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尚胜:澳门模式与鸦片战争前的中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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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尚胜:澳门模式与鸦片战争前的中西关系

本文所说的“澳门模式”,是指鸦片战争之前澳门在中外关系中的存在形式。具体地说,它是在中国明清封建王朝的管辖之下,由葡萄牙人居留和经营的贸易特区。那么,作为明清时期中西关系的一种重要形式,它的形成有着什么样的历史文化背景?而作为一种既定的中西关系模式,它对于当时的中西关系又有着什么样的影响?这些都是本文试图予以探讨的问题。

一、澳门模式与蕃坊社区

明清时期的中西关系,是由葡萄牙人首先揭开帷幕的。在1499年华士哥·达·伽马(Vasco da Gama )将从印度购得的中国瓷器献给葡萄牙王室后,葡萄牙国王即对中国发生了极大的兴趣。当1508年葡萄牙舰队受命入侵马六甲时, 葡萄牙国王就要求他们调查有关中国的情况。1514年,葡萄牙人就从马六甲出发来到中国广东珠江口外的屯门岛。在进行这一试探性的航行后,葡萄牙人仍然使用他们对其它国家所采取的殖民方式,开始对中国进行了一系列的侵略活动。不幸的是,他们所面对的明朝虽然已经在下坡路上滑行,中国在世界中的实力和地位也开始发生逆转,但明朝却依然是一个强有力的封建专制政权,中国也依然是一个东方世界的强大国家。所以,在明朝军队的反击下,葡萄牙殖民者在中国沿海地区节节败退,先有1521年屯门之战的失败,接着又被明朝军队将他们赶出了浙江双屿、福建月港和浯屿等地。于是,他们把在中国立足的希望和寄托,转移到了广东边海上的澳门。

葡萄牙人之所以能够在澳门侨居下来并且可以经营海上贸易,17世纪的葡萄牙籍耶稣会士谢务禄(又名曾德昭,Alvaro de Semedo)曾谓是由于葡萄牙人帮助明朝政府赶走了海盗,所以明朝政府把澳门让给了葡萄牙人。这一说法,经过中国著名历史学家戴裔煊教授的详细研究,已见失实〔1〕。而据明朝文献的记载,它最初是由于葡萄牙殖民者利用向明朝有关官员贿赂的手段从而得以入据澳门的。成书于明朝万历三十年(公元1602年)的《广东通志》中谓:

嘉靖三十二年,夷舶趋濠镜者,托言舟触风涛缝裂,水湿贡物,愿借地晾晒,海道副使汪柏徇贿许之。时仅蓬累数十间,后工商牟奸利者,始渐运砖瓦木石为屋,若聚落然。自是诸澳独废,濠镜为舶薮矣。〔2〕据西文材料记载:

1573年,海道副使受贿之事,为其他官吏所知,乃改为地租,收归国库。〔3〕

万历年间,明朝政府已将这笔地租银刊入到《广东赋役全书》中,从而标志着中国封建王朝正式应允葡萄牙人在澳门居留。然而,明朝政府中个别官员的不良行为,为什么竟能得到明清封建王朝的长期听任呢?或许还可以从传统的中国封建王朝所设立的“蕃坊”社区模式来认识。

所谓“蕃坊”,是历史上中国封建王朝对外国侨民所划定的集中居留地。“蕃”是中国古代对于化外民族的通称,《周礼》中就曾说:“九州之外,谓之蕃国。”中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外国人的居留地,当数西汉时期长安的“蛮夷邸”〔4〕。从汉宣帝甘露三年(公元前51 年)匈奴呼韩邪单于来到长安时受到“蛮夷君长王侯迎者数万人”〔5 〕的情况看,当时长安“蛮夷邸”中所居留的外族胡人当不在少数。北魏时期,随着与西域交通的发展,当时京师洛阳也有大片的外国侨民居留区。据当时人杨衒之的记载:洛阳“永桥以南,圜丘以北,伊、洛之间,夹御道有四夷馆:一曰归正,二曰归德,三曰慕化,四曰慕义……北夷来附者,处燕然馆,三年以后,赐宅归德里;东夷来附者,处之扶桑馆,赐宅慕化里;西夷来附者,处之崦嵫馆,赐宅慕义里。自葱岭已西,至于大秦,百国千城,莫不款附;商胡贩客,日奔塞下,所谓尽天地之区矣。乐中国士风,因而宅者,不可胜数,是以附化之民万有余家”〔6〕。到唐代,由于中外关系的高度发展, 在长安西市周围、东都洛阳南市之地,以及广州、扬州等城市中,都有集中的外国侨民居留地;甚至在山东至江浙的沿海地区,还存在着很多由新罗侨民居住的“新罗村”和“新罗坊”〔7〕。至宋代, 已出现专门的“蕃坊”之称。宋人朱彧在《萍州可谈》中说:“广州蕃坊,海外诸国人聚居。”〔8〕据学者考察,这种蕃坊, 在宋元时代也不仅仅限于广州一城,在泉州等国际贸易商埠也同样存在〔9〕。

