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清代罪臣要被发配新疆,单纯是为了受罪吗?背后原因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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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清代罪臣要被发配新疆,单纯是为了受罪吗?背后原因复杂

看古装剧的人应该都有了解,但凡剧中的人犯罪,除了处死之外,最为严重的一项处罚即是发配边疆赎罪。在清代,除了用于发配宗室贵族的宁古塔之外,普通罪臣与罪犯被发配的最为集中的地区即是现在的新疆地区。当时的新疆人烟稀少,经济落后,自然条件恶劣。大量罪臣、罪犯被发配新疆,客观上为新疆的发展与开拓提供了人力资源。

一、将功赎过的“罪臣”

清代因犯罪被革职发配的官员,一般称为“废员”,废员的发配有远有近,其中新疆是距离内地最远、条件最为艰苦的地区,同时也是罪行最严重的“重犯”所发配的地区。这些废员也被称作“遣员”、“流人”,如果不是特殊情况,他们就要在此度过余生,几乎没有任何机会再返回故土。

影视剧中的流放场景

1759年即乾隆年间,乾隆在平定大小和卓叛乱后,对新疆地区实现了彻底的掌控,新疆由此也成为清政府安置“废员”的最为集中的地区之一。此后每年都会有相当一部分官员因犯罪而被发配到新疆来。据统计,至1789年,仅乌鲁木齐与伊犁两座城池内的废员数量即达到270多名。其实能生活在这两座城市还算是很好的,被发配至各小城镇乃至荒无人烟地区的废员数量,数不胜数。滑稽的是在伊犁,有时候被发配的废员数量甚至能超过当地官府的正式官员数量。

清代流放

尽管是被发配至新疆,但这些废员毕竟是官员出身,是有功名的人,不像一般罪犯被发配到新疆,可能是来做苦力劳力的,这些废员来到新疆当地,有一些人是降职处理但仍是正规官员,有些则是抱着“戴罪立功”的想法来的,希望能在当地做出成绩进而返回故土。正如乾隆皇帝所说,来到新疆的废员都是有特殊原因的,不是寻常废员,希望他们能“效力赎罪”,开辟自新之路。

二、如何将功赎过

既然乾隆皇帝对发配到新疆的这批废员报以“希望”,那么他们是怎样在边疆将功赎过的呢?前文已经提及,这些废员中有极少数人是降职处理,但仍旧保留官职,像一些王公大臣或犯有特殊罪刑的官员一般能享受这种待遇。禁烟英雄林则徐即在鸦片战争后被发配到新疆降职处理,而奕山与奕经两位皇室将军同样被发配到新疆担任一定官职。这些人往往是因特殊原因被发配至边疆,很快就有可能被皇帝重新起用,像林则徐即在新疆待了四年后即被任命为陕甘总督,奕山与奕经两人随后也担任过伊犁将军、西藏大臣等高官。

林则徐

但这样的人终究是少数,更多的废员要想重新获得重用,就必须付出代价。其中的文官,大多被当地官府用作政府文员,负责日常政务的抄写、传送以及文件典籍的整理保管等事务。要知道新疆在当时并不是省一级的正规行政单位,有编制的官员数量少之又少,但偌大的地域与复杂的政务又需要大量的工作人员进行处理。像纪晓岚也曾经在新疆当过废员,他当时做的就是日常政务文书的抄写保管工作。总而言之,这些废员虽未能处理一些大事,但他们的存在却是新疆当地官府能够得以运转的不可缺少的保障。

纪晓岚

新疆地域辽阔且距中原遥远,同时又是打仗用兵的四战之地,这就使其需要大量的粮食物资,在没有办法一直从内地获取的情况下,只能是在当地开拓土地种粮,这同样需要大量的人力。废员在开拓荒地方面,也做出了十分突出的贡献,尽管他们并不是亲自耕种土地,但他们在动员当地民众、提供物资器具、指导民众开荒拓土、收集赋税粮草等若干方面,却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为了动员民众开荒拓地,清政府甚至下令废员若能召集一定数量的民众进行垦荒,就可以取消其废员身份重返家乡,许多废员也通过这种途径得以赎罪成无罪之身。

在其他层面,诸如军事与文化层面,废员们也做出了相当的贡献。在新疆这块时常发生战争的地区,许多废员或是出身武将,在当地带兵打仗,或是出身文官,在后勤粮草运输方面发挥作用。文化层面就更不用说了,被贬谪至新疆的大多是文官,他们都是正规的科举出身,本身即是饱读诗书之人,在新疆当废员的日子里,他们写出了大量的边疆诗词文章,既是他们心志的表露,也描绘出一幅幅边疆壮美图景。

在新疆开荒不容易

废员群体本身比较复杂,有王公贵族、朝中重臣,也有普通文官武将,有因某种特殊原因暂时被贬谪至此的人,更多的则是因犯重罪而被贬谪至此的罪臣。许多废员赶往新疆时是拖家带口的,这就相当于带去了人力资源,这对于人烟稀少的新疆来说无疑是雪中送炭。而他们为了能够尽早脱身,还将自己家的钱财投资于当地水利建设与城镇建设,他们的行为虽然带着一点“私心”,但却对新疆的建设和发展带来了正面影响。

文史君说

清政府遣送大量废员赶往新疆,本意即是希望他们能够在那里“重开新路”,而他们的存在也确实推动了新疆当地的发展。今天新疆依旧是国家重点扶持的地区,但今天的新疆早已不再是废员前往的地方,经过国家数十年的发展与东部省份的支持与援助,新疆充满了生机与活力。

参考文献

周轩:《林则徐和<回疆竹枝词>》,《西域艺苑》1986 年第 4 期。

齐清顺:《清代“废员”在新疆的“效力赎罪”》,《清史研究》2001年第3期。

(作者:浩然文史·小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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