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冬阳:帝制禀赋与财政理性

罗冬阳:帝制禀赋与财政理性

作者按:此文原为胡克诚著《逋赋治理与明代江南财赋管理体制的变迁》一书(北京:科学出版社,2019)代序,公号刊用时文字有删节、订正。

(全文7300余字,阅读约需20分钟)

明朝财政史,素称难治,其缘由有二:一是史料多而零散;二是相关研究虽积累颇丰,但有待发掘的薄弱领域尚属不少,逋赋即属其一。但困难也是机遇,逋赋课题完成,可为明代财政史研究添砖加瓦。

以往明代财政史研究中,赋役制度变迁是持久不衰的传统领域,往下延伸到州县与基层社会,则与社会经济史紧密相连,横向扩展,则有盐政、漕运、马政、屯田、商税、钱法与货币等等专题。从研究对象看,逋赋仍处于赋役制度变迁的传统领域,但就视角与问题意识而言,则是聚焦于赋役制度的实际运行效率,以期透过系统分析影响其效率的诸因素,具体而生动地揭示明代国家与社会互动的实情。

一

《逋赋治理与明代江南财赋管理体制的变迁》一书,我看之,其价值可归纳为三个贡献。

第一,系统梳理了有明一代江南的逋赋情况,作以分期,勾勒了历时性特征。

作者用力颇勤,广泛搜罗江南有关逋赋的资料,细加考订、量化,制成了《明代江南逋赋编年简表》。在此基础上,将明代江南逋赋分为四个时期:一期——洪武至永乐中;二期——永乐中至宣德;三期——正统至正德中;四期——正德中至明末。其中,二期和四期是两个逋赋高峰,书中称之为“永宣高峰”和“晚明高峰”。前者以逋赋米麦实物为主,有连续逋赋百万石以上者,逋赋行为主体主要是粮户。而后者则以折银逋欠为主,金花银的逋欠尤为明显,地方政府成为重要的逋赋行为主体,其持续时间之长、规模之大,皆超过前者。

第二,追究了逋赋的成因、治理办法和效果。

与明代经济和财政的变化相一致,逋赋之成因,四期中有共通因素,如灾荒、吏胥舞弊、赋重、揽纳等,但更引人注目的是不同因素,尤其是两大逋赋高峰的不同成因。

一期和二期,明代赋役财政体制尚处于“洪武型”,二期“永宣高峰”成因中最主要的原因是永乐迁都导致江南输送北京漕粮的成本大幅增加,与之相伴随的是“民收民解”粮长制缺陷的愈益显露、中央政府之江南财赋有效管理机制的暂时缺失。

而四期的“晚明高峰”成因则复杂得多。首要原因是“赋役白银化的负面效应”,换言之,即“一条鞭法”赋役征银与货币金融制度之间的矛盾。

一方面,作为国家赋役征课标的物的白银,其供给主要依赖于海外贸易和民间,缺乏足够弹性,而明朝政府对铜钱铸造的忽视,造成晚明财政和经济过于倚重白银的局面。但白银作为贵金属,其良好的价值储存功能,便于窖藏,使之易于退出流通领域,造成权贵富豪的“白银聚敛”和江南地区土地、粮食价格的长期低迷,增加了粮户的纳税成本。

另一方面,白银非以铸币而是以称量形态流通,交易和财政结算过程中的称重、成色鉴定和熔销,除带来高额交易成本之外,还为地方官吏以“火耗”为名的额外索取大开方便之门,进一步加重了粮户的纳税成本。

其次,万历皇帝派出矿监税使直接搜刮白银,破坏了江南“新型小农经济”这一税基,从源头上造成了赋税的逋欠。晚明的江南“新型小农经济”已经深度嵌入商品交换和市场经济,矿监税使的掠夺破坏了其良性运作的市场环境。市场环境的不良,也是晚明纵使有大量海外白银流入,也难以出现“价格革命”的重要原因。[1]

