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元明时期义门郑氏及其规范的社会影响
常建华
摘要:累世同居的浙江浦江义门郑氏,受到过宋、元、明三朝旌表,该族的《郑氏规范》也流传后世,义门郑氏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累世同居超出五代,实际上成为宗族,具有独特形态。共财与同居相辅相成,是义门存在的两个必要条件。义门郑氏的宗族制度完备,私塾族学也很著名。形成于元代,又受到明初社会的一些影响,其指导思想来源于宋儒改造社会的理想,也参考了著名义门的家法。《郑氏规范》作为早期宗族性的规范,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开宋以后宗族制定族规进行宗族建设之先河,改变了宗族的日常生活。
关键词:元明时期;义门郑氏;郑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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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义门郑氏,因累世同居,曾受宋、元、明三朝旌表,《宋史》、《元史》、《明史》三部正史的“孝义”、“孝友”类传记均留有其事迹,加之该族的《郑氏规范》也流传后世,从而使义门郑氏成为传统中国文化讴歌的模范大家庭。
现代学者十分重视对浦江义门郑氏的研究。1970年代,美国学者达尔达斯(John.W.Dardes)发表论文《义门郑氏:元及明初的社会组织与新儒学》。稍后,日本学者檀上宽以作为江南地主的义门郑氏为中心,从社会结构方面探讨元末明初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中国大陆学者中,毛策就义门郑氏发表系列论文,侧重于家族文化探讨,并集成专书;漆侠侧重从主佃关系和阶级矛盾把握浦阳郑氏家族;许怀林从宗族规范角度探讨了浦江郑氏义门家族;冯尔康论述了浦江义门郑氏家族的生活;李静等从人口学的角度探讨了义门郑氏家族。中国台湾地区学者也很关注义门郑氏,许守泯由浦江郑氏家族与士人的互动关系入手,从士人网络角度对元代郑氏的经营发展作了探讨,并从家族史角度考察了蒙元统治下的家族发展;林欣蓉根据《郑氏规范》探讨元代女性问题;何淑宜深入研究了义门郑氏的家祠祭礼以及对于元明社会的影响。
笔者在宗族史研究中也涉及过义门郑氏。这里想集中旧日所思,略陈拙见,得见鄙人学术追随之迹,唯望先进不以谫陋责我,视为同好为盼。
”
一、义门楷模
所谓义门,是指同居共爨的大家庭。这种大家庭,有的世代较少,有的则世代较多,甚至累世同居超出五代,实际上成为宗族。义门类型的宗族组织以家庭的形式出现,家长即族长,同居共爨,不同于一般普遍存在的集合众家庭、聚族分居异爨类型的宗族组织。故义门宗族具有特殊形态。
浙江婺州浦江郑氏就是累世同居共爨的义门。同居共爨是说这种大家庭成员的经济属集体所有。而且同居家庭的维持一般要有一定数量的土地为其经济基础,如元代的浦江郑氏有“腴田二千亩”。当然,为了维护共财制度,义门还要求家众无私蓄。如《元史》载,浦江郑文嗣“其家十世同居,凡二百四十余年,一钱尺帛无敢私”。基于财产的共有,分配制度实行平均主义。共财与同居相辅相成,是义门存在的两个必要条件。
