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宋史家李攸编撰的《宋朝事实》,是以记载宋代典章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一部史书。它作为宋史研究的基本史料,历来为研治宋史的学者所重视。但因作者身世不显,尤其是此书明代中叶以后失传,仅散见于《永乐大典》之中,至清代乾隆年间四库馆臣辑佚成书,已非李攸之书的原貌,以致历代著录之家对该书的记载颇多歧异,更缺乏深入系统研究。本文拟在过去探讨的基础上,对《宋朝事实》编撰中的几个问题加以辨析,并着重考察其史料价值。

李攸《宋朝事实》
一
李攸,《宋史》无传,生平事迹不详。南宋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著录《宋朝事实》,称李攸之官为承议郎,却不载其籍贯。清代四库馆臣从《永乐大典》中发现《江阳谱》,始将李攸的情况简要钩稽出一个大致轮廓。据谱文记载:
李攸,字好德。政和初,编辑《西山图经》、《九域志》等书。泸帅孙羲叟招[原注:下有缺文]。书上,转一官。张公浚入朝,约与俱,以家事辞。手编《皇朝事实》,起建隆,讫宣和,凡六十卷。其三十卷,先闻于时。有旨:制司上太常少卿何麒言,请命以宫观,居家终其书。后以余三十卷上之,缄封副本,并贽启秦相桧。启云:“方今虽为中兴,其实创业,作事成于果断,亦贵听言。思始议之艰危,尚轸钧(引者注:此字系衍文)怀之惴栗;已窒申枨之欲,方和傅说之羹。宜俊乂旁招于庶位之中,无颜色拒人于千里之外。更愿无忘在莒,居宠思危。”秦怒,寝其书不报。今藏于家。
按江阳即泸州(今属四川),为潼川府路所管辖。据此可知,李攸字好德,四川泸州人。宋徽宗政和年间曾任《九域志》局史官,参与官修全国总志《九域志》的编撰,又因西山属成都府路,以桑梓之故,参与撰修属于地方志性质的《西山图经》。他在任史官期间,得以广泛接触官修史书,积累了丰富的历史资料,为后来编撰《宋朝事实》打下了基础。北宋灭亡以后,李攸回归故土,隐居著述。其间他曾受到知泸州孙羲叟的征辟,但因《江阳谱》阙逸,是否出仕不得而知。张浚宣抚四川回朝,招李攸同行入朝为官,被李攸婉言谢绝。后因参修《西山图经》和《九域志》之功,迁转一官,大约就是陈振孙所记载的承议郎。南宋高宗绍兴年间,因太常少卿何麒奏请,朝廷授李攸宫观之任,命其以散官居家专门撰述,编撰成《宋朝事实》一书,受到时人的重视。李攸鉴于《宋朝事实》一书只在民间流传,故而又经过增补再编进呈朝廷,然而受到权相秦桧的阻梗,压制其书,不为奏进。他私藏副本于家,后经四川地区连年战乱,稿本不知所终。据《宋史·艺文志》记载,李攸除《宋朝事实》以外,还撰有《通今集》二十卷。另外,宋人林駉也记载说:“绍兴中,李攸作《景命万年录》。”足以证明他是一位非常重视当代史撰述的史家,遗憾的是这两部书在后来的岁月中都散佚不传了。从李攸在上秦桧之书中劝谏秦桧广开言路、选拔贤才、不忘艰难、居宠思危来看,可知他并非仅仅以治史博洽见长,而且刚直不阿、不媚权贵,表现出安贫乐道的可贵品质。
二
《宋朝事实》的书名、作者与卷数,各种著录历来说法不一,以致引起后人的疑惑。所以,我们有必要钩稽现存史料,对前人的各种说法加以疏通解释,力求达到会通求是的效果。
(一)关于该书名称
该书分别有《本朝事实》、《皇朝事实》、《国朝事实》、《宋朝事实》四种记载。
