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官员被革职后如何才能起复获更高官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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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官员被革职后如何才能起复获更高官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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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代,对被问责的官员来讲,只要没有死,就有东山再起的机会。

清代的行政处分,大致可分为罚俸、降级、革职三种基本类别。

罚俸,即对责任官员扣发俸饷(应得正俸),通俗的说法就是扣工资,分为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一年不得等,视官员错失大小进行不同时长的处罚。

降级留任是照所降之级食俸,仍留任;降级调用则是实降调任。

如果遇到官员过失太大,降级调用到无级可降的地步,就要用到相对于现在免职处罚的革职处罚了,而革职又有革职留任、革职、革职永不叙用三种。其中革职永不叙用是犯事儿官员最害怕,也是最为严厉的处罚,基本上宣判了该名官员的仕途死刑。而革职留任与革职的处分则比较有弹性,给了“屁股不干净”的官员们有足够的运作空间,去“一二三四,再来一次”。

有清一代,如果说“问责制度”是阳,那么“开复制度”可视作阴。“开复”是清代政制的专门术语,简单说即是官员复出。更准确地说,则指对受到罚俸、降级或革职处分的官员,在一定程度上恢复其俸禄、级别和官职。

受到行政处分的清朝官员们,常以各种手段谋求开复。如果不获开复,官员就没有升迁机会。开复可使官员重新获得“升转迁”的权利,而未获开复的官员则没有这种资格。乾隆二年,原任四川巡抚杨馝疏请以中江县知县铁景曾升补眉州知州,但吏部审查发现,铁景曾在任内曾被降职二级,尚未开复,因此不准其提升。

因此某种意义上,受罚官员获得开复,即是迎来其政治生命的第二春。于是,受罚官员自会千方百计去谋求开复。

有趣的是,摊上大事而的官员们甚至会采用向皇帝行贿的方式谋求开复。官员秘密交罚款赎罪,盛于乾隆时期,最为著名的就是所谓“议罪银制毒”。待罪的官员们私下交纳的巨额罚款,少部分用于公共事业如河道建设等,大部分则纳入内务府,进了皇帝的小金库——这与罚俸处罚的性质不一样,交罚款赎罪是私人向皇帝的秘密行贿,而罚俸是公开的行政处罚。

除了私下向皇帝行贿以赎罪之外,被革职的清代官员还可以通过公开“捐复”的形式复出。凡革职离任官员,其原来的官职等级、头衔、花翎都可捐复,有些甚至可以捐得比原先等级更高的官衔,只是不得补用而已。据清人日记称,在康熙年间人们还以捐复为耻,不好意思公开谈说。在乾隆之后,捐复被制度化,成为常捐,“捐复一项,几等恒河沙数,人皆视作固然,不以为耻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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