义门的管理,是依靠家法作保证的。浦江郑氏的《郑氏规范》维护了家族秩序。义门郑氏“家庭中凛如公府,子弟小有过,颁白者犹鞭之。每遇岁时……子弟皆盛衣冠雁行,立左序下,次进拜跪奉觞上寿毕,皆肃容拱手,自右趋出,足武相衔,无敢参差者”,反映的就是此种情形。
累世同居共财的义门是作为异居析产的对立物存在的。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异居析产是普遍现象,相比之下,累世同居共财属于特殊情况,寻求累世同居的原因,在一定程度上即是说明不采取异居析产的理由。
累世同居共财家庭的产生和维持,往往得力于家长的成功治家。浦江郑氏第五世主持家政的郑德璋,正值宋元之际的动乱年月,他通过建立乡里武装,制定治家准则,开办家庭教育,使其家族扬名于世。第六世郑文融在前辈治家实践基础上,又制定家范58则,是为《郑氏规范》雏形。郑文融之子郑钦又续定73则,形成治家的完整规范。这是古代治家经验的总结,而同居共财是治家的实践活动。
家长的品德也是影响同居共财家庭形成和维系的重要原因。上述浦江郑氏家族的郑绮是以纯孝被《宋史》载入《孝义传》的,他以救父、孝母、出妻妾、善待族人、拒绝赈济、重操守、勤耕著读。人称其“行之一身则一身正,行之一家则一家顺”。
自汉以后,儒家思想一直是官方正统思想,这种思想具有强烈的政治伦理色彩,强调孝悌之道,把它作为伦理思想的基点,由孝入手,移孝作忠,为国家培养顺民,这是一个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过程。在这种政治伦理模式指导下,历代王朝实行以孝治天下的方针。而大家庭的维持必须有良好的人际关系,其核心是孝悌观念,因此官府把扶持同居共财大家庭作为治国的重要内容。
官府直接倡导、支持累世同居共财,对累世同居共财家庭旌表,将之树为典型,使其具有荣誉感。浦江郑氏是宋、元、明三朝树立的一个著名义门典型,地方志曾阐述了政府的目的:“表厥里之制,以为未足也;而又蠲免赋役,又以为未足也;而复录用其子孙,所以风励之,固移风易俗之微意也。非直宠一夫而尊一家也,将以一夫一家为天下亿兆人劝也。使天下亿兆之人各勉其善,如一夫一家焉,则天下治矣。”官府从教化着眼扶持,也是义门郑氏累世同居共财的重要原因。明代旌表的累世同居家庭主要是六世以上同居者。明天顺元年(1457年)曾领诏:“民间同居共爨五世以上乡党称其孝友者,有司取勘以闻,即为旌表。”类如义门郑氏九世同居者,颇受朝廷重视。
义门郑氏的宗族制度完备。该宗族在族长之外设有宗子,宗子只管祭祖,由嫡长子担任,是宗族的象征,族长则负责宗族管理。浦江义门郑氏的《郑氏规范》中规定:世袭嫡长子为宗子,“上奉祖考,下壹宗族”,公众另推选众望所归的长辈担任家长,“总治一家大小之务,凡事令子弟分掌”。郑氏义门于宋元九世同居,族人出了五服,所谓“家长”实际上就是族长。而且像郑氏这样的大家族,仅有家长管理族务还是不够的,故该族又设了其他辅助人员,形成了完整的组织结构,其中典事、监视、掌门户与家长一样由推举产生,负责族中最重要的工作,有一定的决策权,其他辅助人员由家长指派,这套组织类似宗族的朝廷。像这样完整的组织颇具典型性。
