狄仁杰,如何被打造成一个中国版的福尔摩斯
历史
历史 > 自媒体 > 正文

狄仁杰,如何被打造成一个中国版的福尔摩斯

高罗佩1949年将清代公案小说《武则天四大奇案》(《狄公案》)的前三十回译作英文,但和他之前的其他作品一样,限量发行、销路不广,印数不过1200册。《武则天四大奇案》64回,上半部说狄仁杰任昌平县令,破了3起同时发生却不相连的杀人事件,后半部说狄仁杰进京处理武则天淫乱事件,恢复李唐皇朝。无论是正史,还是这本小说的中英版本,都没有把狄仁杰的人物形象传至妇孺皆知。比起中国公案小说中的正义化身“包公”“施公”,“狄公”过于单薄,难以鼎足成三。说现代尽人皆知的“神探狄仁杰”是高罗佩通过《狄公探案集》(Judge Dee Mysteries)自己创造的人物,没有任何夸张。

即使到了1953年,新加坡南洋印刷社出版了中文版《狄仁杰奇案》(即《狄公探案集》中的《迷宫案》),也并未引起广泛注意与回响。反而是英文版出版后,引起其他书商兴趣,开启高罗佩之后与英国出版社的合作,在1958至1961年间连续出版英文The Chinese Bell Murders(《铜钟案》)、The Chinese Lake Murders(《湖滨案》)、The Chinese Gold Murders(《黄金案》)、The Chinese Nail Murders(《铁钉案》)四书,“神探狄公”(Judge Dee)这才在西方普通读者中大受欢迎。英文“狄公探案集”(Judge Dee Mysteries)系列自此开始畅销百万余册。

日后高罗佩曾至少2次决定停笔不再写作英文狄公小说,但都在出版商的要求下继续写了下去。最先捧起“狄公热”的是西方一般大众,而不是中文世界。

“神探狄仁杰”在中国大陆开始声名大噪,已是20世纪80年代,远迟于英文世界。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国学者赵毅衡得知“狄公探案集”(Judge Dee Mysteries)这套书籍,劝其友人、中国外交官陈来元加以中译,由此开始,陈来元等人才着手译出全套小说。1981年,曲艺杂志《天津演唱》的第6至8期连载了高罗佩创作的狄公案故事之一《四漆屏》。

编者称他们欢迎评书艺术家改编高罗佩的狄公案故事以供舞台表演。由于读者的良好反应,其他3个狄公故事短篇《断指记》《红丝黑箭》《除夕疑案》陆续得以连载。从1981年到1986 年,高罗佩的“狄公探案集”系列小说共在中国 14 家期刊上部分选载,1986年后被陆续出版成册。中文世界最早的狄仁杰题材影视作品——据陈来元译本改编,1986年、1996年分两次拍摄的电视剧《狄仁杰断案传奇》也同步中国大陆上映。可见,狄仁杰在普通中国大众心目中以“神探”形象出现,至少也要等到1981年以后了。

中国公案小说的主题虽然是断狱审案,但重点并不是如何破案,而是就案件描述来进行道德说教、论断是非。台湾散文作家王鼎钧在回忆录中曾概述中国公案小说的缺失:“施公案、彭公案、海公案是本国古典,当然要拜读。这些奇案虽然知名度很高,一拿来跟福尔摩斯比就索然乏味了!