传统的“蕃坊”模式对于澳门模式的影响,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得到观察:其一,传统的蕃坊具有高度的社区事务自治权,它的管理人员一般都是由外籍侨民来担任,但同时却必须接受当地地方政府的领导。如唐代楚州新罗坊总管、文登县勾当新罗所押衙等官员,文登赤山和东海县宿城等地新罗村的村老、村长、村正、板头等准官吏人员,都是由新罗人来担任的,他们普遍受到当地州县政府的管辖〔10〕。宋代的广州蕃坊,“置蕃长一人,管勾蕃坊公事,专切招邀蕃商人贡,用蕃官为之”〔11〕。在澳门,葡萄牙人也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他们建有自己的议事会,议事会中设有理事官一人,“理事官一曰库官,掌本澳蕃舶税课、兵饷、财货出入之数,修理城台街道,每年通澳佥举诚朴殷富一人为之”〔12〕。这种理事官,即澳门议事局民政长官,他也被清朝政府任命为“督理濠镜澳事务西洋理事官”,需要接受清朝澳门同知等官员的领导。此外,葡萄牙的果阿殖民政府还向澳门派出总督(兵头)和大法官(判事官),他们虽然实际上是澳门葡萄牙人的军政首脑和司法长官,但同样要接受明清政府的管辖。“凡天朝官如澳,判事官以降皆迎于三巴门外”〔13〕。明清政府为了管理澳门,也设有专门的守澳官,同时还先后制订了一些专门管理澳门的地方法令,如1614年的《禁约五事》、1744年的《管理澳夷章程七条》、1749年的《澳夷善后事宜十二条》等。一位西方学者在详细研究鸦片战争前的中西关系后也曾明确指出:“葡萄牙人经过了在中国沿岸的畅旺贸易时期之后,他们获准定居澳门。他们是在中国的管辖权之下生活的。葡萄牙人在管辖他们自己国籍的人员方面,通常是不会受到干预的。”〔14〕

其二,在司法制度上,中国封建政府对于外国侨民在华所发生的案件,一般都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进行断案。这一司法制度源于《唐律》,它专门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15〕。就是说,对于来自相同国家的外国侨民之间案件,唐朝政府尊重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制度和风俗习惯,根据他们的俗法断案;而对于来自不同国家的外国侨民之间在中国所发生的案件,则按唐朝法律断案。鸦片战争前澳门的司法制度,也基本体现了这一精神。对于澳门葡萄牙人之间所发生的民事和刑事案件,一般由葡人的自治机构按其本国的法律自行审理,当地中国地方政府不加干涉。曾先后任澳门同知的印光任和张汝霖在他们的著作中就曾明确记载:澳门的“蕃人犯法,兵头集夷目于议事亭,或请法王至,会鞫定谳”〔16〕。不过,对于一些涉及到葡人之间而其自治机构又无力处置的重大案件,广州府和香山县的地方政府往往及时出面裁决。对于居住在澳门的中国人与葡萄牙人之间的案件,则一概交由中国政府按本国法律进行审理。清朝文献记载:“所有在澳民夷一切词讼,责令移驻(香山)县丞稽查,仍详报该同知(即海防同知)办理。”〔17〕对于葡萄牙殖民者的一些对抗中国司法制度的侵略行为,清朝地方官员也曾进行了有力的斗争,“结果是葡萄牙人不但屈服于帝国的法令之下,还得向中国官员搞的治安条例表示屈服,而且还被迫承担引渡葡王陛下臣民的义务,这些被引渡的人可能被判刑,甚至死刑。而这些判决都是按中国的法律和司法程序进行的”〔18〕。