宋人著录此书,多称之为《本朝事实》。晁公武《郡斋读书志》卷八、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卷五、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二百一,著录的就是这个名称。也有人称之为《皇朝事实》,明代《永乐大典》所收宋代《江阳谱》就说李攸“手编《皇朝事实》”;清代四库馆臣给宋人彭百川《太平治迹统类》作提要时,也沿用宋人习惯说法,“绍兴中……李攸又作《皇朝事实》”。而尤袤《遂初堂书目·国史类》著录和章如愚《群书考索》后集卷三十二征引则称为《国朝事实》。上述三种名称,属于宋人称呼本朝史籍的习惯用语,不难理解。郑樵《通志》卷六十五、《宋史》卷二百三、张铉《至大金陵新志》卷十四及《新旧志引用古今书目》、焦竑《国史经籍志》卷三、杨士奇《文渊阁书目》卷二、乾隆钦定《历代职官表》卷二十五、《四库全书总目》卷八十一,都把此书称为《宋朝事实》。
从宋人引用此书的实际情况来看,也没有统一的名称。杨仲良记载宋真宗大中祥符四年(1011)崇奉五岳的玉册之制说:“据李攸编《本朝事实》云:册用珉玉,长尺二寸,阔一尺二分,量文之多少,联以金绳,首尾结缔,前后四枚,刻龙缕金,若捧护之状。藉以绵褥,覆以红罗,泥金夹。册匣长广,取足容册,涂以朱漆,金装起突,龙凤金锁。匣上以红罗绣盘龙蹙金覆之,承以金装长竿床,金龙首,金鱼钓籍。匣以锦缘,席锦褥。其纽红丝为绦,以萦匣。册案涂朱漆,覆以红罗销金衣。其宝门下省造。”而记载宋真宗天禧元年(1017)六月于西京应天禅院奉安宋太祖玉容则说:“据李攸所编《宋朝事实》载,天禧元年六月五日,奉安太祖绘像。”
要言之,《本朝事实》、《皇朝事实》与《国朝事实》,多为宋人使用的名称;而《宋朝事实》则成为后世通行的书名,一直沿用至今。
(二)关于该书的作者
历代版本目录学家的著录中分别有李攸、李伋、沈攸、沈收四种记载。
宋人著录此书,多称作者为李攸。晁公武《郡斋读书志》卷八和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卷五,分别记载此书为“皇朝李攸编次”与“承议郎李攸撰”。元代史家依据宋代国史修撰的《宋史》卷二百三也记载作者是李攸。《江阳谱》更明确说李攸编撰《皇朝事实》。而宋代郑樵《通志》卷六十五则说此书为沈收编。宋末元初史家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二百一著录其书又说是“承议郎李伋撰”。明代焦竑《国史经籍志》卷三则著录作者为沈攸。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李伋”之说的由来,出自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二百一的记载:“《本朝事实》三十卷。陈氏曰:‘右承议郎李伋撰,杂录故事,不成条贯统纪。’”马端临这一记载来源于陈振孙,查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卷五记载:“《本朝事实》三十卷。右承议郎李攸撰。杂录故事,不成条贯统纪。”很显然,是《文献通考》把“李攸”误作“李伋”。这究竟是马端临之误,还是刻书者之误,今天已难考证。对于这个错误,清代乾隆年间的史家曾经作出辨析。《四库全书总目》的纂修者指出:“《宋朝事实》二十卷。宋李攸撰。《文献通考》作‘李伋’。按攸字好德,义从《洪范》。若作‘伋’字,与‘好德’之意不符。《宋史·艺文志》亦作‘李攸’。《通考》传写误也。”他们认为这个问题是在《文献通考》传抄刊刻过程中产生的,未必是马端临的错误。