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最头疼的一件事,明朝僧侣性侵妇女屡禁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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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最头疼的一件事,明朝僧侣性侵妇女屡禁不止

可以说,从古至今妇女安全一直是历代政府关心的议题。明代家训常见“妇女不得入寺烧香"、“不可与僧尼来往"的文字,而《大明律》里也有相关的明文规定,如有违反,将马上面临官方取缔与社会舆论的批判,究竟佛寺僧尼有何可怕?让明代政府对妇女到寺院烧香拜佛如此紧张呢?这一切要从明太祖朱元璋建国之初说起。

为了消弭元朝遗留下来的“胡俗”,明太祖朱元璋打算积极振兴儒家礼教,并严格制订男女有别的社会规范,端正社会风俗。为起到带头的作用,便率先对宫中嫔妃、群臣命妇施以禁令,《明太祖实录》有载洪武三年(1370年)禁令:

上以元末之君,不能严宫闱之政,至宫嫔女谒私通外臣……施金帛于僧道、或番僧入宫中持受戒,而大臣命妇亦禁掖淫渎亵乱,礼法荡然,以至于亡。遂深戒前代之失,着为令典,俾世守之。……群臣命妇于庆节朔望,朝见中宫而止……至于外臣请谒寺观烧香、禳告星斗之類,其禁尤严。

从上述文字可以看到,朱元璋认为,元朝因“宫闱淫乱”导致灭亡,故应严加整饬皇室与群臣命妇的人伦秩序。根据学者研究,元朝后宫流行佛教密宗-“性瑜伽",此为男女交媾的双修法,可说是让元朝快速覆亡的原因之一。

元顺帝(1320-1370年,在位1333-1368年)时,受资正院使龙卜(-1362年)的建议,诱引无数妇女入宫,以供君臣淫乐,成书于明朝的《庚申外史》有载:

倚纳辈用丽姬为耳目,刺探公卿贵人之命妇,市井臣庶之俪配,择其善悦男事者,媒入宫中,數入乃出。庶人之家喜得金帛,贵人之家私窃喜曰:夫君隶选,可以无窒滞矣。上都穆清阁成,连延数百间,千门万户,取妇实之,为大喜乐故。

当然这段文字不排除带有汉人对胡俗的偏见,但从明太祖于洪武三年所颁布的禁令内容,以及对于妇女参与佛教活动的限制、严禁僧俗往来的条文,或多或少能拼凑出元末明初社会,性瑜伽更从宫廷走入民间,开始对社会造成影响,亦反映出僧俗男女淫乱的严重程度。

明初除了遗留佛教密宗带来的淫乱风气外,明代民间社会还有另一个主流佛教派别,其名为“瑜伽教"。瑜伽教的前身为瑜伽行派,是古印度佛教学派之一,其理论于唐代传入中国,之后流行于两宋南方民间。由于瑜伽教多与消灾解厄、降魔去邪的经咒有关,后来与中国传统的巫、道融合,广泛流行于社会各个阶层。由于瑜伽教持“三教(儒、道、佛)原是一家"的理论,因此在中国社会被民众广泛接受。瑜伽教经过宋代的汉化、世俗化与通俗化后已非特定的佛教宗派,到了明代依然广受民众喜爱,但也成为犯罪的温床。

从洪武三年的禁令后,明太祖又陆续颁布多条僧俗相关诏令。明洪武五年(1372年)颁布诏令:“天下大定,礼仪风俗不可不正。⋯⋯僧道斋醮杂男女、恣饮食,有司严治之"。希望以此规范社会大众,并阻断僧俗混杂所引起的是非。洪武十五年(1382年)为了有效规范寺僧,甚至将佛教派别加以分类,不过似乎帮助不大。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又再次颁布相关法令,经过多年僧俗依然混杂,出家的僧人依然拥有妻室。来年明太祖以佛寺多隐匿逃军逃犯,又再次下诏,并印造周知册好掌握僧人身分行踪。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又再次颁布僧俗男女混杂与妇女入寺的相关禁令。

从洪武三年到洪武二十七年,僧俗相关的法令规章逐渐严密,一再重申并累加罪责。但这一切也只是显示出民间社会,并没有因为严苛的律令而让僧俗混杂的情况有所改善。朱元璋自己编撰的《钦录集》里,写下为何要一而再、再而三地颁布僧俗相关诏令:“僧,若依朕条例,或居山泽、或守常住、或游諸方,不干于民、不妄入市村,官民欲求僧以听经,豈不难哉!如此,则善者慕之,诣所在,焚香礼请,豈不高明者也,行之岁久,佛道大昌"。朱元璋认为只要能彻底取缔僧俗男女的互动关系,应能减少引发的诸多弊端以及对妇女所造成的伤害,甚至还能以此发扬佛法。

事实上,明太祖的禁令本身并未完全阻断僧俗男女往来的可能,如洪武年间仍允许经济能够自决的游方僧四处行乞,却没有严格约束游方僧如何取得食衣住行的供给条例。虽有周知册能够查明行脚僧的身分,但也有只要有足够的路费,僧人便能来去四方、散居各处的法令,反而给予行脚僧极大的行动自由,也让戴上僧人假面的不法之徒以此躲避法令责任,流窜于街巷寺院之中。

另一方面,明代政府特别对瑜伽教僧尼,立法保护其入俗的合法性,但这等于打开了僧俗往来的合法窗口。明政府一方面不允许僧尼与一般民众有所交往,却像是忘记比丘尼也是女性一般,竟然没有立法禁止僧尼来往、混住。这些未被注意到法律漏洞,都成为妇女安全的死角。

从明代官方的记载可得知,在朱元璋之后,明代依然有众多的僧人引起的犯罪问题。明永乐十年(1412年),明成祖下诏:“今天下僧道多不守戒律……男女杂处无别,败坏风化。洪武中,僧道不务祖风,及俗人行瑜伽法,称火居道士者,俱有严禁,即揭榜申明,违者殺不赦。"尽管多有严加取缔,却有越演越烈的趋势。到明武宗正德六年(1441年),朝廷再次下诏:“近年僧道中多有坏亂心术,不务祖风,混同世俗,伤败 风化者。尔都察院即遵洪武旧例,再出榜各处禁约,违者依例罪之"。可以看到僧人混俗之风越发严重,不少流民、逃犯扮作游方僧,或入寺院担任瑜伽教僧、或是到权贵之家担任门僧,甚至假扮女尼专向女信众骗财骗色,用僧人身分来掩护所犯的罪行。

尽管明朝政府早已发现当时的社会问题,并为此设立许多相关律法与惩处,但社会流动性极大,很难被法令完全约束与限制。希望透过法令来降低妇女入寺烧香而遭僧人玷污之事,终究也只是朱元璋的理想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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