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记(二)窑之纲纪大略有如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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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记(二)窑之纲纪大略有如此者

南宋时,窑炉以龙窑为主,窑的大小长度,都有严格的规定,官府量取窑的长短,用来计税。而窑内火堂、火栈、火尾、火眼这些地方,则不算在量取的尺寸之内。

龙窑遗址及龙窑构造示意图

此时, 制瓷业里的“烧”(烧窑)、“作”(成型)两行就已有明确分工。窑户会把窑室租赁给坯户,一个窑户加几个坯户这样的合作形式有一个专有名词“上相下瓦(shuǎng或chuǎng)”。这样的形式,至少在1921年以前都还在运用,因为是合作的形式,坯户除了支付“柴费”以外,并不需要支付给窑户工资,但是窑户会收取“高帽钱”和“肉钱”作为实物报酬。

所谓“高帽钱”,就是每次烧窑时无偿占用一部分较好的窑位并占用坯户的部分匣钵,再把这部分匣钵和窑位租给别的坯户搭烧,再收取搭烧费。而“肉钱”是指这些搭坯户为感谢窑户“无偿”烧窑而在过节时送给他们的一种酬金。

shuǎng或chuǎng

匣,最早出现于湖南湘阴隋代窑址,而这个字第一次的出现,就是在这本《陶记》中。把烧之前的泥坯装进匣钵的做法,是非常大的一个进步,这样可以避免灰尘对瓷器质量的影响,有效的保证烧造质量。装进匣钵之后,被分别堆叠起来,按照规定的窑位装到窑里去烧。

窑室内各个部位的温度是不一样的,如果按照纵向分为前中后三部分,则后室温度低,不易控制,前室温度又会过高,中间相对适中。而从竖向来说,又说上中下三分,火曰炎上,上层温度最高,下层温度最低,故下层、后室只能装烧粗器或低温釉瓷器。温度最适宜的部分只有中间很小的一部分。所以,匣钵的摆放位置会根据烧成要求的不同而不同,在匣柱间预留出火路就被称为“障窑”,现在也被称为“满窑”或“码窑”。

窑室内部

瓷器才开始烧制时,就要按照丈量过的记录向官府缴纳税金。向官窑递交烧窑的申请,谓之“火历”,官府会发放烧窑许可证,即“窑牌”。这一部分,称为“报火”。当时的税制,真是非常严苛了,不管成品率,只要开窑,就收税。这不但影响到了当时瓷器的质量(当然,南宋时景德镇瓷器质量的下降也和当时瓷土产量的减少有直接关系),也对后世窑室形状以及瓷器工艺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另,根据景德镇窑工有“换班报火”的说法,清代景德镇烧窑有三个班次,即烧溜火、紧火、沟火,“报火”也可指在不同阶段出来报火和更换替班的烧窑者的称呼。

经过一日二夜,即三十六小时的烧制,一旦窑火熄灭, 商人们就会争先恐后的来订货,这时候就会有工人把烧成的瓷器按照质量分出等级来,按质论价,这叫“拣窑”。

交易的时候,会有“牙侩”主持(牙侩原指牙齿咬合,后指中间人),并把产品及其价格逐一记帐,以备官府查验,这种账簿就叫“店簿”。

交易完毕后,脚夫们就会把一担担的瓷器挑到昌江边,等待船运。昌江,自北至南贯穿景德镇,上接祁门,下接鄱阳湖,船至鄱阳湖,一可过湖入长江,二可由湖入赣江再转广东。脚夫会持有凭证,便于商人核对件数,并加以验收,这种临时性的凭证,叫“非子”,非子上会盖有戳记或特殊的记号。

记账中的“牙侩”

窑之长短,率有”相瓦”数,官籍丈尺,以第其税。而火堂,火栈,火尾,火眼之属,则不入于籍。陶甿食工,不受艺佣,埽赁窑家以相附合,谓之”相瓦”。土坯既匣,垛而别之,审厥窑位,以谨布置,谓之障窑。兴烧之际,按籍纳金,窑牌、火历迭相出入,谓之”报火”。一日二夜,窑火既歇,商争取售,而工者择焉,谓之”栋窑”。交易之际,牙侩主之,同异差互,官则有考,谓之”店簿”。运器入河,肩夫执券,次第件具,以凭商算,谓之非子。其窑之纲纪大略有如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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