《四库全书简明目录》的编纂者也辨析说:“《宋朝事实》二十卷。宋李攸撰。案《宋志》作‘李攸通’,《文献通考》作‘李伋’,均传写之误。”他们对“李伋”之误的考证是对的,但同时却说《宋史·艺文志》的著录把作者误作“李攸通”,又出现了新问题。查《宋史》卷二百三《艺文志》记载:“李攸《通今集》二十卷,又《宋朝事实》三十五卷。”可见《宋史》记载原本不误,是清人读书不仔细导致理解上的问题。《清通志》卷一百一十一也说:“宋李攸《宋朝事实》,《文献通考》误作李伋,今校正。”经过清代史家的考证,“李伋”之误可以定论。
郑樵的“沈收”之说和焦竑的“沈攸”之说,显然是一脉相承。令人不解的是,清代史家对《文献通考》把“李攸”误作“李伋”这样容易理解的问题详加辨正,而对郑樵和焦竑这样明显的歧异却只字不提。焦竑之书系抄撮郑樵之书旧目而成,清代乾嘉时期的考史学家置而不论,尚可理解,但他们攻击《通志》不遗余力,“摘其援据之疏略,裁剪之未定者,纷纷攻击,势若不共戴天”,唯独对此不置一辞,难道是他们所见《通志》版本的著录尚未出现问题,至乾嘉以后的刻本才造成的歧异?查《万姓统谱》等书,未见宋代有名为“沈收”或“沈攸”之人。宋代虽然另有一部名为《本朝事实》的书,但作者是林公一,而不是沈收或沈攸,更何况此书的作者是宋理宗时期的人,成书年代在郑樵死后,《通志》不可能著录。据《江阳谱》记载,李攸在宋徽宗政和初年就参与《西山图经》、《九域志》等书的编纂,假定当时他二十岁,那么比郑樵年长十二三岁,郑樵撰《通志》就有可能看到李攸之书。如果当时果真存在沈收的一部《宋朝事实》,郑樵不能不作出说明。况且两书恰好都是三十卷,这种巧合的可能性也很小。由此可知,“沈收”或“沈攸”当是“李攸”之误。
根据上述考证,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宋朝事实》一书的作者为李攸,应当没有问题。只是由于作者李攸的名字中“攸”字与“伋”、“收”字形相近,所以在历代各家著录和刊刻过程中,从“李攸”误作“李伋”,再误作“沈攸”,最后误作“沈收”,以讹传讹。
(三)关于该书的卷数
各家谱录与目录书籍的著录分别有六十卷、三十卷、三十五卷、二十卷四种记载。
《江阳谱》记载此书总共六十卷。晁公武《郡斋读书志》卷八、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卷五、郑樵《通志》卷六十五、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二百一、焦竑《国史经籍志》卷三都记载为三十卷。晁公武、赵希弁《郡斋读书后志》卷上、《宋史》卷二百三《艺文志》记载为三十五卷。《四库全书总目》卷八十一记载为二十卷。
根据《江阳谱》记载,《宋朝事实》总共六十卷,内容是收集宋太祖建隆年间至宋徽宗宣和年间文献掌故和典章制度的汇编,其中三十卷先流布社会,其余三十卷藏于家。笔者怀疑这个说法存在问题,因为没有交代两个三十卷本之间记载的内容是什么关系?从现存《宋朝事实》内容来判断,两个版本之间既不可能是记载前后不同时代典制的关系,也不可能是记载的典章制度内容彼此完全不同的关系,所以六十卷极有可能是两个版本重复累计之数。清人周中孚就曾经推论说:“其所谓三十卷先闻于时者,即陈氏所据之本。……其后所上之三十卷,或即其增定之本。广之为六十卷,而并之又只三十五卷耳。”周氏之言,不无道理。
至于《江阳谱》所说的南宋社会上流传的三十卷本《宋朝事实》,应当就是晁公武、陈振孙、郑樵、马端临、焦竑等历代目录学家著录为三十卷的依据,这一点应该不成问题。
