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印度的种姓制和奴隶制有什么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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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印度的种姓制和奴隶制有什么区别呢?

在古代印度,种姓制和奴隶制是有区别的。奴隶制讲的是阶级关系,即奴隶和奴隶主这两大阶级之间的关系;而种姓制讲的是等级关系,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这四个种姓之间的等级关系。但这两者又不能截然分开。在四个种姓中间有奴隶与奴隶主之分。反之,在奴隶与奴隶主中间也有四个种姓之别。一般来说,作为奴隶主的主要是由婆罗门、刹帝利和大商人吹舍中间的一些人组成;而奴隶,主要是由首陀罗和贫困吠含中间的一些人组成,特别是首陀罗,在这个种姓中间有相当数量的人是奴隶。但这不是说只有低级种姓才成为奴隶,而高级种姓不会沦为奴隶。因此,种姓制和奴隶制这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一、种姓制到帝国时代达到了森严的形态

在这一时期所出现的诸法经与法典以大量的条文记述了这种关系。法典为了巩固高级种姓的特权地位,强调职业的世袭性,特别是严禁低种姓从事高级种姓的职业。例如《摩奴法典》规定:“低级出生者因贪欲而以高级种姓的职业为生,则国王剥夺其财产后,应立即放逐之”。

这就保证了高级种姓的特权。法典为了证明这种关系的合理性,说这是梵天大神对用他自己的口、手、腿,脚创造来的人所规定的义务。高级种姓为了保证其世袭化的特权地位不致因通婚而混乱,法典强调各种姓间的通婚须以内婚制为原刚,歧视异姓通婚,特别是严禁低级种姓之男与高级种姓之女通婚,这叫做逆婚。

《摩奴法典》规定:向高级种姓之女求婚的低级种姓之男,应处以体刑。在这种原则下,首陀罗只能从首陀罗种姓中娶妻了。在《佛本生经》中留下了这样一个故事:有一个理发师的儿子爱上了离车族的一个少女。他的父亲劝告他说:“我的儿子,你不要把愿望执著在一件办不到的事情上。你是理发师的儿子,属低级种姓(首陀罗),而离车族的少女属高级种姓(刹帝利),刹帝利的女儿是不会和你成亲的。”结果理发师的儿子在绝望中忧郁而死。

这样,四种姓的不同地位便被进一步固定下来。

二、高级种姓为了维护他们的特权利益,对四种姓间的关系,在各个方面都规定了严格的区分和界限

就宗教生活来说,在四种姓间有严格的区分,而且规定得非常繁琐。特别是首陀罗,对这个种姓来说,根本无权参加雅利安人(前三种姓)的宗教生活,即使听一听或看一看雅利安人的圣书吠陀也是不能容许的。例如《高达摩法典》规定:假如首陀罗故意听人诵读吠陀,须向他的耳中灌以熔化的锡或蜡;假若他诵读吠陀,须割去他的舌头。

各种姓间的不平等关系特别明显地表现在法律上的权利方面。诸如侮辱、伤害、通奸、盗窃和杀人等刑事罪,在四种姓之间都有不同的规定。特别是属于雅利安人的前三种姓和属于非雅利安人的首陀罗之间的不平等关系更为严重。仅以侮辱罪来说,《摩奴法典》规定:婆罗门侮辱了首陀罗只罚款几个钱,相反,如果首陀罗粗暴地辱骂雅利安人时,要割断他的舌头。

法律上的不平等关系也表现在民事方面。以债务为例:假若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而其地位又低于债权人的种姓或属于同一种姓,在这种情况下须以劳役偿还;但如高于债权人的种姓,则可逐渐予以偿还。《摩奴法典》的这一规定保证了高级种姓不致因债务而沦为低级种姓的奴隶。

总之,法典关于种姓制度的一切规定都是为高级种姓的特权利益服务的,也就是为婆罗门和刹帝利等级服务的。前者垄断宗教大权,而后者垄断军政大权,这两者都属于统治阶级。

三、迦提集团的形成

第三种姓吠舍,原属雅利安人的一般公社成员。但随着阶级的分化,在吠含中间出现了一些富裕的大商人和高利货者,他们也应列入统治阶级的行列。贫困化的吠舍则逐渐接近于首陀罗的地位,他们组成了当时的平民大众,其中也有不少人沦为奴隶。第四种姓首陀罗基本上是被雅利安人征服的土著居民,他们的社会地位最为低下,或为奴隶,或为雇工,或独立过活。他们和贫困化的吠含一起组成为当时的被统治阶级。

随着社会劳动分工的进一步发展,在首陀罗和吠会种姓中间产生了许多从事不同职业的集团。这些不同的职业集团,在瓦尔那制的影响下,也各自逐渐地脱离原来的瓦尔那而形成为一种具有职业世袭化特点并实行内婚制的独立集团。这些集团印度人称之为“迦提(Jati)”。

另外,有些落后的山林部落的居民(例如旃茶罗)也在瓦尔那制的影响下形成为这样的迦提集团。因此,迦提是瓦尔那制的一个发展,在中国的古代文献中对迦提也使用种姓这一概念。这种迦提在《摩奴法典》中记有五十余种,其地位也有高有低。其中社会地位最为低下、最受歧视的是旃茶罗。他们被认为是一种不可接触的人。

在《佛本生经》中曾提到某一年轻的婆罗门因饥饿而吃了同自己一起赶路的旃茶罗的剩饭,事后想起自己是出身高贵的人,非常悔恨,于是把食物和血一起从口中吐出而死。不仅接触他们或他们的东西被认为是玷污,就是看见了他们也被认为是不幸的。

在《佛本生经》中有这样一段故事:有两个旃茶罗进城赶集,在途中为两个贵族家的女儿所遇。她们本来是想进城赶节日的,但由于她们看见了旃茶罗,便立即跑回家去用香水洗眼晴,因为旃茶罗玷污了她们的眼晴。

《摩奴法典》对这种人有专门的记述:他们须住在村外,不许和他们以外的人来往,当然婚姻只能在他们自己的卡斯特内进行;他们须穿死人的衣服,用被人家遗弃了的破容器吃饭,带着铁的装饰品入夜,他们不得在村落和城市里走动,白天工作时,须依国王的命令带着标识行走。

关于他们的工作,按法典记载是,搬运没有亲人的尸体和执行对犯人的处刑。也有的记载说他们从事于屠夫的职业。这种非常离奇的现象,不仅确实存在于古代,而且一直延续到现代。

残酷的奴隶制和森严的等级制必然要引起奴隶和平民大众反抗贵族奴隶主的斗争。关于这一斗争,我们从佛教文献和法典的一些教谕式的故事和条文中也可以看到一些反映。

例如释迦牟尼在为波斯置王圆梦时曾说:“王梦见狐上金床,食用金器,后世人,者当贵,在金床上坐,食饮重味,贵族大姓,当给走使,良人作奴婢,奴婢为良人”(《增一阿含经》)。在《摩奴法典》中也有同样教谕式的条文:假若国王不善于运用惩罚,则“乌鸦就要啄食供神的馅饼”,“下层人就会占据上层人的位置”。这些教谕式的记述,无疑是现实阶级斗争的一个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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