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化历史研究】私刑泛滥与司法独立:一个美国的历史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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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化历史研究】私刑泛滥与司法独立:一个美国的历史故事

(图片来源于PHOTOGRAPH BY BETTMANN, GETTYIMAGES)

私刑是指在没有合法的司法流程下,私自处刑罪犯或者嫌疑犯的行为。私刑也是群众意愿与公共部门发生冲突时一种方式,当司法无法提供公正和及时的裁决时,群众便希望诉诸暴力来伸张“正义”。

美国历史上,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有大量的私刑发生,其受刑人大多为黑人。为什么私刑可以如此频繁发生?司法机构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方仲裁机构又扮演了怎样的角色?John Dove和William J.Byrd在Judicial independence and lynching in historical context :an analysis of US States中根据美国1883年至1930年间的私刑数据,探讨了司法独立对私刑的影响。这一研究强调了司法独立的重要性,以及任命制度与任期长短对司法独立的影响。

历史背景:私刑

美国奴隶制时期,奴隶主会私自对奴隶刑法,以示威慑和维护种族支配。随着1865年南北战争结束,南方邦联战败,奴隶制度在美国被废除。战后,社会面临着秩序的重建,重建政策试图保护黑人的权利和平等地位,但在却遭到了种族主义者的激烈反对。1880-1930年代是美国私刑高峰时期,私刑主义和群众正义的唱调无处不在。当时人们普遍认为司法机构被认为行动迟缓、效率低下、过于保护罪犯。例如,为了惩罚强奸了白人女性的非洲裔男性,白人男性对罪犯实施私刑以实现正义。同时,私刑往往以暴力和公开的处决形式出现,主要针对的不仅是黑人,还有其他少数族裔群体(例如亚裔和墨西哥裔),以及一些被视为对社会秩序构成威胁的个人。

从图1中可看出,私刑主要发生在经济较弱和种族矛盾较为严重的南方地区。除了种族歧视外,薄弱的财产权、公共机构和州政府能力与私刑的盛⾏之间存在着直接关系。许多在西部和边远州发生的私刑行为可以被归因于公共机构和州政府能力的薄弱,这导致“群众正义”在缺乏这些公共机构的情况下充当了替代品。

图1 县级层面的1880年、1890年以及1900年的私刑发生率

Cooketal.(2018)总结到私刑主要由经济、社会和政治原因造成的。经济上,白人想要对黑人实施私刑以减少劳动供给,例如棉花价格下降时,棉花市场低迷,棉花行业的劳动需求下降,这时私刑的数量也会增加。社会层面上,私刑是使黑人与白人对立的工具。政治上,私刑是白人稳固自己地位的方式,例如私刑数和黑人被剥夺选举权的事件相关联。

私刑的过程不仅迫害了受害人,还对公共财产和社会秩序造成危害。仅在1930年的德克萨斯州谢尔曼的暴力事件中,直接财务损失(因财产被破坏)总计约为14万美元。在得克萨斯州谢尔曼,暴徒甚至烧毁了当地法院,以迫使公职⼈员逃⾛,对被指控的罪犯处以私刑。

历史背景:司法

在美国,早期的法官是由州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任命的。然而,在19世纪,大量的过渡借贷和公共借贷的扩张刺激了国家基础设施建设。1839年,各州政府信贷崩溃引发了恐慌,推动了公众对司法独立的强烈要求,美国司法机构因此发生了演变。当时,有8个州和1个地区的政府借贷违约,这促使对宪法进行重大修改,以限制州政府的借贷行为。人们意识到为确保司法独立性,司法机构需要减少对政府机构的依赖。

从1832年密西西比州开始,法官的选举由全体选民进行,接着纽约的改革引发了全国范围内的司法改革浪潮。州的司法机构法官由任命制转变为民选制,并且任期变得更短。这股浪潮还导致许多州立法机构陷入极端的党派争斗,对司法机构产生了民粹主义倾向的影响。

在1883年至1930年期间,有40个州进行了最高法院提名人的选举,34个州进行了巡回法院提名人的选举,15个州任命了最高法院法官,20个州任命了巡回法院法官。本文利用这种地区差异来检验司法独立对私刑的影响。

