龄段。

近代欧洲人的传统养老观念

从传统伦理道德出发来讲,儿女们为父母养老送终似乎是天经地义的行为,在古代中国,儒家文化提倡的“百善孝为先”的传统养老观念一直延续到今日,而在欧洲基督教的教义之中,也十分强调儿女对父母的尊敬,比如说在父母行动不便之时,儿女们应该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帮助;父母去世之后,儿女们要在教堂之中做祷告,祈祷他们的灵魂升入天堂,因此从基本道德观念来说,东西方文化观念有着本质上的相似之处。

但是另一方面,欧洲人早就意识到,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和丈夫与妻子之间的爱恋并不是相同的,相对于子女之间的亲情,他们更加重视夫妻之间的和睦关系。很早以前欧洲人就意识到,仅仅依靠道德观念束缚儿女为自己养老是不可靠的,只有自己在生前积累足够的财产,才能防止自己年老之后陷入悲惨的境地。

在中世纪晚期,一系列的悲剧故事都在告诫着欧洲人,依靠子女进行养老是一个不切实际的幻想,这其中尤以15世纪德国传教士的一则布道故事最为出名:在德国曾经有一个腰缠万贯的富商,年老之后他决定将自己的女儿许配给一位优秀的年轻人,随后将自己的家产全部交给了自己的女婿,希望自己能够安度晚年。一开始,女婿对他十分尊重,自己家里人吃什么,也给予老人相同的待遇;但是随着时间的流逝,女婿对于老人的态度越来越差,最后老人甚至丧失了和家人共进晚餐的权利,被撵到了厨房之中独自进餐。

这时的老人才后悔不已,但是此时自己却已经一无所有。为了改善女婿对自己的态度,他就撒谎对女婿说:“我生前还有一大笔财富,本来是打算为自己买棺材准备的,不过我决定在死后交给你们处置。”得知老人还有剩下的财富,于是女婿一家人又恢复了老人从前的尊贵地位。然而在老人去世之后,他们在老人的屋子里掘地三尺,最终在老人的枕头下面发现了一把小木锤,上面刻着老人最后的遗言:“以后谁要是像我一样因为提前交出财产沦为乞丐,就活该遭受此锤的击打。”

由这则故事可见,西方老年群体的生活水平到底如何,并不在于他生前养活了几位子女,而在于自己生前控制了多少财富。只有在生前牢牢掌握财产的权力,儿女们才会尊重自己,因为他们觊觎着老人手里的这笔巨款;但是一旦自己失去了全部财产,那么老人就会成为儿女们的累赘,甚至遭到排挤和唾弃,因此近代欧洲人的养老观念所重视的唯一资源即是财富。只有掌握了自己的财富,才算掌握了自己年老之后的命运。

退休协议与机构养老

相比于口头约定,欧洲人很显然更加相信法律条文的约束,因此用自己财产的继承权作为担保,通过“退休协议”这一形式与他人签订契约,以一份书面的养老协议来保障自己晚年的生活幸福。尽管在近代欧洲,大部分的退休协议都是老人与自己的子女或者其他亲人之间所签订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养老协定”带有浓郁的亲情成分,相反我们能够在字里行间看出两方利益关系的无情。

事实上所谓的“退休协议”属于一种契约关系,因为签订契约要通过正式的法律程序,如果有人违反约定,那么当地法庭就需要出面调查,对于违约者(通常是赡养人)处以严厉的罚款。通常来说,养老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老人所需要的衣食住行等诸多方面,根据老人生前财产的多寡,养老协议之中的内容也有较大的差距。

比如说,没有什么积蓄的欧洲农民在晚年时期经常是实属无奈才签订养老协定的,在这份协定之下赡养人能够继承的财产少得可怜,因此被赡养者一般只敢提出一些简单的条件,保证自己的基本生活需求就行;但是如果赡养人继承了一大笔财产,那么被赡养的老人就可以在退休协议之中提出更多要求,比如说允许亲友探访、规定自己下葬时所要采用的规格和礼仪,甚至还可以获得自由出入房屋的权力。

所以“退休协议”事实上是以赡养人和被赡养人的互利共赢作为前提条件的,赡养人接受了土地和资产,就要从法律意义上负担起被赡养人的养老义务;而被赡养人通过自己的资产保障了自己老年生活的平稳幸福。而除了委托亲人或者其他人签订养老协议之外,近代的欧洲老人们也可以委托相关机构承担自己的养老责任,而中世纪的修道院与教会就是其中重要的两种社会福利机构。

中世纪晚期,越来越多的老人选择将自己的财产全部捐献给修道院,让修道院来承担自己的赡养义务,当然他们不一定住在修道院,而是以自己的财产作为基础,获得修道院所发行的“养老津贴”来完成养老义务的转移。修道院所提供的养老津贴规定了老人们可以享有自己的房屋,并且修道院每日都会供应给老人们一定的食物以及生活必需品。从以修道院为首的欧洲近代机构养老来看,这种养老方式就更是简单的利益交换了,因为不同规格的“养老津贴”有着较大的差距,所以老年人自己拥有财富的多寡直接决定了他们晚年所能够享受到的待遇。

除了修道院之外,教会的救济也对广大中下层阶级的老人们提供了必要的帮助,特别是一些几乎没有财产的贫困农民,教会的救济更是雪中送炭一般的存在。从16世纪以来,英格兰的贫苦农民基本上依靠教会的救济来渡过自己的晚年,其中很多都是因为丧偶而不能结婚的守寡老妇。教会通过支付给他们的邻居一定的救济金,使得这些贫苦的老人得到帮助,这种现象一直持续到19世纪初期。

那么可能就会有读者指出,近代欧洲这种以财产多寡来决定老人晚年生活的方式是否太过冰冷无情?实际上,正是因为财富在晚年养老方面所占据的绝对地位,使得西方家庭的父母们更加倾向于培养孩子们的自主独立,这样才不至于让他们在将来年老无依的时候落得凄惨的下场。欧洲近代这种以个人财产作为基础,倾向于使用法律条文来约束赡养人义务的养老模式,正是欧洲现代“福利社会”所形成的基础,其中所蕴含的一些哲理确实值得我们去借鉴和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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