此外,义门郑氏私塾族学也很著名。元代的宗族学校较盛,浙江是宗族学校集中的地区,浦江义门郑氏元初有东明精舍,由郑氏家族第五代祖郑德璋创办,他曾任青田县尉,重视子弟的培养,因厌家居丛纷,病子孙失学,于是在离家一里许的东明山上创建宗族学校——东明精舍。规定年满十六岁的郑氏子弟,前往读书受业。至元中叶,郑德璋之子郑文融鉴于精舍狭隘,不敷所用,所招学生也仅限本族子弟,于是在原有基础上扩建,使之成为初具规模的一所乡里小学。关于精舍的布局,宋濂在《东明山精舍壁记》中叙述甚详:“前为荣,而后为寝,寝之东、西分为四斋,斋之名,其西曰成性,曰四勿;其东曰继善,曰九思。东与西户皆相向,其问难之所曰敬轩,其鼓琴之处曰登轩,其退休之室曰游泳轩。……凡为屋二十楹间。”郑文融还聘请元代著名浦江学者吴莱、柳贯为讲师。元末,金华宋濂接替吴莱担任主讲。在元代后期,东明精舍师资甚强,闻名一时。另据《郑氏规范》记载:“子孙自八岁入小学,十二岁出就外傅,十六岁入大学,聘致明师训饬,必以孝弟忠信为主,期底于成。”族学有修业年限的规定。《郑氏规范》要求:“若年至二十一岁其业无所成就者,令习治家理财,向学有进者不拘。”可知东明精舍系两级教育的高级阶段——大学,可能族内另设小学起蒙。东明精舍聘有名师主讲,规模较大,实际上相当于书院,故至清乾隆年间,郑氏宗族学校重建,并更名为东明书院。宗族兴办的书院是书院中的一种类型,如果说书院是中国历史上出现的重要教育制度,那么,这一教育制度也打上了宗族文化的烙印。
二、族规典范
义门类宗族规范最为完备的,当数浙江浦江郑氏的《郑氏规范》。据明初宋濂《郑氏规范序》可知,郑氏宗族自南宋建炎初至明初已同居十世,历二百六十余年,六世孙郑文融于元代立族规58则,是为前录。元末,七世孙郑钦、郑铉又补充后录70则,续录92则。明初,八世孙郑涛等“同加损益,而合于一,闻诸父之训曾而未登载者,因增入之,总为168则”。这就是现存于《学海类编》的《郑氏规范》。可知,该规范形成于元代,又受到明初社会的一些影响。
现存《郑氏规范》依其主要内容和前后顺序,大致可以分为十类:
第一类,祠墓及祭祀制度,计11条。第1至6条讲祠堂制度。涉及到祠堂的性质和任务(第1条),严肃对待时祭与忌辰(第2条),祠堂的保管(第3条),祭祀以诚(第4条),保持祭田(第5条),入祠堂的仪态(第6条)。第8至9条讲坟墓。规定岁节及寒食、十月朔为展省之期,保护好近茔竹木、庵宇等坟产(第8条),为年远坟茔益土作石刻标志(第9条)。第10至12条讲祠堂睦族活动。规定始迁祖诞辰日作明谱会,“令子弟诵谱图一过”(第10条),朔望谒祠堂毕,唱训诫韵语,然后复令弟子讲一个孝悌故事。
第二类,宗子、家长制度,计13条。宗子制见第7条,规定:“宗子上壹祖考,下壹宗族,家长当极力教养,若其不孝,当遵横渠张子之说,择次贤者易之。”其次是家长任免事宜,规定家长为家族最高行政长官,须谨守礼法(第13条);族众有向家长进谏和以次者佐之之类(第14条);家长应以诚待下,重身教,临事毋昧,更须以量容人(第15条)。再者是家长与主要的宗族事务,主要是第16至21条。家长负责封藏产业文券(第16条),有权禁止族人置私产(第17条),惩治子孙赌博及一应违反礼法之事(第18条)。预筹备荒事宜(第19条),朔望二日检查族务,惩责犯有不良行为者(第20条)。检查内外屋宇大小修造工役(第21条)。
第三类,子孙分管族务的组织化管理制度,第22至65条,计43条。规定每岁掌事子弟的交代事宜(第22条)。设典事二人,协助家长处理族务(第23条),每晚商议并制定每半月公布族务日程(第24条)。设一人监视诸事(第25条),并定有监试理事的仪式(第26条);监试职在监视、纠正一家之是非,对上要力谏,对下要严责(第27条);监视掌劝惩簿(第28条),置劝惩牌(第29条),设主记一人,掌族中财务(第30条)。选老成有知虑者,通掌门户之事(第31条),子孙当选掌门户者轮去州里“练达世故”(第32条),增拓产业必须与掌门户者商议(第33条)。