其三,蕃坊模式还鲜明地体现了中国封建政府对外国侨民的怀柔精神,如在政治上对当事人所在国法律制度和风俗习惯的尊重,在经济上赋予外国侨民一些本国商民都不能享受的特权,例如唐朝涉外法律制度中就有不少严格禁止中国商民私渡关津和保护外商自由往来与财产等方面的规定〔19〕。澳门模式也同样体现了这一传统的对外国人的怀柔精神。应当看到,中国明清封建政府准许葡萄牙人留居澳门,与它所奉行的通过许多消极的防范措施(如“海禁”政策)来预防外部势力对中国社会内部影响的闭关政策是根本对立的。明朝政府正是出于防止外部势力冲击中国腹地的目的,将葡萄牙人赶出了浙江双屿和福建月港以及浯屿;但对于葡萄牙人入据中国南端的澳门,明朝政府官员中虽有不少人主张继续使用武力驱赶,但毕竟澳门在距离上与明清政治中心相距遥远,最后还是采取了广东进士霍汝霞提出的“设城池,置官守,以柔道治之”的“怀柔”政策〔20〕。清朝建立后,曾经对国内商民实行严厉的“海禁”,但澳门的葡萄牙人却不受此禁的限制,这也是传统的“怀柔”精神在外贸政策上的表现。所以,澳门的葡萄牙人正是通过清初的海禁和南洋之禁时期,大发贸易之财,从而使澳门变成由葡萄牙人所经营的贸易特区。

二、澳门模式与西、荷两国的对华关系

葡萄牙人从中国取得在澳门的居留权,令同在东方进行殖民侵略的西班牙人和荷兰人十分眼红,他们或图谋从葡萄牙人手中夺取澳门,或想按照葡萄牙人在澳门居留的先例也占领一块中国领土。

西班牙人在1565年占领菲律宾时,看到葡萄牙人已有澳门这个东方贸易的重要商埠时,十分妒嫉和担心。所以,西班牙的菲岛总督弗朗西斯科·德·桑德(Francisco de Sande)在1576年向其国王建议,应该迅速侵略中国。他在报告中说:

葡萄牙人运武器到中国去,特别是我们所用的大炮……葡萄牙人教他们如何使用大炮、如何御马,以及其他对我们同等有害的事。因为他们是商人,他们这样做是不足为奇的。陛下是不是应该加速这个远征,并立刻进行?〔21〕此后,菲岛的西班牙殖民者曾一再地制订征服中国的计划,但一直未有机会实现。1581年,西班牙国王腓力二世兼任葡萄牙国王,一些西班牙殖民者又想借此机会控制澳门。1590年,西班牙的菲岛总督派遣一艘商船来到澳门进行贸易,同时捎去腓力二世亲自签署给他的委任状副本,以便向澳门的葡萄牙人证明西班牙人在澳门进行贸易的合法性。西班牙菲岛总督本人在致澳门葡萄牙当局的信中说:

在国王我主的名份上,我以我自己的名字请求,上述的澳门市主要的军曹、财政官员,以及该市的推事和长官;在皇上陛下的名下居在该市的任何总督、军曹、法官和推事,以及在该地和王国的其他王土与领域居住的贵族和其他人——我向所有的这些人请求,只要出示这些文件,他们便检视上述的圣谕敕令并服从和执行,我请求他们让布里图与该船及其船员进入港中,容许他们登陆,与居民和土著交易他们所意欲和需要的一切的东西,不加以妨碍和阻挠;而相反地,保护他们并帮助他们成功,并协助各种必要的准备,因为他们是为皇上陛下服务的。〔22〕

然而,西班牙人来到澳门后并未得到葡萄牙人的欢迎,相反却被扣留;因为澳门的葡萄牙人一直提防着西班牙人利用这个机会,来损害自己在中国及经印度至欧洲之间的贸易利益。这一事件发生后,腓力二世为了缓和西葡两国间的矛盾,于1594年颁布命令,禁止菲律宾的西班牙人直接到澳门进行贸易。