第三,由逋赋的治理,揭示明代财赋管理体制变迁的动因、机制及其局限。

治理逋赋的“永宣高峰”,成为明代财赋管理体制变迁的最强大动因。一方面,明廷采取了大规模减赋、临时蠲免和改折、完善漕运(以兑运部分替代民运和支运)等减轻纳税负担、降低纳税成本的措施,另一方面,明廷在江南逐渐建立起一套“抚按—府县基层管粮专官—粮里—纳税户”的新型税粮征解体系,而巡抚被暂时赋予的便宜处置权,增加了地方政府的税粮管理弹性,凡此种种措施,综合施用,终于有效化解了第一个逋赋高峰。

治理“晚明高峰”,张居正主持的万历“新政”最为有效,清丈田亩、全面推行一条鞭法,加上考成法和两次大规模逋赋蠲免,一时间明廷府库充盈。其继任者,除蹈习制度惯性、强化官僚机器的征税功能外,别无良方,逋赋趋势很快反弹,而且愈演愈烈,直至明亡。作者指出:“虽然明代逋赋治理的制度框架已经接近极致,但传统的逋赋治理办法的功效却越来越不显著。究其原因,一是专制体制本身无法彻底解决的自我监控问题;二是货币财政体制时代,逋赋治理办法的滞后性。晚明统治者遵循以往的经验和制度基础,以实物财政体制时代的逋赋治理办法,应对货币财政体制下的逋赋问题,必定遭遇难以逾越的鸿沟。晚明逋赋就其本质来说,是结构性或体制性问题,因此单纯依靠人事调动和简单的制度调整已经无法彻底解决。”一言以蔽之,晚明逋赋治理措施已接近其制度框架所许可的极致,因而难以逾越结构性或体制性的障碍。

对于作者的这一观点,我甚为赞同,但认为尚可以“帝制禀赋与财政理性”稍作展开。

二

所谓“结构性和体制性的障碍”,我名之为“帝制禀赋”。毫无疑问,自秦至清,帝制这一国家形态,是包括财政在内一切政府治理活动展开的大前提,有似自然资源禀赋对一国经济之影响,故称之为帝制禀赋。

就明代的江南而言,帝制禀赋对赋役制度和逋赋治理的影响有迹可循。

首先,一朝赋役制度的确立是帝制国家重建过程的一部分,明朝也不例外,江南以及整个大明帝国版图内绝大部分地区赋役制度的确立,是明朝的开创者趁元末大乱之机,以武力平群雄、服苍生、建立和巩固自身统治活动的组成部分。这决定了纳粮服役属于无须苍生同意的单向强制义务。崇祯元年(1628)十月,户部尚书毕自严在查催江南、江西逋负金花银的奏疏里申述其查催依据说:“岂践土而不必食毛,食毛而不当作贡乎?”[2]所谓“践土”“食毛”“作贡”云云,出自经典《左传·昭公七年》:“封略之内,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谁非君臣?……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3]“君土”亦即主权,是臣下纳贡的直接依据,因为是君主的领土(封略)主权保障了臣下食用五谷的生存权(食毛)。而主权来自神授,所以,臣下“作贡”是天经地义、不容商量的绝对义务。其实,“共神”的巫术外衣所包裹的内里不过是暴力竞争、胜者为王。“洪武型财政”的“苏松重赋”之惩罚性将这一特征表现得尤为突出。

不过,帝制禀赋中还有两点——一是家天下的永续要求,一是官僚制的儒臣治国——都会冲淡贡赋的强制性色彩,一定程度上容纳民生要求和儒臣的财政理性。

治理江南逋赋“永宣高峰”的关键人物是应天巡抚周忱。正是周忱在江南一系列赋税征收制度的改革,有效抑制了逋赋。其中关键措施之一的济农仓扩充了地方财权和财政收支弹性,有力保障了农业再生产和赋税的准时如额缴纳。可以说,周忱改革典型地表现了儒臣的财政理性。

儒臣的财政理性不仅表现在有关官员的职务履行中,也表现在“潜规则”的运作上。嘉靖年间江南“一条鞭法”的推行,与礼部尚书兼文渊阁大学士顾鼎臣的力推密不可分。顾鼎臣是昆山人,嘉靖元年至五年家居时,目击江南赋税征收种种利弊,“慨然欲振之”,先告知应天巡抚,冀其“根究因由,惩刈厘正”,该巡抚“却乃瞪目直视,不发一言,后竟置之不理”。

