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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拾遗录(三十八):上梁不正下梁歪。
乾隆八年,清朝已有相当完整的监察法规“钦定台规”问世,非常全面地规定了都察院的职责和任务,职官的选拔,纪律,奖励和惩罚。都察院官员可以“风闻言事”。康熙也曾认为: “设言官,专司耳目,凡庙堂得失,民生利弊,必须详切条陈,直言无隐,司为称职。” 回顾整个清王朝,都察院的发展与清朝官场腐败并行,这种矛盾的现象一直存在。在清朝近三百年基业中,一、二品官员贪污腐败的经济案件共有108 件,但仅乾隆年间,一二品官员经济犯罪就有六十五人,占清代总数超过四成。这一方面虽说展现了乾隆从严治吏的决心,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在清朝监察制度已相对完善的运行机制下,贪污腐败仍屡禁不绝,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尤其是在乾隆末年之后,监察对于抑制官场的腐败风气已如杯水车薪,这其中的原因自然包括都察院无法作为。至于曾经在皇太极钦点下,威风八面的都察院,“凡有背谬及贝勒、大臣骄肆慢上、贪酷不清、无礼妄行者,许都察院直言无隐,即所奏涉虚,亦不坐罪”,此时也不得不同流合污。毕竟清朝官场的腐败,是自上而下的,而非自下而上的,大有“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之意。清朝皇上自身就是“进贡”的受益者,但却不许州官收贡,或是限制其收贡。这种宦海风气从诞生之日起,就注定腐败是伴随在其骨子里的,不可分割。
此外,“议罪银”和“捐纳”之制,同样有姑息养奸之嫌。议罪银形成于乾隆时期,就是针对一些贪污受贿的清朝官员,缴纳一定的财物,即可抵免其罪过的规定。一般缴纳的银两,少则万两,多则数十万两,而当时的清朝三四品大员,一年的薪资也只有一百八十两,这之间的差距,既暗含了议罪银只针对清朝达官。另一方面,也能看出清朝官员通过贪污腐败所获得赃银之重。捐纳即买官卖官,清朝立业之初,就开始出现了捐纳的案例,后来便一发不可收拾。乾隆年间,道员一职的价位约是一万三千两,知府一万两,知州四千八百两,知县三千七百两。
这些明码标价的职位,并非高不可及,因此有许多富裕的商人,通过这种途径入仕,而一旦当他们的一只脚迈入了宦海,其商人本性便又展现,第一件事便是捞回其成本,最简单高效的方式,便是出售其辖内的官职,层层捐纳,或是贪污腐败,像蛀虫一样,自上而下,逐渐蚕食大清的宦海根基,使清朝的末日提前到来。无法作为的都察院,自然清楚这一切的始作俑者,清代学者顾炎武曾说“夫秩卑而命之尊,官小而权之重,此小大相制,内外相维之意也。”这一切也就要求都察院能否在复杂的环境中,摆正自己的位置,才是重中之重。
参考资料:《大清会典》、《钦定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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