1593年,一位西班牙殖民者想出另一套对中国的“行动”方式,那就是要求中国“国王”给予西班牙人一块像澳门那样的地方,以便西班牙人在中国进行和平贸易。他还向西班牙政府报告说,“他在和中国大陆可见的距离之内,发现一个叫做澳(Nao)的岛屿,盛产胡椒, 有15个城市,各有人口11000至14000人之间,只消有1000名西班牙人,便可征服”〔23〕。1597 年, 西班牙驻菲岛总督弗朗西斯科·德·特鲁(Francisco de Tello )决定采取这种行动方式, 派遣萨穆迪奥(Juande Zamudio)前往中国广东沿海,一方面采购铁、铅、硝等军需用品,以便为侵略中国台湾准备用于制造武器的材料,一方面则以和平通商为掩护,要求中国广东地方政府分派一块地方,以便西班牙人居留,并屯积货物。1598年9月,萨穆迪奥一行首先来到澳门,要求通商, 但为葡萄牙人所阻,葡萄牙人甚至还多次企图焚烧和击沉他们的船。10月,萨穆迪奥一行又移泊到虎跳门,“径结屋群居,不去。(明朝)海道副使章邦翰,饬兵严谕,焚其聚落。次年九月,始还东洋”〔24〕,西班牙人想占领一块像澳门那样一块中国领土的希望也未能如愿。

荷兰人在打败西班牙而成为海上新霸主后,即沿着葡萄牙人的海上航线向东方进行殖民扩张,并在东南亚地区夺取了很多葡萄牙人的殖民地。1601年,荷兰人又想从葡萄牙人手中夺取澳门,所以又派瓦尔维克(Wybrand Van Warwick)率两艘军舰来到此地侦察。但澳门的萄萄牙人已有警惕和防备,并以武力阻止其登陆。明朝方面的文献记载,荷兰“及闻佛朗机据吕宋,得互市香山澳,心慕之。万历二十九年(公元1601年),忽扬帆濠镜,自称和兰国,欲通贡。澳夷共拒之,乃走闽”〔25〕。1604年,瓦尔维克再次率船前来澳门,期望与中国进行直接通商,但仍然为澳门的葡萄牙人所阻。荷兰人便乘机北上,占领了中国的澎湖岛。瓦尔维克企图长期霸占我国澎湖岛,以作为荷兰在中国沿海贸易的一个据点。当时经过倭患教训的福建地方官员,感到若听任荷兰人占据澎湖,则直接祸害闽省海疆安全,所以及时断绝了对澎湖的食粮接济,迫使荷兰殖民者撤出澎湖。1607 年, 科内利斯·马提利夫舰长(Cornelis Matelief)又率领7艘荷兰舰船前来澳门及广东沿海的南澳岛,虽与中国官员进行了短暂接触,但仍被葡萄牙人所逐。后来,科内利斯·雷约兹舰长(Cornelis Reyertsz )又率领荷兰船队前来中国福建沿海,期望与中国进行直接通商,结果也未成功。

几次谋求对中国进行直接贸易的不成功,使荷兰人更感到必须拔掉澳门葡萄牙人的这个障碍,由自己来独占澳门贸易的利益。1622年,荷兰殖民者与英国殖民者组成联合舰队,计划用武力夺取澳门。当年6 月22日,这支拥有荷兰军舰13艘、士兵2000人和英国军舰2 艘的联合舰队,抵达澳门海面。23—24日,荷英舰队向澳门发动了猛烈的进攻。澳门的葡萄牙人由于较早地得到消息,作好了迎战的准备,双方展开了一场激战。由于葡萄牙人凭借澳门陆地且以逸代劳,荷军死伤惨重。经过与葡萄牙人的数次交锋以后,荷兰人被迫放弃了进攻澳门的计划,再次东窜到澎湖岛。在再次占据澎湖后,荷兰殖民者又不断向福建沿海地区发动侵略,明朝福建水军遂于1624年7—8月间发动了收复澎湖的战斗。受到围困的荷兰殖民者只好从澎湖撤出,但他们却用欺诈的办法在台湾岛南部乘机登陆,从而又对我国台湾实行殖民占领。尽管荷兰人在1622年从葡萄牙人手中夺取澳门的战斗失败,但荷兰人并不死心。1629年,第三任荷兰驻台湾的殖民长官彼得·讷茨(Pieter Nuyts)在提交给巴达维亚荷印总督和东印度公司评议会的《关于中国贸易问题的简要报告》中仍然主张:

毫无疑义,葡萄牙人和西班牙人在印度的唯一支柱是中国贸易。我们到处对他们发动的战争,加上他们在日本所遭受的排斥,已经大大地削弱了他们,并且大大地破坏了他们与别国的贸易。现在他们除了中国以外,不能从任何别的国家获得可观的利润了。因此,如果我们能够剥夺他们和中国的贸易,或减削这种贸易的利润,像我们在许多地方做到的那样,他们就会被迫放弃他们最好的立足地如澳门、马尼拉、马六甲、帝汶;他们在摩鹿加群岛的公司就会自行倒闭。……在澳门的葡萄牙人千方百计地反对我们。但他们必要时只能从遥远的果阿殖民地得到援助,他们在印度其它地区的属地都在衰落中。……我们能够在马六甲和果阿使他们遭到毁灭,或至少使他们的商业完全瘫痪。这样一来,本公司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把中国贸易独揽在手里。〔26〕正是出于独占中国贸易和对中国进行殖民侵略的目的,荷兰人凭借台湾的殖民基地加强了对进攻澳门的准备。1660年,正当荷兰人决定再次进攻澳门以便从葡萄牙人手中夺取这座城市时,又传来郑成功收复台湾的消息,从而使荷兰人进攻澳门的计划又成为泡影。到清代,由于澳门已成为西方商船进入广州贸易的外港,荷兰人在澳门也建立起自己的商馆;而且,他在东方的殖民实力也日益衰落。所以,荷兰殖民者从葡萄牙人手中夺取澳门的计划也就不便实施。

三、澳门模式与中英关系

英国人在1622年与荷兰人一起进攻澳门失利后,始终未能在中国进行直接的正式贸易。1635年,在英国享有对东方贸易垄断特权的东印度公司,用“休战与对中国自由贸易”的形式与果阿的葡萄牙总督签订了临时协议,因为“英公司非常渴望在中国得到一个立足点,以从事直接贸易”〔27〕。于是,英国东印度公司派出“伦敦号”装载货物赶往澳门期望进行贸易,但被澳门的葡萄牙人所阻挠。此后,在17世纪后期至18世纪初的相当长的时间内,英国人每遇到澳门或广州的贸易受挫时,总认为“是由于葡萄牙人为了保护他们的垄断而施行诡计”的结果〔28〕。及至英国公司在澳门建立起商馆后,他们又感到自己在澳门受到葡萄牙人之辱,“里斯本朝廷对澳门一无所知,而果阿政府则置之不理,因此该地已成为流氓及亡命之徒的福地……如果该地一旦掌握在富有进取心的民族手里,他们必然知道如何尽力扩展该地的优越条件;我们想象它会成为一个繁荣的地方,为任何东方口岸所不及”〔29〕。言下之意,澳门应该由像英国人这样“富有进取心的民族”所占领。

事实上,英国人正是看到居住在澳门的葡萄牙人享受只纳舶税而不纳货税等优惠待遇,对澳门一直垂涎三尺。1793年,英国使节马戛尔尼(George Macartney)在从北京南下澳门时,就认为英国应该取代葡萄牙而占领澳门。1802年,英属印度殖民政府借口防止法国占领澳门,派遣军舰6艘、兵员数千驶入澳门水域,强行在十字门下碇,此举引起葡萄牙人的惊恐和害怕。最后在清朝广东地方政府的压力下,英国人不得不从澳门水域撤离。1808年,英国又以防止法国占领澳门为理由,派遣海军少将度路利(William O'brien Drury)率兵舰前来澳门。英国人公然不顾清朝官员和澳门葡萄牙人的反对,强行在澳门登陆,“阴借保护之名,徐图占领”〔30〕。他们还一度派兵舰驶入虎门,逼近广州,企图迫使清朝接受他们占领澳门的事实。由于清朝政府调集大兵前来围剿,同时断绝了英国东印度公司的贸易,英国军舰只好从澳门撤离,它占领澳门的企图再次失败。在中英鸦片战争时期,英国驻华商务监督义律(Charles Elliot)仍然认为:“当葡萄牙国旗在澳门飘扬的时候,或至少在两国朝廷之间缔订某种补充协定之前,英国在澳门的利益不可能获得真正的安全。那个补充协定应将澳门置于英国女王的保护之下,并且规定由英国官员们在一支英国部队支持下管理政府。”〔31〕言下之意,澳门应该由英国人占有。为此,他还曾制订了一个攻占澳门的计划。此后,由于澳门港口吃水浅以及其它的原因,英国人才没有攻占澳门。