回朝后,顾鼎臣(1473-1540,昆山人)上《救弊四事疏》。经世宗批转户、工二部,二部题复,准行应天巡抚衙门转行各府州县。然而,四年后,“未曾查理出欺隐田一亩、粮一石,只闻奸猾之徒愈益恣肆、作弊日甚”。顾鼎臣重申前议,并将旧疏誊写进奏。世宗再次批示户部转行应天巡抚、巡按督促所属“从实举行”。仍然流为具文。又是七年过去,直到顾鼎臣位至礼部尚书,不久又兼文渊阁大学士入阁参与机务,方得亲自督催,并通过门生苏州知府王仪的力行、应天巡抚欧阳铎的积极督办,于江南全面推行“征一法”,落实其赋役制度改革的设想,开启了“一条鞭法”推向全国的先河。

“征一法”得以推行的另一重要因素是土地的清查,尤其是欺隐田亩的清查。这方面,顾鼎臣率先垂范。江南逋赋要因之一,是缙绅之家利用政治特权身份逃避赋役,而且荫蔽戚族,习称“寄田”。所以他致书家人,要求“各家寄田,伺(嗣)后造册,都推还各户。闻知朝廷英断,新政必然更张,我等宦家,尤宜预先改正,切不可如前苟徇人情、[干]犯不韪。”恐家人难破情面、不敢坚持,特叮嘱:“亲友见怪,以我书与看。”[4]

当然,儒臣还有另一面。如嘉靖二十七年(1548),朝廷派员到江南等地督逋,而时任礼部尚书的松江华亭人徐阶嘱托应天巡抚周延“纾督逋之患”。作者称之为江南缙绅地主对明廷的“暗算”。但是,为什么在晚明官僚系统严格考成的条件下,抚按等地方官仍然会接受当地缙绅的嘱托、甘心丢乌纱甚至捐性命而置“惟正之供”于不顾呢?其中之因由,或许不似当地缙绅“暗算”朝廷那么简单。

仍以徐阶为例。著名清官海瑞于隆庆三年(1569)六月至翌年二月巡抚应天时,“素疾大户兼并,力摧豪强,抚穷弱。贫民田入于富室者,率夺还之。徐阶罢相里居,按问其家无少贷”。[5]“催豪强、抚贫弱”在政治伦理上,无疑是无比高大的。但当时人的评价,却有不同。范濂《云间据目抄》云:“田产交易,昔年亦有卖价不敷之说。自海公(瑞)以后,加叹(价)杜绝,遂为定例,有一产而加五六次者。初犹无赖小人为之,近年则士类效尤,腆然不顾名义矣。稍不如意,辄驾扛抢奸杀虚情,诬告纷纷。时有‘种肥田不如告瘦状’之谣。”[6]稍后成书的《云间杂识》亦云:“隆庆间,高新郑(拱)当国,与徐文贞有隙,时张按院(问明)、蔡兵尊(国熙)承望风旨,思甘心徐氏,凡卖过田产,准许回赎或加价,波及阖郡,刁讼成风,夜卧不得贴席。”[7]

据此,海瑞的摧抑兼并,实际上涉及复杂的地权买卖,并非简单的“摧”“抚”可以济效。所谓“回赎”“加价”(又称“找价”),是指土地出售后,原业主赎回土地或追讨更多地价的行为。这种行为在明清两朝各地普遍存在,尤以江南为普遍,俨然成了习惯。本来土地买卖行为发生后,弘治十三年定例规定:“凡告争家财、田产,但系五年之上并未及五年,验有亲族写立分书、已定出卖文契是实者,断令照旧管业,不许重分、再赎。告词立案不行。”[8]这一条例收入《弘治问刑条例》,并为《大清律》继承。学界认为,该条例是成化五年(1469)以来有关家财与田产纠纷立法的凝练,而据此规定,“原告的主张之能得到承认[的条件]被限制在五年未满且分书、卖契不确实的场合这一狭小的范围内”。[9]