凡置产即时书于受产簿,不可侵人利已(第34条)。每年中命工人掌管新事,所掌收放钱数之额,命二人掌管旧事,所掌冠婚丧祭及饮食之类(第36条);新旧管轮当(第37条),皆置簿管理,掌每日支出(第38条);新管置总租簿,记一年置田和租谷事宜(第39条);新管所管谷麦总数报于主记,置税赋簿等(第40条);新管所管谷麦要保管好(第41条),新管将佃户所交折租记簿(第42条);新管将荒芜及坍江土地及时书簿(第43条);族田之租不可增租,也不能逋租(第44条),正租外不可收加租(第45条)。旧管安排邻族分岁之饮(除夕之宴,第46条),60岁以上者的小灶(第47条),监督新管簿书账目(第48条)。监视同新旧管才干优长可留任(第49条)。设羞服长一人,掌男女衣资(第50条),并定有男子给衣之制(第51条)和女子给衣之制(第52条),给诸女子鞋料、油泽、脂粉、针花等(第53条),负责各房染段事宜(第54条),羞服长责任重大(第55条)。设掌膳二人,以供家众膳食之事(第56条)。择二人掌钱货(第57条),择二人掌营运事(第58条),家长有权惩治理财不善者(第59条)。委人启肆(第61条)一人掌畜牧树艺(第61条)。设知宾二人负责接待宾客(第62条),要汇报家长,待人以诚(第63条)。会聚之事(第64条)。亲姻馈送规定(第65条)。
第四类,人生仪礼,计21条。第66至70条为冠礼。规定未冠者不许食肉(第66条),未冠者不许称字(第67条),能背诵四书或一经者可先行16岁冠礼,否则21岁行礼(第68条),冠礼请有德者行之(第69条),已冠而习学者,若学习不好,可以去巾等以示惩罚(第70条);妇及笄礼(第71条),第72至82条为婚姻规定。婚姻之仪遵《文公家礼》(第72条),择偶须选温良有家法者(第73条),设嘉礼庄提供婚嫁费(第74条),娶妇不得铺张,行回门礼(第75条);娶妇三日行庙见礼,受《家规》和房扁(第76条);子孙当娶时受深衣(第77条),置妾规定(第78条),女子议亲须谋于众(第79条),女适人首生外孙给满月之礼(第80条),甥婿初见只有公堂给礼物(第81条),姻家初见之礼(第82条)。第83至85条多为丧礼。丧礼遵文公《家礼》(第85条),临丧不得惑于阴阳(第84条),丧事不得用乐及饮酒食肉(第85条)。
第五类,出仕规定,计3条。资助出仕者,要求其勤政、谦虚(第86条);为政当报国恤民,俸禄有余则交公(第87条);出仕不法者,谱图削名(第88条)。
第六类,兴义举,分族内和乡邻里党两部分,计7条。第89至96条为义举,计7条。族人当互助(第89条),兴办义学(第90条),义冢葬族人及义冢葬乡人委子孙者(第92条),宗人无子择亲近者继嗣(第93条),资助无衾与絮者(第94条),建义祠奉族人无后者(第95条),立春行会族礼(第96条)。
里党义举为第97至101条,计4条。出借缺食里党谷,给产子之家助粥谷(第97条),向邻族施药(第98条),修桥补路(第99条),不受里党相赠(第100条),令监试置推仁簿登载拯救宗族里党事宜(第101条)。
第七类,男人做人行事规范,第101至136条,计34条。其中,第101至108条是子孙与尊长关系方面的规定,涉及称谓、坐位及子孙听命于尊长等内容,以及尊长对子孙的态度之要求。
第109至114条为子孙行为规范。有早起、饮食、言语、应对、仪态、观书、交结、职业等内容。
第115至120条为族内教育规定。有广储书籍、迎礼法之士、学前教育、学龄、出就外傅、为学宗旨等内容。