英国人还曾打算以葡萄牙人在澳门取得居留自治权和贸易权的先例,期望在中国也能争取到拥有一个类似于澳门这样的地方,甚至是优越于澳门的一个地方。这种愿望,可以说随着英国产业革命的进行而日益迫切。1787年,英国政府决定派遣加茨喀特(Charles Cathcart)作为大使出访中国。加茨喀特本人在接受这一任务时,即认为他的主要使命是“用何种方式——在中国取得什么地方最适宜做大不列颠的贸易商站”。他考虑,“我们需要一个适合于航运安全和往来,便于推销我们的产品和购买茶叶、瓷器及其它东部省份的回航货物的一个地方”;“厦门拥有良好的海港,可能是一个最合适的地方”。对此,英国政府在给加茨喀特的训令中,也明确地要求他向清朝政府提出:

我们在中国的广大商业,需要一个安全的地方作为商站,以便存放出售的货物,或者在淡季时可以将其装上我们来往的船只。因此,我们希望赐予一块比广州的位置更方便的小地方或孤岛。

假如皇帝允许建立一个商站,就必须小心谨慎地选定一个这样的地方,即它对于我们的航运方便而安全,易于推销我国的输入货品,靠近生产优良茶叶的产地,听说这个产地是位于北纬27°至30°之间。〔32〕不幸的是,这位英国使节尚未到达中国就在途中病逝,英国使团只好随即返航。

然而, 英国政府并未放弃这种通过对华外交来谋取商站的努力。1791年底,英国政府又挑选到马戛尔尼这位出色的外交和殖民人才作为出访中国的大使。当内政大臣邓达斯(Henry Dundas)就此次使命如何进行并如何达到外交目的的问题询问马戛尔尼时,马戛尔尼在其书面报告的第四条提出:“使英国商人最低限度获得与葡萄牙人同等待遇,特别要准许他们在中国大陆某个邻近岛屿上有一个便利的商站,以便商人或公司代理人、船只、水手及商品得以暂住度季,获得与葡萄牙人在澳门同样的特权。”他的这一主张,即得到邓达斯的赞同和批准。1793年,马戛尔尼在北京访问时,即向清朝官员书面提出:

一、准许英国商人在舟山、宁波和天津贸易;二、准许他们跟俄罗斯人以前一样,得在北京设立堆栈出售他们的货物;三、准许他们把舟山附近一个独立的非军事区的小岛作为仓库,堆放未售出的货物,并当作是他们的居留地来管理。四、准许他们在广州附近有同样的权利,及其它一些微小的自由……〔33〕由此可见,马戛尔尼的这些要求都是根据澳门模式来提出的。对此要求,清朝政府即通过“乾隆帝致英王第二道敕谕”的形式予以否定回答。这封敕谕中说:

其浙江宁波、直隶天津等海口,均未设有洋行。尔国船只到彼,亦无从销卖货物。况该处并无通事,不能谙晓尔国语言,诸多未便。除广东澳门地方仍准照旧交易外,所有尔使臣恳请向浙江宁波、珠(舟)山及直隶天津地方泊船贸易之处,皆不可行。……尔国买卖人要在天朝京城另立一行收贮货物发卖,仿照俄罗斯之例一节,更断不可行。……尔国欲在珠(舟)山海岛地方居住,原为发卖货物而起。今珠(舟)山地方既无洋行,又无通事,尔国船只既不在彼停泊,尔国要此海岛地方亦属无用。天朝尺土俱归版籍,疆址森然,即岛屿沙洲,亦必画界分疆,各有专属。况外国向化天朝交易货物者,亦不仅尔英吉利一国,若别国纷纷效尤,恳请赏给地方居住买卖之人,岂能各应所求?且天朝亦无此体制,此事尤不便准行。……今欲与附近(广东)省城地方另拨一处给尔国夷商居住,已非西洋夷商历来在澳门定例。况西洋各国在广东贸易多年,获利丰厚,来者日众,岂能一一给拨地方分住耶?……自应仍照定例在澳门居住,方为妥善。〔34〕英国人的期望再次落空。1839年,英国政府鉴于清朝政府严厉取缔鸦片贸易而严重影响到英国利益,于10月1日做出向中国出兵的决议。10 月18日,英国外交大臣巴麦尊(Henry John Palmerston)即在一件密函中通知英国驻华商务监督义律上校:

女王陛下政府目前的打算,是立即封锁广州和白河或通往北京的水道以及可能认为方便的其他中途地方,还要夺取并占领舟山群岛的一个岛屿,或厦门城,或其他任何一个岛屿地方,它可以作为远征部队的一个集结地点和军事行动的根据地,而且以后作为英国贸易机构的牢固基础,因为我们对这样的某个地方想要保持永久占领。〔35〕在同年11月4日巴麦尊发出的密件函中,他再次告诉义律:

女王陛下政府打算占有舟山群岛,直到中国政府对一切事情作出令人满意的解决为止。撤出舟山群岛的一个条件,很可能是给予英国臣民在那些岛屿上一块像澳门一样的殖民地,并且还要通过条约允许他们在中国东部沿海所有的或某些主要的口岸进行贸易。〔36〕巴麦尊的这一指令,实际上勾画了《江宁条约》的草图。接着,英国外交部在1840年2月20日就拟定了将要同中国订立的《条约草案》。《草案》中第一款就是要求清朝政府允许英国人“在广州、厦门、福州、上海、宁波等城(如果应当指定任何其他城镇,请加上它们)自由居住”,第三款中则是清朝政府“将位于中国海岸附近的□□等岛屿(叙述其位置、纬度、经度等),割让给大不列颠和爱尔兰联合王国”〔37〕。这个待定的空缺,不久就定为香港。由此也不难看出,英国人曾受到葡萄牙人在澳门有居留权的启发,为其从中国割取香港提供了先例。必须指出的是,在早先的澳门模式中,葡萄牙人并没有主权;而英国人却并不满足,他们还要获得香港的主权,这正是澳门模式与香港模式的本质差异。

四、余论

上述考察表明,明清时期葡萄牙人在澳门所享有的居留自治权和贸易权,曾对鸦片战争前的中西关系产生过重要的影响。一些在东方进行殖民侵略的西方国家都想以葡萄牙人居留在澳门的模式,期望从中国得到一块地方,以作为自己在中国进行贸易和侵略的据点。然而,这些无理的侵略要求,都被明清封建政府所拒绝;他们对中国沿海岛屿和港口的侵占,也一次次地被中国军民所击退。那么,明清封建政府既能允许葡萄牙人入据澳门,为什么却不愿继续施用这种怀柔精神来满足其他西方国家的要求呢?

应该说,澳门模式的形成,是早期中西关系的产物。随着西方人越来越多地来到中国沿海地区,中国封建政府对于西方殖民者真实面目的认识也日益加深。如嘉庆七年(公元1802年)间,曾有人针对英国人图占澳门一事,一针见血地指出:

英吉利之凶狡,在西无人不知。前于小西洋假买卖为由,已曾图灭一大国曰蒙告尔(即印度莫卧尔帝国——引者)。初亦借一小地存驻,后渐人众船多,于嘉庆三年将此国吞噬。此系后藏临近之地,中国所能知也,其在他处以此而得计者,不止一方,若容此辈在迩,殊非久安之策。〔38〕正是出于这种自身安全利益的考虑,清朝政府曾一次次地拒绝了西方国家的在中国另建商站的要求。

澳门作为明朝政府准许葡萄牙人栖息的一个贸易场所,在清代它又发展为西方各国商人在中国贸易的居留场所和广州的外港。每当广州贸易季节结束,西方各国商人都要迁移到澳门居住,以待下一个广州贸易季节的来到。因此,澳门在实际上已成为清朝政府设置的西方诸国在华侨民的“蕃坊”。所以,清朝政府对于西方国家另辟专门居留地的要求,总是以澳门为各国商人共居之地的理由而予以拒绝。正如乾隆帝在致英王第二道“敕谕”中所说的,“今欲与附近省城地方另拨一处给尔国夷商居住,已非西洋夷商历来在澳门定例”〔39〕。