然而这看似简单明了的规条,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却易生歧义。

就已卖出土地的回赎权效力而言,关键在于五年时效与出卖文契的关系。据该条例的文本逻辑,卖出已超过五年的土地,不论是否立有何种文契,俱不得回赎;卖出未超过五年且立有出卖文契者,亦不得回赎。换言之,只有卖出未满五年且未立有明确出卖文契的场合,原业主方的回赎主张方能得到官方支持。给事中戴凤翔弹劾海瑞,其主要根据即海瑞处理田产权属纠纷违背了“五年”的时效规定。其弹文有云:“田产分赎,在祖宗时,亦虑紊事端,定限五年也。瑞则不拘远年交易,违例问断,又不详审干证,随告随给,真伪不分,情理俱拂;或以明中正契而作无交,或以彼此情顾而作逼献,致使棍徒不营活计,专谋夺产;重垦更新者径以旧价回赎,己业荡尽者又于祖产再分;或称投靠以吓其白还,或云占匿以肆其夺取,剜壮民之肉,啖饿虎之喙。”[10]

而海瑞则认为,五年的回赎期限仅对“实有断卖文契”的交易有效。其辩词云:“五年田土,祖宗之制,谓实有断卖文契也。苏、松[、常、镇]四府乡官,贤者固多其人,厉民致富者诚为不少。为富不仁,为仁不富,自然之理也,果有实卖文契耶!臣于他府县告系白夺之状,间行一二,惟华亭县告乡官状,所准颇多。盖华亭乡官田宅之多、奴仆之众,小民詈怨而恨,两京十二省无有也。”又称“种肥田不如告瘦状”是久已流行于江南的民谣,用于评价他海瑞巡抚应天后的舆论反应是戴凤翔的恶用。[11]

但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不立“实有断卖文契”的土地买卖比比皆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税粮过割的完成(即地权与纳税户变更在政府部门的登记)往往晚于实际的地权交易,随土地买卖而来的地权交易,随时可能发生,而政府部门的过割手续却要到十年一度的大造黄册之年方能办理。因此,为了维持纳税的连续性,在过割前,税粮一般仍由原业主代纳,形成“产去税存”的现象。那么,原业主在原地价外向现业主加找一定的代价,以为纳税补助,就成为当然的事情,而且使得土地买卖蜕变为“一种典当、抵押的关系”。[12]税粮过割与土地买卖的分离无疑使得地权关系变得复杂,也使得税粮征收以及地权与贫富分化的关系变得难以泾渭分明。如土地买卖蜕变为典当和抵押关系,使土地的流动性大为提高,原业主易于将其变现,并分享地价增殖的利益。但是,地权关系的证明与保障主要依赖于业主、中见人、亲族之间等民间的人际关系,而非政府所提供的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和司法保障,由此种依赖人际关系保障土地所有权的状况而衍生出的找价“恶习”,并不能为明清时期官方屡申而零碎的禁令具文所改变。[13]

可见,海瑞之摧抑兼并和对抗为富不仁,并非循守祖宗成法,更没有对这一成法如何有效落实做系统调研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而是激于道德义愤和急功近利的政绩观,[14]因此,当时人不免将其看做内阁首辅高拱打击其政敌徐阶的一环,而罔顾社会经济和财政运行的实况。

固然,顺承徐阶嘱托“纾督逋之患”的应天巡抚周延“暗算”了朝廷,而敢于摧抑兼并的应天巡抚海瑞惩处了乡官,但对于维护朝廷的财政利益,两者俱是了无好处,皆不如顾鼎臣的“明谋”既有益于朝廷又有益于乡官的大多数。

那么,顾鼎臣式的“明谋”为何不常见?

我尝试做出一个解释,那就是社会变迁环境中,帝制下的官僚理性不必然导向国家与社会的共赢,或者说,帝制下的官僚理性导向国家与社会的共赢具有或然性。官僚的任期制,往往导致官员的短视,只追求任期内的可见政绩,不易对因应社会变迁的制度调整做长远考虑。而周忱与顾鼎臣之所以能对江南的赋役制度改革产生重要的有利影响,除他们具有类似的抱负与能力之外,最重要的条件就是长期处于能够发挥其相关影响力的职位,从而突破了任期制的短视“魔咒”,不仅能影响决策,还能将决策落实。周忱任应天巡抚达22年(1430-1451)之久,深得宣宗、英宗父子信任。顾鼎臣虽未曾出任应天巡抚,但他从谕德逐步升迁至礼部尚书,直到兼文渊阁大学士参与机务的13年间(1527-1539),一直处于能够影响皇帝决策的位置,并且最终还能影响到省府两级主官的实际执行。