赵希弁《郡斋读书附志》与《宋史》记载的三十五卷本的来源、内容,以及它与南宋通行三十卷本的关系,目前尚无法做出准确解释。笔者认为,这个三十五卷本也有可能就是李攸把三十卷本重新整理增补之后,奏进朝廷而为秦桧所阻,私藏于家中的本子。据章如愚《群书考索》引用李攸记载北宋三等封国的资料,末尾注明“右承议郎李攸再编”。这条关于宋代三等封国的材料,未见于今传本《宋朝事实》。如果章如愚引用的资料确实来自李攸再编本的话,那么就与《江阳谱》所说的“封缄副本……今藏于家”相吻合了。李攸著书的下限,据《江阳谱》记载为宋徽宗宣和年间,即靖康之变的前夕,为北宋一代掌故之书。而今传四库馆臣辑本各卷纪事,大多至南宋高宗朝而止,尤其是卷二中更有高宗和孝宗两帝登极赦诏,卷六甚至还有光宗、宁宗、理宗、度宗四朝神御殿名,显然不可能是李攸的原著。清乾隆四十一年(1776)编校《宋朝事实》的四库馆臣张羲年等人推测说:“今书中有绍兴、乾道间州县升降,淳熙、绍熙间馆职员额,及光、宁、理、度四朝神御殿名,殆为后人所附益欤!”四库馆臣在辑本《宋朝事实》卷六“列圣神御殿”条下注曰:“案此条末有光、宁、理、度四朝神御殿名,与《宋史·礼志》略同。当是后人增入,非李攸原本。”在卷九“秘书省”条下注曰:“案乾道、淳熙系孝宗年号,与《江阳谱》所云‘起建隆,迄宣和’者已不合。至下文所记绍熙,系光宗年号,非李攸所及见,当是后人所增。”又在同卷“国史实录院”条下注曰:“此下所记庆元、嘉泰,系宁宗年号,且有修孝、光两朝实录事,当亦后人所增。”还在卷十三“理宗”条下注曰:“此记理宗事,疑非李攸原本。”书中记载的这类李攸生前不可能看到的南宋后期典章制度,无疑出自后人附益,肯定不是三十卷或三十五卷本的内容。
明代中叶以后,《宋朝事实》失传,幸赖《永乐大典》收录此书,没有完全湮没。清代乾隆年间,四库馆臣从《永乐大典》中按类辑出《宋朝事实》的佚文,并且根据晁公武、赵希弁《郡斋读书后志》记载的“祖宗世次、登极、纪元、诏书、圣学、御制、郊庙、道释、玉牒、公主、官职、爵邑、勋臣、配享、宰执拜罢、科目、仪注、兵刑、律历、田、财用、削平僭伪、升降州县、经略夷狄(四库辑本《宋朝事实》因避清廷忌讳改作“经略幽燕”———引者注)”次序,除“爵邑”门全部散佚之外,“据以分类编次,厘为二十卷。虽未悉复原书之旧,而纲举目从,咸归条贯,亦得其十之七八矣”。今传各种二十卷《宋朝事实》版本,皆来源于四库辑本。
三
《宋朝事实》一书的价值,主要表现在补史、正误、考异和为丛书取材四个方面。
第一,《宋朝事实》记载的宋代典制和历史事实,许多可以补《宋史》、《续资治通鉴长编》等宋史研究基本史料的缺漏。李攸对宋朝掌故非常熟悉,故其书中多记载宋朝典章制度。尤其是他经过靖康之难,亲历文献散佚、掌故失传的事变,所以竭力搜集旧闻,以保存典章制度为己任,取得了显著成效。正如清代四库馆臣所说,《宋朝事实》记载的“宗室换官之制,不见于《宋史·职官志》;郊祀勘箭之仪,不详于《礼志》。太庙崇宁庙图,紫辰殿集英殿上寿、赐宴再坐、立班起居诸图,宫架鼓吹十二案图,尤为记宋代掌故者所未备”,具有极为重要的补史价值。此外,李攸对于历史事件的记载,也有详于他书之处。
李攸记载宋英宗治平三年(1066)诏修历代君臣事迹,司马光举荐“翁源县令刘恕、将作监主簿赵君锡,皆有史学,为众所推”,朝廷允许二人参与修史。考《宋史·刘恕传》只记载刘恕任巨鹿主簿、和川县令,漏载其任翁源县令之职。《宋史·司马光传》亦没记载司马光举荐赵君锡参与修史一事。
《宋朝事实》卷三记载宋太宗为赵普撰写的《太师、魏国公、尚书令、真定王神道碑》内容完整,不仅可以填补杜大珪《名臣碑传琬琰集·赵中令公普神道碑》中的不少缺字和残缺的轶文,而且所述赵普事迹与王称《东都事略·赵普传》、《宋史·赵普传》多有不同,可补传主逸事。