司法独立的衡量

评估司法独立性是一项挑战。在本文中,作者采用了两个标准来衡量司法独立性:法官的任命方式(民选或任命)和法官的任期长度。作者认为,如果法官是任命而非选举产生,或者任期更长,这表明司法更具独立性。

根据理论框架,司法独立应满足以下条件:1)保障少数人的权益;2)在群众难以判断的情况下提供最佳解决方案;3)在信息不充分或群众反馈缓慢的情况下,法官无需对群众负责,能够做出更公正的决策。因此,与选举上任相比,直接任命的法官更有助于维护司法独立性。研究还显示,民选法官往往会在有争议的问题上受到党派影响,难以在群众对立面提出异议。

同时,一个相对较长的任期也意味着更强的司法独立。长期任期可以提供法官更多的独立性和稳定性,使他们能够独立行使职权,不受来自政府或其他利益集团的压力和干扰。相比之下,较短的任期可能增加法官受到政治影响的风险,因为他们可能需要考虑到在短期内争取连任或满足特定的政治目标。根据州司法机构的数据,为了让法官在判决高度争议案件时可以避免潜在影响,各州往往都倾向授予法官更长任期。

数据来源与回归分析

私刑的数据主要由两个数据组成。第⼀个数据来⾃美国历史私刑数据收集项⽬(HAL项⽬)。该数据库涵盖了1882年⾄1930年间(美国私刑最严重的时期)发⽣在南⽅11个州的所有已知历史私刑事件,这些数据也尽可能按受害者的种族和性别进⾏细分。第⼆个数据系列来⾃Seguin和Rigby(2019),他们对Project HAL数据库进⾏了扩展,以包含Project HAL未涵盖的案例。

为了构建各个地区法院的独立性指标,作者根据第一组信息来源于国家法院中心(National Center for State Courts)和NBER州宪法项目(NBER State Constitution Project)提取了关于每个州法院系统的选任方法、任期和规模的信息。

表1 州终审法院回归结果

(表格省略了控制变量,请参考原文查看完整表格)

本文采用主成分分析(PCA)方法,将法院司法独立性的主要自变量进行回归分析,并控制了多个相关因素。因变量为对数形式的每10万公民私刑数量。为了解决选择方法和任期变化同时发生可能引起的共线性问题,将主要自变量进行PCA处理。该指数变量在0(最低司法独立性)和10(最高司法独立性)之间进行了标准化。同时,回归模型还控制了农业人口比例、城市化人口比例、黑人人口占总人口的百分比、州是否给予妇女充分选举权、州龄、铁路覆盖面积、外国人口比例、是否为民主党、地方检察官的产生方式(选举或任命)、年份以及区域的固定效应。

根据PCA分析结果显示,司法独立性与私刑之间存在明显的负相关关系(需要注意的是,PCA系数本身缺乏经济涵义,因此无法直接解释,只能通过正负关系和显著性程度进行分析)。民选法官的情况下,私刑的可能性增加了。具体而言,党派选举情况下的可能性增加了89%,而无党派选举情况下的可能性增加了58%(尽管这个结果并不显著)。此外,民众选举检察官的情况下,私刑的可能性增加了42%至88%。

表2 ⼀般管辖法院的回归结果

一般管辖法院的估算结果与州终审法院的调查结果非常相似,但存在一些细微差别。首先,在一般管辖法院,任何一种任命方式都会显著降低私刑发生的可能性,大约降低55%。具体而言,这主要是由州长任命推动的,州长任命使私刑的可能性降低了376%(而立法任命则相反,仅降低了2%的可能性,并且在统计上并不显著)。此外,党派选举和非党派选举都与私刑呈正相关,党派选举使私刑的可能性增加了55%,非党派选举增加了28%,尽管后者的结果在统计上并不显著。同样,检察官选举也与私刑呈正相关。

总 结

在这篇文章中,作者从司法独立性的角度来分析群众诉诸暴力以谋求“正义”的行为。研究结果显示,任命法官而非民选法官,以及拥有更长任期的法官与较少的民众暴力行为相关。一个独立、公正、透明的司法体系,可以为群众提供公正的裁决和解决争议的途径,减少民众诉诸私刑的现象,让伸张“正义”的方式更加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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