从本质上看,清朝政府之所以屡屡拒绝西方人提出的开辟新的贸易场所和居留地的要求,仍在于它所奉行的闭关政策。一些西方国家所提出的在闽浙沿海开辟新的贸易商站和基地的要求,都不利于清朝政府限制和防止外部势力对中国社会的冲击。而将西方的来华贸易严格地限定在广州及澳门这样的华南一隅,其目的正在于最大程度的阻断外国商人与中国社会内部的联系。站在这一角度看,澳门模式正是闭关时代中国封建统治者用以“怀柔”西方人的一个特区,它期望以此消除西方势力对其统治的冲击。

然而,澳门模式非但未能消除西方势力的对中国社会的冲击,反而引起其他西方国家的嫉妒和垂涎,使中西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化。清朝政府在鸦片战争前的百余年时间内,不得不把澳门的防务问题作为一个重要的任务来注意。历史表明:传统的“怀柔”手段和闭关政策并不能遏制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对华扩张。

〔1〕戴裔煊:《关于澳门历史上所谓赶走海盗问题》,《中山大学学报》1957年第3期。

〔2〕郭裴:《广东通志》卷六九,明万历三十年刻本(上海图书馆缩微胶卷)。

〔3〕〔18〕杰塞斯(Montalto de Jesus):《历史上的澳门》(Historic Macao),牛津大学出版社1902年版,第34、156页。

〔4〕《汉书》卷九《元帝纪》“建昭三年”条。

〔5〕《汉书》卷八《宣帝纪》“甘露三年”条。

〔6〕杨衒之撰、范祥雍校:《〈洛阳伽蓝记〉校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第160—161页。

〔7 〕日本入唐求法僧侣圆仁在《入唐求法巡礼行记》一书中曾有详细记载,花山文艺出版社1992年版。

〔8〕〔11〕朱彧:《萍州可谈》卷二, 《守山阁丛书》本。

〔9〕参见向达《中外交通小史》,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第41 页;陈达生《论蕃坊》,《海交史研究》1988年第2期。

〔10〕陈尚胜:《唐代的新罗侨民社区》,《历史研究》1996年第1期。

〔12〕〔16〕印光任、张汝霖著,赵春晨校注:《澳门记略校注》,澳门文化司署1992年版,第152页。

〔13〕〔17〕印光任等:前引书,第153、76页。

〔14〕〔27〕〔28〕马士(H.B.Morse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1卷,中山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9、13、145页。

〔15〕《唐律疏议》卷六,中华书局1983年版。

〔19〕参据《唐律疏议》卷八;《全唐文》卷七五,中华书局1985年版;《新唐书》卷一六三,中华书局1975年版。

〔20〕卢坤:《广东海防汇览》卷三《险要》。引自介子《葡萄牙侵占澳门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

〔21〕〔22〕引自陈台民《中菲关系与菲律宾华侨》第1册, 香港朝阳出版社1985年版,第133、308页。

〔23〕布赖尔与罗伯特森(Emma Helen Blair & James Alexander Robertson)主编:《菲律宾群岛》第九卷,第113—114页。引自邓开颂、黄启臣编《澳门港史资料汇编》,广东人民出版社1991 年版, 第190页。

〔24〕《广东通志》卷八,引自张维华《明史欧洲四国传注释》,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第83页。

〔25〕陈仁锡:《皇明世法录》卷八二,明崇祯刻本。

〔26〕引自《郑成功收复台湾史料选编》(增订本),福建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07页。

〔29〕马士:前引书第2卷,第391页。

〔30〕《清代外交史料》嘉庆朝二,故宫博物院1933年版,第25页。

〔31〕《义律海军上校致巴麦尊子爵函》,引自胡滨《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译》下册,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589页。

〔32〕马士:前引书第2卷,第475—476、482—483页。

〔33〕马士:前引书第2卷,第542、544、553页。

〔34〕〔39〕王之春:《清朝柔远记》卷六,中华书局1989年版。

〔35〕《巴麦尊子爵致商务监督、皇家海军上校义律函》(第15号,密件),胡滨:前引书下册,第522页。

〔36〕《巴麦尊子爵致商务监督、皇家海军上校义律函》(第16号,密件),胡滨:前引书下册,第525页。

〔37〕《巴麦尊子爵致女王陛下驻华的两位全权大臣、尊敬的海军少将懿律和海军上校义律函》(第3件附件3:《拟同中国订立的条约草案》),胡滨:前引书,第547—548页。

〔38 〕《清季外交史料》嘉庆朝一,故宫博物院1933 年版, 第11—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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