《宋朝事实》卷三所载《西京崇福宫记》,卷六所载《景灵西宫记》等文,也为吕祖谦所编《宋文鉴》诸书所遗漏,可征典故。
李攸记载宋真宗大中祥符元年(1008)十月“癸丑,御朝觐坛,肆赦”,并详载赦文内容,可补《续资治通鉴长编》、《东都事略》、《宋史》诸书漏载的缺憾。
关于宋仁宗明道二年(1033)二月行耤田礼一事,李攸记载说:“丁未,祀神农氏于坛。乃就耕位,执耜行耤田之礼。礼仪使张士逊奏三推而止,上曰:‘朕将终耕千亩,以劝天下之力农。’士逊固请,乃耕十二步而止。”宋仁宗耕田十二步之事,《宋史》中的《仁宗本纪》和《礼志》都没有记载。考《续资治通鉴长编》、《东都事略》等书,可证《宋朝事实》记载全面,可补《宋史》之缺。
宋仁宗庆历四年(1044)八月,河北都转运使张之裁治骄兵,引起保州云翼军兵变。朝廷出兵平叛,当“保州城未下时,有中贵人张怀敏与张昷之不协,在军中密奏:‘贼云得张昷之首,我即降。愿赐昷之首以示贼,宜可得。’上从之,遣中使奉剑往,即军中斩昷之首以示贼。是时,参知政事富弼宣抚河北,遇之,即遣中使复还,且奏曰:‘贼初无此言,是必怨雠者为之。若以一卒之故,断都转运使头,此后政令何由得行?’上乃解,昷之落职,知虢州”。《宋史》不载富弼谏阻朝廷斩张昷之一事,未免疏漏。然而李攸记载此议出自张怀敏,也有问题。查司马光《涑水纪闻》、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诸书,均记载进谗者为杨怀敏,称张怀敏者只有《宋朝事实》,恐怕是李攸记载错误。
庆历七年(1047)十一月,贝州宣毅军王则兵变,称王建国,与赵宋皇朝分庭抗礼。对于这次事件的始末,《宋史》中的《明镐传》和《文彦博传》、王称《东都事略》、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非常简略。而李攸“平贝州妖贼王则”条不仅纪事翔赡,而且对诸书未予记载的平叛征战最得力的人员,如牢城军卒董秀、刘炳等人,一一详细记载,足补诸书纪事之遗漏。
第二,《宋朝事实》在同类著作中虽在条贯统纪方面略有逊色,但以记载典章制度为优,相较于他书亦有一日之长。正如清代四库馆臣作《太平治迹统类》提要所说:“绍兴中,江少虞作《皇朝事实类苑》,李攸又作《皇朝事实》,与百川此书皆分门隶事。少虞书采摭虽富,而俳谐琐事一一兼载,体例颇近小说。攸书于典制特详,记事颇略。惟此书于朝廷大政及诸臣事迹,条分缕析,多可与史传相参。”正因为李攸留心于宋代典制与掌故,所以书中记载的宋代典制和历史事实较为准确,可以订正《宋史》诸书记载的舛误。
关于宋仁宗改元景祐的原因,欧阳修记载说:“仁宗即位,改元天圣……至九年,改元明道……无何,以犯契丹讳,明年遽改曰景祐,是时连岁天下大旱,改元诏意冀以迎和气也。”李焘则认为是因为“时仍岁旱蝗,执政谓宜有变更以导迎和气”而改元,与避讳无关,并作考异说:“欧阳修《归田录》云明道犯契丹讳,故遽改,恐误。契丹主隆绪者,明记子,虽讳明,然不应二年始改。”对此,李攸记载说:“上即位,改元天圣。时章献明肃太后临朝,撰号者取‘天’字于文为二人,以谓二人圣者,以尊太后也。至十年,改元明道,又以谓于文日月并也,与二人之意同。后以犯契丹主耶律明记讳,遂改曰景祐。是时连岁大旱,改元诏意,冀以导迎和气也。”他的书中犯讳、岁旱两说并存,不但证明欧阳修纪事不误,而且说明《宋朝事实》在宋人时事掌故类笔记中对景祐改元记载得最全面,价值非常重要。