高罗佩十分推崇中国文化,首次涉足狄仁杰题材、英译《武则天四大奇案》前三十回时,在译者自序中提到:“宋有《棠阴比事》,明有《龙图》等案,清有狄、彭、施、李诸公奇案;足知中土往时贤明县尹,虽未有指纹摄影以及其他新学之技,其访案之细、破案之神,却不亚于福尔摩斯也”。但在同一篇自序中,高罗佩也承认了中国公案小说几个导致其无法真正塑造出媲美福尔摩斯的“神探”形象的恶劣缺陷:罪犯及其犯罪动机在一开始就交代,缺少悬疑;破案过程总要有超自然力量的介入,比如被害者的冤魂向破案的人讲述遇害过程;大量道德说教和冗长的官方文件;为使读者觉得正义得到申张,必然完整描述血腥的酷刑拷虐过程;细节过于繁杂,人物姓名及家族关系不易理解。事实上,高罗佩称正因为《武则天四大奇案》前三十回缺少这些劣处,他才会翻译此书——“这部小说遵循我们习惯的标准:没在开头就泄露罪犯身份,神怪成分不多,人物简洁,情节精练……它甚至满足现代西方标准:文本不仅是侦探的智慧之旅,同时读者也能跟随主角参与一些危机四伏的侦探过程。”

在中国传统公案小说中,阴司断案、鬼神托梦等“阴阳共判”情节常常出现,甚至构成破案的主要渠道。而现代侦探小说认为超自然的因素违背理性,所以通常禁止在推理中使用。清代中国本土狄公案小说《武则天四大奇案》中,狄公找不到被害者的坟墓时会有鬼魂为他带路,入梦时神人前来启示他整个案情,甚至还留下喻示凶犯名字的一首诗。对于中国公案小说中常见的“狗獭告状,杯锅禀辞,阎王指犯,魔鬼断案”这些情节,高罗佩认为“类此妄说,颇乖常识,不足以引今人之趣”。在高罗佩笔下,“狄公”侦破案件的依据只来自第一手的勘探——“让证据说话”,以及基于此发展的逻辑推理。

在古中国公案小说中,主角“青天大老爷”神目昭昭、烛照如电,还有鬼神控诉提供线索,哪里用得着讲究“不合理取得的证据不可采信”,“严谨的逻辑推理论证”?但高罗佩创作的《四漆屏》中,狄公在侦办时对滕侃有这样一番话:“假如你想对这件人命案做出什么说明,摆出什么事实,我都非常欢迎。将来一旦被传到大堂做证,我将引用你的话作为依据,解释案情,以利早日堪破,未知你意下如何?”这和英美法政剧中的“米兰达法则”台词几无二致。

《狄公探案集》(Judge Dee Mysteries)中还常常有“狄公与众下属交流意见、商榷案情”的情节。陈述、理清论点、确证、反驳样样不缺的“狄公探案”,只有在高罗佩等西方人笔下才有。中国公案小说中,绝不可能出现这些破坏“青天大老爷”半神式英武形象的场景。

清代中国本土狄公案小说《武则天四大奇案》和其他同时代公案小说一样,毫不吝于细细描述刑讯拷虐场景。在《武则天四大奇案》中,对嫌犯第一次用刑即鞭背四十。第二次用刑使用夹棍。第三次用刑是掌嘴。作者对执行凌迟死刑的描写更细致,还仔细描述了折磨女犯的刑具“木马”。对男犯所用酷刑的描写更为残酷,如夹棍之后,“狄公见他如此熬刑……复又命人取过一小小锤头,对定棒头猛力敲打”。接着还有“命左右取一条铁索,用火烧得飞红,在丹墀下铺好,左右将凶犯绰起,走到下面,将磕膝露出,对定那通红的链子,纳了跪下……”

而高罗佩自己笔下的“狄公”很少使用刑讯,通常是寻找充足的证据迫使罪犯招认。但刑讯逼供作为中国自古以来的一种“合理”而常见的司法实践,身处大唐的“狄公”无法避免。

为保有作品的“中国特色”,高罗佩选择了在《铁钉案》中引入刑讯拷问情节,并作了精心处理:刑讯方式止于鞭刑,只有两次用刑,每次是鞭背二十五,最后的死刑执行不描述,其余各案没有再使用刑讯拷问。

亲爱的凤凰网用户:

您当前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导致网站不能正常访问,建议升级浏览器

第三方浏览器推荐:

谷歌(Chrome)浏览器 下载

360安全浏览器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