三

但帝制禀赋里不仅有儒臣的理性,更有皇帝的任性。海瑞毕竟只是一位怀有高尚道德情操的“模范官僚”,其或去或留,易为舆论所左右。[15]而位处帝制权力金字塔顶端的明神宗,任何舆论,哪怕是舆论的洪水,对他的影响恐怕尚不及紫禁城里暑蝉的聒噪。持续25年、死而后已的矿税监掠夺(1596-1620),对明王朝所产生的损害,《明史》卷237“传赞”云:“府库未充,膏脂已竭,明室之亡于是决矣。”[16]明神宗开矿及增收商税的要求并非完全不合理,但其越过儒臣,利用宦官和下级武官,甚至地痞恶棍,“开矿”征税,就完全抛却了儒臣理性,且置朱明江山的永续于不顾。本来,在建州女真与明朝摊牌、农民行武器的批判之前,若儒臣的财政理性得以系统发挥,明朝尚能苟延数十甚至百余年亦未可知。这从晚明与清前期的财政比较中,可以获得部分证明。

张居正在万历初期整顿财政时,曾注意到白银不足的问题,除在京开炉铸钱外,还要求各省以存留的四成为本金铸钱,以增加货币供给。但此计划因张居正的去世而被搁置。[17]清前期在货币供给上,其实只是落实了万历以降增加铜钱供给的做法;而赋役制度上,也只是将“一条鞭”的精神彻底落实,并且规范了火耗;在粮食储备上,清前期做得比明朝好,[18]其各省设局铸钱的政策与大力推行的仓储相结合,既强化了地方财政,又活跃了区域市场,为江南“新型小农经济”的运作提供了良好环境。可见,只要帝制禀赋里的皇权能让儒臣理性发挥效能,那么,就可以再造一个前近代帝制社会的盛世。

以上是我阅读书稿过程中产生的一些想法,写于此,权且充“序”。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于东师史苑明清所

注释:

[1]美国西北大学教授Jack A. Goldstone 的研究证明,16到17世纪英国发生的价格革命与城市化水平呈正相关关系,换言之,亦即市场发育程度与货币流通速度从而与价格水平呈相关关系。Jack A.Goldstone,‘Urbanization and inflation: Lessons from the English Price Revolution of theSixteenth and Senventeenth Centuries’.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89-5, Mar., 1984, pp.1122-1160.

[2]毕自严:《查催逋负金花疏》,《度支奏议•堂稿》卷2,《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483册,第56页。

[3]杨伯峻编著:《春秋左传注》第1284页,北京:中华书局,1981。

[4](明)顾鼎臣:《家报》,《顾文康公文草》卷10,《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55册第454页下。

[5]《明史》卷226,《海瑞传》,北京:中华书局标点本,1974年,第5931页。

[6](明)范濂:《云间据目抄》卷2《记风俗》,《笔记小说大观》第13册第395页,扬州古籍刻印社,1983年。

[7](明)李绍文:《云间杂识》卷2,上海瑞华印务局,1935年,第2页右。

[8]李东阳等重修:《大明会典》卷132,《刑部七》,《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18册第347页上。

[9](日)岸本美绪「明清時代における『找価回贖』問題」『中国-社会と文化』第十二号、1997年。

[10](明)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22,《海忠介被纠》,北京:中华书局标点本,1959年,第557页。

[11](明)海瑞:《被论自陈不职疏》,《海瑞集》,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237页

[12]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32页。找价习俗存在的原因,除了税粮过割晚于实际地权交易外,尚有地价上涨、制度实效低等因素。

[13](日)岸本美绪「明清時代における『找価回贖』問題」『中国-社会と文化』第十二号、1997年。

[14](明)海瑞《被论自陈不职疏》有云:“夫总理提督,皇上畀臣重权,行无不可而足以有为矣。贤能当之,二三月而治化改观,无难事也。”见《海瑞集》第240页。

[15]参见黄仁宇:《万历十五年》,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142-144页。

[16]《明史》,北京:中华书局标点本,1974年,第6181页。

[17]参见邱永志:《明代隆万时期的货币扩张与地方反应》,载《厦门大学学报》2019年第2期。

[18]参见吴四伍:《清代仓储的制度困境与救灾实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