《宋史·赵普传》记载,赵普于宋太宗太平兴国八年(983)出为武胜军节度使,雍熙三年(986)春引唐相姚崇上十事疏一事劝宋太宗偃武修文,次年移山南东道节度使。而李攸所载宋太宗御制的赵普碑铭则记载:“就移汉水,重镇便藩。常思报主之诚,每怀忧国之忠。乃心王室,时有箴规。上表引唐姚元崇十事,陈古今治乱之由。”清代四库馆臣在此条下加按语说:“《宋史》:太平兴国八年,出为武胜军节度。雍熙三年春,大军出讨幽蓟,久未班师。普手书谏,引姚元崇十事。雍熙四年,始移镇山南东道节度。今据碑文,则移镇在三年以前。当以碑为据。”可以碑刻为据订《宋史》之讹。
《宋史》卷一百六十二《职官志二》记载:“政和六年,始置集英殿修撰、右文殿修撰、秘阁修撰。”而李攸则记载说:“政和五年四月,诏秘书省殿以右文为名,改集贤殿修撰为右文殿修撰。”考宋代右文殿修撰设置的时间,《文献通考》、《宋史全文》、《九朝编年备要》等书均作政和五年。即使《宋史》卷一百六十四《职官志四》也记载说:“政和五年四月,诏秘书省殿以右文为名,改集贤殿修撰为右文殿修撰。”和李攸记载完全一致,足证《宋史·职官志二》记载的时间错误,当以《宋朝事实》为确。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宋将王全斌等征伐后蜀政权,蜀将石奉頵建议聚兵固守,以老宋师,蜀主孟昶不用,以致失败。而李攸则记载:“王师由剑门而入,昶益惶惧,问计于左右。有老将石斌,对以王师远来,势不能久,请聚兵固守以老之。”按《宋史·后蜀世家》亦作石斌,可证李焘之误。
两《五代史》记载后周世宗攻占辽朝三关,然而只有瓦桥和益津二关,造成前后抵牾。《宋朝事实》则记载“周世宗乘辽国衰弱,遂夺其关南之地,以瓦桥关为雄州,以益津关为霸州,淤口关置寨。”按晁以道《嵩山集》亦云三关谓淤口关、瓦桥关和益津关,与李攸之说相符。《宋朝事实》关于三关建制的记载,可补两《五代史》之缺。
第三,李攸记载的宋朝典章名物、年代世系、人物事迹等内容,和《东都事略》、《续资治通鉴长编》、《宋史》诸书相比较,在不少地方存在歧异。清代四库馆臣指出:“其事迹之异同,年月之先后,纪载之详略,尤多可与《东都事略》、《续通鉴长编》及《宋史》相互参订。”另外一些与其他史书互异的记载,虽不能遽断孰是孰非,但对于研究宋代历史也有考异存疑的价值。
《宋朝事实》卷二所载北宋太祖至南宋孝宗登极赦书,卷四至卷五所载北宋太祖至南宋高宗南郊大赦诏令,可与《宋大诏令集》相互补充,考订异同。
《宋朝事实》记载宋仁宗景祐二年(1035)追赠曹皇后“父玘,尚书虞部员外郎、赠太师兼侍中、东海郡王;祖彬,枢密副使、检校太师兼侍中、赠鲁王”。而《东都事略·曹彬传》、《宋史·曹彬传》则记载曹彬追赠韩王,曹玘追赠吴王。
《宋朝事实》记载,开宝九年(976),“太祖将幸西京。正月十三日,诏曰:……朕今幸西京,以四月有事于南郊”。而《东都事略·太祖本纪二》则记载,开宝九年“春正月……庚辰,诏以后月幸西京,有事于南郊”。则幸西京在三月。《宋史·太祖本纪》也记载,开宝九年三月“丙子,幸西京”。而《宋史·礼志二》则记载,开宝九年“正月,诏以四月幸西京,有事于南郊”。《宋史·礼志三》又记载:“开宝中,太祖幸西京,以四月有事南郊,躬行大雩之礼。”参以李焘关于开宝九年正月“庚辰,诏幸西京,将以四月有事于南郊”的记载,证明李攸所谓正月下诏幸西京,四月有事于南郊的记载正确,可以纠正诸书的混乱记载。
