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读:对宋朝包拯有了解的人都知道,他于公元999年曾在天长县担任过县令的职务。在此期间,他还破了几桩大案。
不过另一位断案高手海瑞,他在公元1562年的时候担任过兴国县的知县,他在任期内也同样办理了几个案件。
那么这里就有一个问题,包拯担任过的县令和海瑞担任的知县有何不同?是完全不同的两个官职,还是职能相同,只不过叫法不同?
临时官员
在中国最早的类书名作《北堂书钞》中记载,县令早在战国初期就已经出现。在当时,县令相当于县一级的行政长官,和如今的县长类似,但权限要比如今的县长要大。
比如如今公安局才能处理的刑事案件,以及财务部门管理的田赋税务等,都握在县令一个人的手里。在这个过程中,许多县令就会使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私,而这也是古代腐败问题严重的根本。
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县令贪赃枉法,那么一方百姓的生活可以用“水深火热”来形容。所以史书记载县令在地方上是一种“足使人破家灭门”的存在。
不过这里或许有人会大声地反驳,郡县制度明明是秦始皇推行的,战国初期怎么可能有县令这个职务呢?这不是骗人吗?
对于这一点要简要地说明一下,县制其实是起源于春秋时期的楚国,是当时的楚武王熊通发明并推行的一种制度,只不过当时制度不够完善,因此到了战国初期才增设县令这个职务。
后来秦朝在此基础上又发明了郡制,而到了秦始皇统一之后,因为郡县制度可以很好地加强中央集权,被秦始皇推广全国。
所以说,秦始皇是推广者,并非发明者。就好像发明电灯泡的是亨利·戈培尔,而改良并推广的才是爱迪生是一个道理。
至于和县令有着一字之差的知县,是从唐朝时开始出现。在当时如果某地县令出现空缺且无人顶替的时候,朝廷就会派遣中央官员去代理县令的职务。
换句话说,知县只是临时的,真正可以坐班的还是县令。那么从这一点来看,似乎知县要比县令小很多,那事实是否如此呢?
同时存在
如果唐朝一直掌管天下,那么知县确实要比县令小,毕竟只是个代理官职,完成任务就要回到原来的岗位。
不过朝代在更迭,到了宋朝的时候,赵匡胤重文轻武,在牢牢掌握军权的同时,对地方上的管控也提上了日程,于是他频繁派遣心腹官员前往全国各地主政,担任知县。
也就是说在宋朝,知县和县令是同时存在的,而且因为知县是皇帝的心腹大臣,因此要比知县的职能高出许多。
最大的区别就是知县可以自命下属,发政令,司法与监察,地方军权以及掌地方财政等,都是知县的职能范围。
而县令则仅有坐堂审案,征收钱粮,劝课农桑等职能。
可以看出,宋朝时的县令已经形同虚设,完全被知县所压制。当然,品级自然也要比县令要高。按照唐朝时期《职官典》的记载,唐朝时的县令属于正五品,和狄仁杰的正三品宰相仅仅相差4个级别。
而到了宋朝,县令最小的才正九品,和之前的唐朝相差的不是一点半点。
而知县一直比较稳定,最小的也要有正八品,怎么都要比县令高一品。
所以别看两者之间仅差一个字,其实天差之别,完全不是一个级别。
不过到了明清时期,这种一个县两个长官的问题得到了解决。
朱元璋发现,知县在职能方面要优于县令,于是保留了知县废除了县令,因此从明朝开始就没有县令这个官职。
所以如果我们在观看明清时期的影视剧时,如果将县太爷称为县令,那么就是错误的叫法。
最后总结一下,县令早于知县出现,在宋朝是经过了一段时间的交织后,县令被知县替代。虽然后来知县的品级只有七品,但相比之前的县令,在职能方面有较大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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