第121至122条为子孙衣饰和饮酒的规定。
第123至124条要求和待乡里、粜米乞食之乡邻。
第125至136条为子孙宜禁之事。涉及淫祀、异端祠宇、纤巧之物、炫奇斗胜、引进倡优、器用制造、俗乐、棋枰、双陆、词曲、虫鸟、畜养、飞鹰猎犬、私受、私造饮馔等。
第八类,宗族事务,第137至140条,计7条。内容是:父母、舅姑生日之礼、寿辰不宴无送礼,家中燕享男女有别,公堂为各房总买用度杂物,延良医以救家众之疾,轮流看守居室,设一人防火,旱时防灌等。
第九类,对女子的要求,第145至167条,计22条。对诸妇总的要求安详恭敬(第145条),不得说脏话予外事(第146条),诸妇初来半年习郑氏家礼(第147条),初来一月外许用便服(第148条),服饰要雅洁,50岁以内不许饮酒(第149条),家长量给器物(第150条),诸妇主馈(第151条),诸妇之作,聚处为一(第152条),主母必须是正室(第153条),诸妇分房蓄蚕(第154条),治丝绵(第155条),治布(第156条),育子亲乳(第157条),育子不受邻礼(第158条),诸妇二亲在可以归宁,二亲亡则不可(第159条),除至亲外不许相见(第160条),不许宗族与僧道往来(第161条),朔望后一日听《列女传》(第162条),不许溺女(第163条),8岁不许到外家(第164条),少母只可受自己子孙跪拜(第165条),男女不同厕,不同浴,春冬十日一浴,夏秋不拘(第166条),诸妇理发不用理发匠(第167条)。
第十类,不可纵庄奴来住(第168条)。
《郑氏规范》的指导思想来源于宋儒改造社会的理想。北宋中叶的理学家张载最早提出了重建宗族制度的设想。他主张:“管摄天下人心,收宗族厚风俗,使人不忘本,须是明谱学世族与立宗子法。”张载主张的“明谱学世族与立宗子法”两个收宗族的办法均为浦江郑氏所采纳。《郑氏规范》第7条有关宗子的规定云,宗子不肖,“当遵横渠张子之说,择次贤者易之”。说明该条吸收了张载的“立宗子法”。第10条规定始迁祖诞辰日作明谱会,“令子弟诵谱图一过”,则是张载“明谱学世族”的运用。
儒家文化的重要体现是礼制,宋以后《家礼》是其集大成的代表,反映了朱熹的理学思想,对宗族规范影响甚大。就《郑氏规范》来讲,其第l条祠堂仪制,第8条坟茔之制,第69条冠礼,第72条婚姻仪式,第83条丧礼仪式都标明“遵文公《家礼》”,可见是参酌朱熹《家礼》而定的。
《郑氏规范》系参考了著名义门的家法。族规家训的形成和完善伴随着宗族制度的发展,大致来说,训、诫(戒)源远流长,在宋代以前已相当发展,族规则主要是宋代以后特别是明清时期形成并普及的。若论家训,中国历史上最负盛名者乃北齐颜之推所著《颜氏家训》,值得注意的是唐代“家训”向“家法”的演变,家法更带有强制性。唐代具有族规意味的是《陈氏家法》。南唐陈崇时代,陈氏已七世同居,内外二百口,被朝廷旌表为义门,唐大顺元年(890年),陈崇制定《陈氏家法》33条。该家法至今保存在清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刊《义门陈氏大成宗谱》卷首,至为珍贵。《陈氏家法》的基本内容包括组织化管理,集体生活,家族私法。义门陈氏主要通过不同程度的杖罚实行私法。义门陈氏自制定家法起,至北宋真宗咸平三年(1000年),历六十三年,人口增至二千四百七十八口,仍维持同居生活,可见其“家法”是行之有效的,因而也受到朝廷的格外重视,将《陈氏家法》送至史馆缮写,分赐各王公之家。将《郑氏规范》与《陈氏家法》比较,有理由相信,义门郑氏制定本家族规范时,参考了义门陈氏的家法。