《宋朝事实》记载:“圣祖以大中祥符五年十月戊午,降于禁中延恩殿。……冠服一如元始天尊之像,旁有六人,四人秉圭、仙衣,二人通天冠、绛纱袍。”而李焘则记载:“六人皆秉圭,四人仙衣,二人通天冠、绛纱袍。”朱熹又说:“景灵宫,元符所建。貌象西畔六人,东向。其四皆依道家冠服,是四祖;二人通天冠、绛纱袍,乃是太祖、太宗。暗地设在里,不敢明言。”按景灵宫建于宋真宗大中祥符五年(1012),则文中“元符”当作“祥符”。朱熹记载六人的衣、冠、袍服饰,与李攸、李焘二人记载相同,却不见秉圭人数的记载。
李攸记载:“楚昭辅,太平兴国元年十一月自右骁卫大将军、判三司副使除检校太保、左骁卫大将军,充枢密使。”而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徐自明《宋宰辅编年录》、《宋史·太宗纪一》皆作太平兴国元年(976)十月庚申,与李攸记载的时间不同。
《宋朝事实》记载:“何铸,绍兴十年六月,自御史中丞、朝奉郎,除端明殿学士、签书[枢密院事],寻出使。”《宋史·高宗纪六》则记载,绍兴十一年(1141)十一月“乙卯,以何铸签书枢密院事,充金国报谢进誓表使”。《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百四十二也记载,绍兴十一年十一月“乙卯,御史中丞何铸充端明殿学士,签书枢密院事,充大金报谢使”。
《宋朝事实》记载,北汉引契丹于宋太祖乾德二年(964)“攻平晋军。上遣郭进、内客省使曹彬等,领步骑万余赴之,未至而遁”。《宋史·太祖纪一》则记载,宋太祖乾德元年(963)九月“戊寅,北汉引契丹兵攻平晋,遣洛州防御使郭进等救之”。《宋史·北汉世家》也记载,建隆四年(乾德元年)“九月,[刘]钧复引契丹攻平晋军。太祖遣洛州防御使郭进、濮州防御使张彦进、客省使曹彬、赵州刺史陈万通,将步骑万余救之。未至,钧遁去”。《续资治通鉴长编》、《九朝编年备要》、《宋史全文》诸书,记此事与《宋史》相同。
第四,李攸之书由于记载掌故和典制非常丰富,内容多为宋代江少虞《皇宋事实类苑》、萧瓒元《锦绣万花谷》以及明代彭大翼《山堂肆考》等类书所征引,文献利用价值极高。
《皇朝事实类苑》引用宋太宗惊骇东南僧尼之多一条,秦国长公主一条,郭挚官职一条,陈升之官职一条,宋太宗改匦院为登闻检院一条。
《锦绣万花谷》引用宋真宗章献明肃刘皇后事一条,茅山道人一条,宋真宗景德三年剃度僧尼之诏一条,宋英宗事迹一条。
《山堂肆考》引用宋太祖殿试之始一条、科举奏名推恩授官一条、张画龙图斋戒祷雨一条、宋太宗征北汉预言太原高会一条、刘皇后纳自蜀中一条。
各家类书引用的李攸纪事条目,有些为明修《永乐大典》收录《宋朝事实》时失载,清代四库馆臣在辑佚《宋朝事实》时依据诸书校补,发挥了很好的文献价值;有些虽然清代辑佚本中存在,但因类书引自李攸原书,在文字方面也较辑佚本优胜,可以发挥校勘作用。
综上所述,《宋朝事实》在补史、正误、考异和为丛书取材方面的种种事例,说明李攸对于宋代典章制度和历史事实的记载内容丰富,信息全面,其他史书无法替代。这类事例在《宋朝事实》中很多,足可与其他史书相互参订,考证真实的历史,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
作者简介:罗炳良,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历史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史学理论与中国史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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