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晋开国皇帝司马炎颁布了《泰始律》,对后世法律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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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晋开国皇帝司马炎颁布了《泰始律》,对后世法律影响深远

东汉末年,汉灵帝病逝后,宫廷政变导致原本已经危如累卵的王朝分崩离析。中国历史进入半个多世纪的军阀混战状态。直到咸熙二年十二月(266年1月),司马炎“接受”魏帝曹奂禅让,改国号为晋,改元泰始,后来孙吴向晋国称臣,历史进入了一个新的大一统时期。虽然西晋的寿命很短,但晋武帝司马炎年富力壮,雄心勃勃,在位期间颇有作为,尤其是改革易制方面。今天要说的,是晋武帝最重要的改革成就之一:颁行《泰始律》。

《泰始律》从咸熙元年(264年)开始编修,前后共费时二年半才完成。修律的名义主持人是贾充,著名的学者羊祜、杜预等十四人参与了制定工作。与新律同时完成的,还有张斐、杜预为《泰始律》所作的注解。全部律文共有“二十篇,六百二十条,二万七千六百五十七言”,加上四十篇全文,“凡律令二千九百二十六条,十二万六千三百言,六十卷,故事三十卷”(《晋书·刑法志》)。

《泰始律》的体例很严谨,虽然律文的篇目比旧律大为增加,但其条目却比旧律省减了两千有余,克服了旧律错杂重出的弊病,有简便易行的优点。另外,《泰始律》比前代律令的内容有所放宽。它“减枭、斩、族诛、从坐之条”,从而减少很多酷刑,对女子的判处也有从轻从宽的用意。《泰始律》的这些变化,使其在实行中能够起到缓和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作用,有利于巩固司马氏的江山。

另外,《泰始律》比汉魏旧律远为完善准确。它首次把作为规章制度的“令”与刑法典的“律”正式区分开来,并注意到犯罪与违法行为的界限,对加减刑、累犯加重和数罪并罚等制度也十分强调。

司马炎非常重视《泰始律》的颁行。他命令尚书郎裴楷诵读,并且亲临殿堂为臣下讲解,接受侍中卢珽、中书侍郎张华等人的建议,他还将新律有关死罪的条目单独誊抄出来,张悬在各地的亭、传给老百姓看,以引起百姓重视。

颁行新律的同月,司马炎命令杜预草拟官吏黜陟的办法。杜预因而建议在各部门设置主持考课的官吏,并逐年对考课对象进行评定,然后根据他们在六年任期中成绩的优劣予以升降。杜宪特别强调,对于不称职的人不能过分宽容。他制定的考课办法虽然很合理,可惜司马炎还是把它否了。这是因为,西晋政权是司马氏与其他士族的联合专政,司马炎的稳固地位需要其他权贵集团的支持。司马炎为了稳固帝位,就不能不想方设法地照顾功臣勋贵和士族的利益。所以,只要不直接威胁他的统治,司马炎对权贵功勋一律采取放纵包庇的态度。

由此也可以看出,纵然《泰始律》有诸多优点,但由于时代的局限性,这部新律发挥的作用也很有限。总的来说,《泰始律》是我国古代一部重要法典,对后世影响很大,南北朝乃至隋唐的法律无不打上它的烙印。《泰始律》由于对汉魏旧律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造整理,使当时的律法更加简约完备,所以具有一定的先进性,成为巩固西晋地主阶级统治的有力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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