陆九韶家族的家法也很有名。陆氏自陆德迁由江苏吴县迁至江西抚州金溪县已十世二百年,合门三千余支,共居同炊。陆德迁的祖父陆希声是唐昭宗时代的宰相,陆德迁的六世孙陆九渊时代成为著名义门。宋淳祐二年(1242年)曾被朝廷旌表。陆氏家法分大纲和小纪两部分,“大纲则有正本制用,上下凡四条;其小纪则有家规,凡十八条。本末具举,大小无遗,虽下至鼓馨聚会之声,莫不各有品节,且为歌以警戒之机焉。”陆氏家规今已无存,不过南宋罗大经留下一些记载。主要内容:一是家族组织;二是吃饭问题;三是接待宾客;四是早晨的礼仪;五是子弟犯错误的惩罚;六是每天早晨朗诵陆九韶的训诫韵语。比较《郑氏规范》与《陆氏家法》有很相像的部分,如陆九韶的训诫韵语:
晨揖,击鼓三叠,子弟一人唱云:“听听听听听听听,劳我以生无理定。若还惰懒必饥寒,莫到饥寒方怨命。虚空自有神明听。”又唱云:“听听听听听听听,衣食生身天付定。酒肉贪多折人寿,经营太甚违天命。定定定定定定定。”又唱云:“听听听听听听听,好将孝悌酬身命。更将勤俭答天心,莫把妄思损真性。定定定定定定定,早猛省。”食后会茶,击磬三声,子弟一人唱云:“凡闻声,须有省,照自心,察前境,若方驰骛速回光,悟得昨非由一顷,昔人五观一时领。”
四段唱词的核心是强调天理主宰一切,人欲不少膨胀。
再看《郑氏规范》第11条的规定:
朔、望家长率众参谒祠堂毕,出坐堂上,男女分坐堂下。击鼓二十四声,令子弟一人唱云:“听听听,凡为子弟者,必孝其亲。为妻者,必敬其夫。为兄者,必爱其弟。为弟者,必恭其兄。听听听,毋徇私以妨大义,毋怠惰以荒厥事,毋纵奢以干天刑,毋用妇言,以间和气;毋为横非,以扰门庭;毋耽曲蘖,以乱厥性。有一于此,既损尔德,复堕尔胤。眷兹祖训,实系废兴。言之再三,尔宜深戒。听听听。”众皆一揖,分东西行而坐。复令子弟敬诵孝弟故实一过,会揖而退。
两相比较,形式何其相似乃尔。
《郑氏规范》作为士大夫实现儒家理想的社会实践,改造了社会,改变了郑氏族人的日常生活,对于后世影响深远。
三、社会影响
《郑氏规范》体现了儒家文化的价值,符合中国古代国家的意识形态,被官府与士大夫所倡导。《郑氏规范》受到推崇,首先与明初文人之首的宋濂有关。元末明初时,宋濂倡导宗族睦族。浙东金华府浦江县则是其重要的实践者。宋濂与义门郑氏过从甚密,宋濂的宗族思想也特别表现在推崇义门方面。宋濂本是金华潜溪人,元至元元年(1335年)慕义门郑氏家风淳厚,追随其师吴莱至浦江,求学郑氏东明精舍,并于元至正六年(1346年)迁居浦江,多年主讲东明书院。宋濂与郑氏义门为邻,学于斯,教于斯,在浦江形成并传播了他的宗族思想。郑氏义居始于南宋,元至大四年(1310年)首次被官府旌表为孝义门,元至元年间是郑氏义门宗族制度化的重要时期,元至元三年(1337年)郑钦首建宗祠,翌年郑文融初定家规58则,此后又续订为92则,增订为168则。宋濂目睹了郑氏义门宗族制度化的过程,尤其是最后形成的《郑氏规范》,经过了宋濂的审订。
宋濂的宗族思想以西周宗法社会的“先王之制”为宗旨,把化同姓之亲即治理宗族作为美天下之俗——治国的途径,而化同姓之亲的具体办法主要是教化宗族,使族人的行为纳入儒家以孝为中心的伦理规范,其主张实际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伦理政治理论在宗族中的运用,归根结底是要以孝治天下。在宋濂看来,义门是化同姓之亲的楷模。宋濂也非常重视宗族制度的建设,他参与宗族规范的制定就是证明。修族谱、建宗祠在化同姓之亲中也占有重要地位。《郑氏规范》中祠堂祭祖和教化方面规定,朔望参拜祠堂完毕,举行训诲子弟的仪式,强化对族中子、妻、弟行为规范的伦理要求。义门郑氏的祠堂活动及《郑氏规范》的要求和宋濂设计的方案就相似,可见宋濂与郑氏义门在族治思想方面的互动关系。
明洪武朝讨论乡治时涉及《郑氏规范》的推广问题。解缙,吉水人,明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举进士,授中书庶吉士,受到朱元璋器重。他曾向朱元璋建议:“古者善恶,乡邻必记。今虽有申明旌善之举,而无党庠乡学之规,互知之法虽严,训告之方未备。臣欲求古人治家之礼,睦邻之法,若古蓝田吕氏之《乡约》,今义门郑氏之《家范》,布之天下。世家大族,率先以劝,旌之复之,为民表帅,将见作新于变,至于比屋可封不难矣。”①解缙对于义门郑氏《家范》极为推崇,他的主张虽然未被直接采纳,但使朱元璋了解到士大夫的主张,甚至会对皇帝产生影响。
明初重臣杨士奇也重视义门郑氏家范,他为江西乐平《虞氏家范》作序,探讨家教之于故家的关系,认为:“夫所重乎故家者,谓世有德善其一家之间,父子兄弟夫妇长幼戚疏各敦其道,雍雍乎和也,肃肃乎敬也,秩秩乎无相逾也。上历高曾,下暨曾玄,暨十数世传续不已,此可为故家。而岂徒富贵之谓哉!……二百年来世推浦江郑氏雍睦之行无异词者,盖其感化之有自,防范之有作,不然何以其能行之久而不隳欤!今观乐平《虞氏家范》,其有闻浦江郑氏之风而兴者欤!”杨士奇推许《郑氏规范》可以感化、防范家族成员,培养世德,保持世家,是“雍睦”即和谐的典型,并赞扬《虞氏家范》步浦江郑氏后尘。
民间以及地方官借鉴《郑氏规范》的事例还有很多,如明初曹端著《家规辑略》25条内容中有17条是辑自《郑氏规范》。又如,山西潞安仇氏于“正德五年乃立家范,举行吕氏乡约,愿遵约得二百六十余家焉”。仇时表与其兄是主要议行者,仇时淳身领约事三十余年。其家范斟酌司马光《家仪》、朱熹《家礼》、浦江义门郑氏《旌义编》三书而损益之。并建有祠堂,“又拨常稔田一百五十亩,别蓄其租,专充祭祀之费,复戒子孙永远保守,有言质鬻者以不孝论。”
徽州府祁门县奇峰郑氏在明正德末年加强宗族的制度化建设,参考了浦江义门郑氏做法。奇峰郑氏旧有家庙,元季毁于兵燹。明正德十二年(1517年)建成新祠一本堂,祭祀始祖唐司徒公。而且,“堂有规,大率视义门郑氏之旧而损益焉”。该“堂规数十条,约束合族人心,推举耆德三人名为族老,公理一族巨细事情。”奇峰郑氏建祠后参照义门郑氏规范制定堂规,选举族老,宗族组织化。
明嘉靖、万历之间,江苏镇江人官员姜宝曾仿浦江郑氏著《家矩》二十条,并奏请朝廷为义田立案存照并批准家规。他说:“臣初入仕时,念臣族生齿日繁,人多散处,责望其谨饬为难,曾建祠一所,置田四百亩,供办祭祀,于祠前厅事内,设圣谕牌位,上书太祖高皇帝《教民榜文》,及仿浦江郑氏著有《家矩》二十条,先正《吕氏乡约》六条,每月朔召集有众,会讲其中,今已二十余年矣。”姜宝所著《家矩》系仿照《郑氏规范》。明万历初,姜宝等又置义田千亩,请求国家立案给帖,奏疏称:“谨将田地顷亩数目册子一样三本,并以所立家规告送户部,优望圣慈矜悯臣愚,敕下该部查议,印给二本,发去镇江、常州二府,转发所属该县当官存照,一本并家规给与臣家守执……倘有内外人侵占争夺,及子孙关支义米等项,而故有违犯者,照祠规谕处责罚。倘有不从,许告所在官司,断理禁治,庶家法之行,永赖国法。”文中家规即祠规,用以管理义田等,得到了官府批准。
值得注意的是,义门郑氏的祠堂祭祖制度有特色,一些宗族对其仿照。休宁兖山汪氏,在明弘治元年(1488年)重建先祠成,“其中专奉越国公,高曾祖祢左右序列于上,诸旁亲之主左右序列于旁,限以重门,缭以周垣,凡神厨祭器库之类悉以如式。”程敏政向汪氏族人询问“立祠之义”,回答说:“窃闻吾乡之先有陈定宇氏,一时巨儒,其上世本唐鬲山府君之后,陈氏祠寔中祀之。吾之所以主祀越公者,本定宇意也。又闻浙之浦江有义门郑氏累世同居,其先祠并祀伯叔群从男女之主,上之人尝旌其门,下其家范以风四方,吾之所以建祀旁亲者,用郑氏例也。其余一遵朱子《家礼》与国朝颁行之定式,并行而莫敢戾焉。”陈定宇,即陈栎,元代徽州学者,主张祭祀始祖,影响到兖山汪氏,而兖山汪氏祭祀旁支祖先,则是参照义门郑氏。
地方官也推荐民间仿效义门郑氏设立祠堂。福建邵武府建宁县旧俗“祠堂不立,神主止设纸轴,书昭穆香火数字,甚至惑异端,刻观音、祖师像以祀。嘉靖二十三年,知县何孟伦深耻流俗失尚,思欲返而还之,以为古礼不复则敝俗不革,乃制谕俗文。首先申明使之敦厚伦理,次率士夫家举行冠婚礼……家堂之祭,准以文公《家礼》,参酌浦江郑氏,刊为图式,家喻户晓”。何知县倡导的家堂,虽以朱子祠堂之制为主,同时也参酌了浦江郑氏。
总之,浦江义门郑氏影响了后世建祠祭祖,设立族规,对于宗族聚族而居进行宗族建设产生了很大作用。
结论
在中国古代历史上,最具盛名的义门有唐宋时期的江州陈氏、宋代的抚州陆氏、元明之际的浦江郑氏等,这些义门不仅由于累世同居,更重要的是流传下来的家族法规产生了深刻的历史影响。《郑氏规范》吸收了江州陈氏家法、抚州陆氏家规管理同居大家庭的经验,加以完善,条例众多,巨细靡遗。特别是提出了祠堂族长族权的设置办法,使得义门宗族组织化,《郑氏规范》实际上演变成为族规。
明代以前,家族规范多以“家训”命名,除个别义门宗族外,一般宗族制定族规者很少,而明嘉靖以后订立或修订的宗族规范名称中,以各种“规”为多,新名称的大量出现表明,以往主要针对家庭劝诱性质的训语,至明代中后期演变为主要针对宗族的规约,明嘉靖、万历之际族规的出现是宗族发展并组织化与制度化的产物。
浦江郑氏义门及其《郑氏规范》在明代受到士大夫与官府的倡导,给予社会深刻影响。在唐宋时期义门家法、家规与明代嘉靖、万历时期族规的出现之间,《郑氏规范》作为早期宗族性的规范,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开宋以后宗族制定族规进行宗族建设之先河,改变了宗族的日常生活。
文献来源:《河北学刊》2011年02期,第61-67页。文中注释,参考从略。
作者简介:常建华,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主任,历史学院教授,兼任中国社会史学会会长。长期研究社会史、明清史,近期关注日常生活史。著有《宗族志》《社会生活的历史学》《明代宗族研究》《朝鲜族谱研究》《宋以后宗族的形成与地域比较》《清代的国家与社会研究》《观念、史料与视野》《新时期中国社会史学》等著作十余种,辑有《乾隆朝起居注所见巡幸盘山史料》,主编《宋以后的宗族形态与社会变迁》《中国社会史经典精读》《中国日常生活史读本》,在《历史研究》《中国史研究》《文史》《年鉴》(法国)等杂志发表论文及各类文章三百多篇。
编辑:王洋洋
审校:张书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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